減少由司法官考試進用法官的比例是什麼 … - 律師工作討論

By Una
at 2011-03-31T23:57
at 2011-03-31T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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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Examination 看板 #1DbA1gSd ]
作者: cattiger (123鼓勵鼓勵) 站內: Examination
標題: Re: [疑問] 減少由司法官考試進用法官的比例是什麼 …
時間: Thu Mar 31 23:40:23 2011
司法院打算廢除司法官考試 這絕對是真的 當然不會馬上
但是逐年降低考試錄取的人數 最終走向全面遴選
司法週刊都登出來了 這可是新任司法院長賴浩敏所倡議的(所以一定會做!!)
原因還不是因為大家都說法官太年輕沒有社會經驗 不足以做出令人信服的判決
那麼選才的方式 主要是從檢察官 律師(所以先考上律師再說) 教授去選
今年由於律師錄取率提高 以後目標是提高到20趴
凡此種種皆為了 讓可以遴選的人增加
但是以後考上若是沒進大所 沒"有力"律師推薦 沒有期刊論文的加持
想當法官會很難
有幾個問題
一 好的律師願意來當法官嗎(我一個月幾十萬上下 願意來當實領9萬元的法官嗎)
二 怎麼選 誰選 以後不就是 上品無寒門
三 我國的法官 在嚴格的管考 面對考績 維持率 折服率 升遷 調動等
多方面節制下 律師出身的法官 能不能適應這樣的文化
四 大部分的律師 都在台北工作 手邊也案件不多 殊不知 大部分的新進法官
都是到 桃園高雄這種每月上百件的地方 或是 去臺東 屏東 雲林等偏遠地區
服務 考量能轉任法官的多半已有家庭 種種因素是否願意轉任 有窒礙難行之處
以下是遴選的條文
第二十三條
經審查會審查通過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施予職前訓練
。前項職前訓練,【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辦理或由其委託法
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辦理之。】
第二十五條
執行律師職務未滿六年之受訓人員,【經職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後】,應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派代為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候補
期間五年。
前項以外之受訓人員,經職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依本條例第
十條規定派代及候補或試署期間如下:
一、承辦訴訟案件未達二百件而自行申請轉任者,派代為地方法
院候補法官,候補期間四年。
二、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未滿八年者,除前款規定者外,派代
為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候補期間二年。
三、執行律師職務八年以上未滿十年者,除第一款規定者外,派
代為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候補期間一年。
四、執行律師職務十年以上者,除第一款規定人員外,派代為地
方法院試署法官,試署期間一年。【但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
以上,且承辦訴訟案件二百五十件以上而自行申請轉任為高
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者,或司法院主動遴選資深優良律師為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者,派代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試署法
官,試署期間一年。】
※ 引述《b19880115 (多哥仔)》之銘言:
: 司法官開始推動公開甄試法官制度,
: 並言明要逐年降低透過司法官考試進用法官的比例,
: 我想請問一下,這個意思是降低司法官考試錄取率的意思
: 還是是降低具司法官資格者能當上法官的比例(換言之檢察官變多了但考試錄取率不變)
: 謝謝.
: 最後由衷期望司法院的公開甄試一個人都招不到.
--
作者: cattiger (123鼓勵鼓勵) 站內: Examination
標題: Re: [疑問] 減少由司法官考試進用法官的比例是什麼 …
時間: Thu Mar 31 23:40:23 2011
司法院打算廢除司法官考試 這絕對是真的 當然不會馬上
但是逐年降低考試錄取的人數 最終走向全面遴選
司法週刊都登出來了 這可是新任司法院長賴浩敏所倡議的(所以一定會做!!)
原因還不是因為大家都說法官太年輕沒有社會經驗 不足以做出令人信服的判決
那麼選才的方式 主要是從檢察官 律師(所以先考上律師再說) 教授去選
今年由於律師錄取率提高 以後目標是提高到20趴
凡此種種皆為了 讓可以遴選的人增加
但是以後考上若是沒進大所 沒"有力"律師推薦 沒有期刊論文的加持
想當法官會很難
有幾個問題
一 好的律師願意來當法官嗎(我一個月幾十萬上下 願意來當實領9萬元的法官嗎)
二 怎麼選 誰選 以後不就是 上品無寒門
三 我國的法官 在嚴格的管考 面對考績 維持率 折服率 升遷 調動等
多方面節制下 律師出身的法官 能不能適應這樣的文化
四 大部分的律師 都在台北工作 手邊也案件不多 殊不知 大部分的新進法官
都是到 桃園高雄這種每月上百件的地方 或是 去臺東 屏東 雲林等偏遠地區
服務 考量能轉任法官的多半已有家庭 種種因素是否願意轉任 有窒礙難行之處
以下是遴選的條文
第二十三條
經審查會審查通過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施予職前訓練
。前項職前訓練,【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辦理或由其委託法
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辦理之。】
第二十五條
執行律師職務未滿六年之受訓人員,【經職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後】,應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派代為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候補
期間五年。
前項以外之受訓人員,經職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依本條例第
十條規定派代及候補或試署期間如下:
一、承辦訴訟案件未達二百件而自行申請轉任者,派代為地方法
院候補法官,候補期間四年。
二、執行律師職務六年以上未滿八年者,除前款規定者外,派代
為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候補期間二年。
三、執行律師職務八年以上未滿十年者,除第一款規定者外,派
代為地方法院候補法官,候補期間一年。
四、執行律師職務十年以上者,除第一款規定人員外,派代為地
方法院試署法官,試署期間一年。【但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
以上,且承辦訴訟案件二百五十件以上而自行申請轉任為高
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者,或司法院主動遴選資深優良律師為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者,派代為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試署法
官,試署期間一年。】
※ 引述《b19880115 (多哥仔)》之銘言:
: 司法官開始推動公開甄試法官制度,
: 並言明要逐年降低透過司法官考試進用法官的比例,
: 我想請問一下,這個意思是降低司法官考試錄取率的意思
: 還是是降低具司法官資格者能當上法官的比例(換言之檢察官變多了但考試錄取率不變)
: 謝謝.
: 最後由衷期望司法院的公開甄試一個人都招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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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4-05T06:54
at 2011-04-05T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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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4-09T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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