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受監護宣告者之權益 - 社工

Table of Contents

最近向律師請教的問題

在律師還沒回覆前

想聽聽大家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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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受監護宣告人」之相關權益問題

一直是服務精神疾病患者工作人員的困惑

精神疾病患者因其疾病的特殊性,

當發病時所造成家庭與社會的困擾

常讓家人會期望個案能長期安置於機構中,

但醫療院所是以醫療、治療的觀念來協助家庭與個案,

因此在此項向您請教些問題。

( 一 )

當監護人帶著嚴重精神疾病患者前來醫院就醫時,

個案無法表達個案意願,但家屬表示要請醫療團隊切除個案子宮,

避免個案月事影響照顧之情況,

但醫療團隊評估不適合切除子宮,且與家屬討論後,家屬仍無法接受

醫療團隊該如何維護個案權益?

( 二 )

在精神病人長期療養的安置單位中,

當個案精神狀況穩定,醫療團隊評估可以返回社區時,

監護人表示個案為「受監護宣告人」,

監護人表示不願讓個案出療養單位,返回社區,

但個案精神狀況穩定,能清楚表達意願與想法,

醫療團隊評估個案適合返回社去,但監護人不願意

在溝通無效下,該如何維護個案權益

醫療團不不經家屬同意讓個案返回社區是否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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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問題

我的想法是在跟家屬溝通無效下

醫療團隊有表示切除子宮對於個案的影響後

切不切在於醫師評估

一切以個案的最佳利益為優先

監護人理應維護個案的權益,不能以方便照顧的理由來處理個案的身體

醫師若依家屬意見切了是否違法,應該違法吧 ? 切的理由很鳥

有人可以肯定的跟我說嗎?

如何評估是否切了違反個案權益以及是否有人能夠伸張個案的權益

通報社會處的身心障礙保護業務人員嗎?

有業務人員可以跳出來說明一下嗎?


第二個問題

有在長期療養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該都會常遇到

有很多精神病人真的是狀況很好,但是出不了療養單位,

家屬老是要工作人員保證個案出院後一定不會在發病,

再度干擾家庭與社區生活,還要畫押簽字。

這誰敢保證啊...........

想法:

若醫師評估個案不屬「嚴重病人」

且也「真的準備好」要返回社區

可以請個案申請取消「受監護宣告」的身分

但一定會和家屬鬧翻

要一直持續溝通

若家屬是真的不管,久失聯

家屬的功能真的都沒有了

可以請個案申請改定監護人

看是由其他人擔任監護人

或由地方政府擔任監護人

但之後出院的問題持續很大

我覺得個案本身的狀況真的很重要

一定要有病識感,願意配合服用藥物與門診治療

要不然之後的問題還是很多

不建議直接讓個案自行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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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最近醫師和我討論時的問題

最近整理一下想法

不過還是問一下律師比較好

不知大家有何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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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手上就有「受監護宣告」的個案,整個妄想與情緒激躁

還很囂張的跟家人說,

就算他殺人犯法還是沒人拿他有辦法,家人拿他沒辦法

我當然是很開心的讓他去醫院,並且準備長期安置

像這一種我就會教家屬知道擔任監護人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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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amian avatarDamian2009-11-05
第二個問題,個案不能自己撤銷受監護宣告,一定要他的監護
Sarah avatarSarah2009-11-05
人去申請撤銷才可以。
Vanessa avatarVanessa2009-11-09
醫療行為的同意書,我記得不是必要,要看一下醫事規定
如果監護人有不當行為,就要啟動身保的機制
Charlie avatarCharlie2009-11-11
參閱身保法7X條左右的保護專章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09-11-13
民法15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Agatha avatarAgatha2009-11-15
民法75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
Carol avatarCarol2009-11-19
民法1098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Wallis avatarWallis2009-11-21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09-11-26
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Mary avatarMary2009-11-29
,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