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患翻車亡 救護車駕駛判4月 - 消防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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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11/25

新聞出處: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01/112011112500150.html

病患翻車亡 救護車駕駛判4月 交叉路口闖紅燈 遭側向來車撞上造成車禍 一審無罪
高院認為「可預見卻未注意」是業務過失致死


救護車駕駛鍾正鏞,載送病患就醫途中,沿路鳴笛警報、闖越紅燈,卻發生
與車輛擦撞,導致救護車翻覆,車上病患引發心肌梗塞死亡。一、二審引用
「信賴原則」,判鍾無罪,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卻認為,救護車雖鳴笛警
示,但進入紅燈路口,仍應注意側向來車,不適用「信賴原則」,改依業務
過失致死判鍾四月徒刑。

 台北市有十年開駕駛救護車經驗的消防局林姓救護員表示,有時為了
趕著送受傷的病患到醫院,經常要搶快闖紅燈,遇到不禮讓的來車,真的會
因此閃避不急,造成車禍,但為了救人因此被判刑,受到責難他認為真的很
不公平。

 五十八歲的桃聯救護車駕駛鍾正鏞,九十六年十一月上午十點,因八
十七歲詹姓老翁咳血不止,鍾駕著救護車搭載翁欲送長庚林口醫院治療,沿
途開啟警報器及警示燈急駛。

 判決書指出,救護車行經桃園華亞二路、文化二路交岔路口時,由宋
金樹駕駛的小貨車從側方駛來,宋雖有聽到救護車的警號,但沒有立即避讓
,貿然駕車橫越路口,小貨車車頭撞擊到救護車左側車身,救護車因而翻覆


 詹姓病患及所固定擔架也因此翻覆,詹頭部受到鈍挫傷,更因而引發
冠狀動脈阻塞性疾病,導致急性心肌梗塞發作,雖然隨行救護人員緊急招攬
行經該處的小客車送醫救治,但仍告不治。

 法院審理後,依過失致死罪,判小貨車駕駛宋金樹九月徒刑、緩刑三
年確定。至於救護車駕駛鍾正鏞,一審法官認為基於「信賴原則」法理,鍾
有開啟警示燈、鳴笛並沒有違規,案發當時也沒有足夠時間反應煞停或閃避
,判鍾無罪。

 檢方不服提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廿四日認為,鍾駕駛救
護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特別通行權,但在交叉路口,面對紅燈的狀態
下,對於側向會有遵照綠燈指示行進的車輛,應能有預見卻未注意,沒有「
信賴原則」適用,以業務過失致死罪,判他四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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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下誰還敢開救護車?!
檢方和法官最好家裡人都別發生需要救護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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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1-12-01
越想越X!「應注意而未注意」這觀念害很多人有前科,
Zora avatarZora2011-12-04
最該接受路權教育的就是這些判有罪的法官、為勝訴的檢方
Bennie avatarBennie2011-12-07
鬼島 爛法官 太誇張了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1-12-11
只能說紅燈要停看聽,有時候我自己騎車救護車來我也是聽不太到
Agnes avatarAgnes2011-12-14
鬼島..唉...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