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剛到一間公司報到
想請問一下這樣的特休假計算方式是否正確?
我知道勞基法關於特休假是這樣規範
1.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七日
2.工作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十日
3.工作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十四日
4.工作十年以上,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公司規章也是明定這樣,但有多備註了一個範例算法
讓我不曉得這樣計算是否正確?
公司給的資料有備註:年度休假,未滿一年者特休假以比例計算
給的範例:2005/5/30到職,至2006/5/30中無特休假,
2006/5/31至2006/12/31給予4日,2007/1/1開始給予7日
以上計算是否正確?
以及若我是2013/11/28到職~那我的特休假應該如何計算?
麻煩大家幫我解惑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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