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法官打破慣例 口交判通姦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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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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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法官打破慣例 口交判通姦

2014-07-02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通姦罪向來以「性器接合」為前提,「口交」因而不被認定通
姦,這是一、二審法官對通姦案的認定原則,但昨天被高雄高分院顛覆;本案是妨害家庭
罪,被告林姓警員和小三承認有「口交」,但堅稱兩人「性器官未接合」,唯二審認定「
口交」也算通姦,判2人有罪確定。

前年10月11日,林姓警員與王女到摩鐵開房間,林妻會同警方抓姦,在垃圾桶查獲3袋衛
生紙等證物,依通姦罪移送高雄地檢署。

被抓姦 只承認有口交

2人聲稱,當天相約吃飯,談論林與妻離婚之事,王女突因月事來而腹痛,兩人臨時轉往
摩2人聲稱,當天相約吃飯,談論林與妻離婚之事,王女突因月事來而腹痛,兩人臨時轉
往摩鐵休息,被抓姦後只承認有「口交」。

一審高雄地院依鑑定報告,衛生紙沾有2人精液和體液混合,認定確有「炒飯」,各處徒
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2人不服上訴。

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衛生紙等證物,雖有2人DNA,但只能證明有男性精液,女方部分,
無法研判是何種組織或分泌物,不能判斷雙方性器官是否接合,但2人承認有「口交」,
仍構成通姦罪,維持原審判決並確定。

依刑法性交定義判決

二審合議庭審判長曾永宗、受命法官陳松檀、陪席法官任森銓說明,刑法對「性交」有明
確定義,包括: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
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也就是說,口交也算性交,王女嘴含林男的
生殖器,符合「性交」特性。

另,刑法通姦罪處罰破壞婚姻的「性行為」,口交當然也被規範,且依社會大眾觀感、認
知,口交雖有別於性器接合,卻已侵犯夫妻互負忠誠義務,自應構成通姦罪。

法界人士表示「台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一、二審法院法律座談會」結論,通姦以性器接合為
前提,而「口交」算是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的色情行為,不構成通姦罪,十多
年來為一、二審法官所參考遵循。


備註:本案不能上三審判決已確定,據說非常上訴也被駁回。
不知各位道長認為有無釋憲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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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4-07-05
這真是有夠雷...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4-07-08
到最高法院會被駁...
John avatarJohn2014-07-12
通姦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不能上最高
Mason avatarMason2014-07-15
不能上最高吧,之前高院花蓮分院也有一件肛交判通姦的
Ursula avatarUrsula2014-07-18
非上被駁?這....太妙了吧?
Kelly avatarKelly2014-07-21
確定判決,以後當告代趕快引一引
Cara avatarCara2014-07-24
有人有字號嗎
Ida avatarIda2014-07-28
哇...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4-07-31
有字號,但判決似乎不公開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4-08-03
高院101上易1028就已經有先例了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4-08-06
作夢夢到是103上易107
Harry avatarHarry2014-08-09
有公開啊!就高雄高分院上面那個字號。
Annie avatarAnnie2014-08-13
真奇怪,早上還查不到
Mason avatarMason2014-08-16
補充花蓮高分院是102上易26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4-08-19
哈哈 依社會大眾觀感 <= 蠻好用的 美化我個人主觀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