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們好
小妹今年很幸運的考取了四等關務人員
並且有為三等考試繼續奮鬥的計畫
只是今天收到了關稅總局寄來的選填志願說明後
對於裡面所提到的內容產生了疑問
所以想跟各位前輩確認一下我的解讀不知道正不正確
說明條文裡提到:
1.錄取人員未依本說明指定之時間、地點及方式辦理報到參加選填志願者,視同放棄
本次考試錄取得受分發資格;如為現職關務人員,並經事前明確表示接受本總局依據業
務需求、辦理分發者,將仍分發原任職關稅局.
2.依據考試院第10屆第11次會議臨時動議決議: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
任職機關實務訓練.故現職人員參加選填者,不得選填回原任職之關稅局.
依據以上這兩條內容的意思,
假設我今年就職後,被分發在台北關稅局,並且之後取得正式公務人員資格
又下次有幸通過三等關務人員考試的話
---> 如果我想留在台北關稅局,就不要去參加選填志願,但是要事先跟總局報備並接受分發
---> 如果我不巧跑去參加選填志願,就會如規定被要求只能填台北關稅局以外的機關
不知道以上我的解讀是否有誤?
或許有點太多餘或太小心...但是實在是很擔心萬一是自己解讀錯誤,
就會影響到這次選填的志願,所以還是請各位大大撥冗幫我確認一下好嗎?
感恩不已~~^^
--
小妹今年很幸運的考取了四等關務人員
並且有為三等考試繼續奮鬥的計畫
只是今天收到了關稅總局寄來的選填志願說明後
對於裡面所提到的內容產生了疑問
所以想跟各位前輩確認一下我的解讀不知道正不正確
說明條文裡提到:
1.錄取人員未依本說明指定之時間、地點及方式辦理報到參加選填志願者,視同放棄
本次考試錄取得受分發資格;如為現職關務人員,並經事前明確表示接受本總局依據業
務需求、辦理分發者,將仍分發原任職關稅局.
2.依據考試院第10屆第11次會議臨時動議決議: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
任職機關實務訓練.故現職人員參加選填者,不得選填回原任職之關稅局.
依據以上這兩條內容的意思,
假設我今年就職後,被分發在台北關稅局,並且之後取得正式公務人員資格
又下次有幸通過三等關務人員考試的話
---> 如果我想留在台北關稅局,就不要去參加選填志願,但是要事先跟總局報備並接受分發
---> 如果我不巧跑去參加選填志願,就會如規定被要求只能填台北關稅局以外的機關
不知道以上我的解讀是否有誤?
或許有點太多餘或太小心...但是實在是很擔心萬一是自己解讀錯誤,
就會影響到這次選填的志願,所以還是請各位大大撥冗幫我確認一下好嗎?
感恩不已~~^^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