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道長一個很"簡單"的問題,
簡單且沒營養到我都不好意思發問,
不過因為困擾了許久,
故還是鼓足勇氣請各位賜教^^
問題很簡單:
假設我是民事訴訟的原告方,
遞民事起訴狀後,
下一個再遞的狀通常是”民事準備狀”,
那假設之後要再補下一個準備狀,
那麼狀名要叫:
a.民事準備(一)狀
b.民事準備(二)狀
豆幾?
我的困擾在於,
每次遞準備狀(答辯狀也一樣)時,
我要直接把第一個準備狀編為”民事準備狀"還是”民事準備(一)狀"?
倘是後者,則不會有上面的問題,
但是萬一該狀是唯一的準備狀,
那叫作”民事準備(一)狀”不是很奇怪嗎?
煩請釋疑,無任感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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