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好,
有一關於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之問題請教。
小弟受債權人委託,
對債務人A聲請發支付命令。
聲請支付命令狀寄出未久,
即奉接管轄法院命陳報債務人A之戶籍謄本之函文。
但此時遇到一個技術上的問題:
債務人A僅為某公司員工,
與債權人間一向僅有業務上之來往,
從未留下身分證字號或戶籍地址等足供於申請戶謄時特定身分之資訊;
現在已經可以預見如果僅持「A」之姓名去戶政查詢,
只能查到一堆姓名均為「A」之資料,
無從特定哪個A才是本件債務人。
特來請教各位先進,
遇此種情形有無處理之方法?
謝謝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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