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有公司搞特休事先排定制了 - 工程師
By Kama
at 2017-01-04T10:56
at 2017-01-04T10:56
Table of Contents
經詢問過勞動視野工作室
結果如下
接下來會再請問北市勞動局 然後再拿起電話或按下陳情(檢舉
========================================================
您好,關於您的諮詢,謹提供意見如下:
您好,關於您的諮詢,謹提供意見如下:
一、勞動基準法第38條於105年12月6日修正通過如下所示: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
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二、故,依新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特別休假原則上由勞
工排定,並未賦予雇主有限制勞工於特定時間內排定特別休假之權利,勞工排
定之後,雇主於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時,得與勞工協商調整,或者,勞
工排定之後因個人因素,得與雇主協商調整,依您說明之情形,貴公司要求
勞工於特定時間內排定特別休假,有違上開勞基法第38條之規定。
三、附帶一提,學者邱駿彥認為新法第38條第3項有可能被解釋為雇主得要求
勞工必須先將一整年的特別休假都事先排定(
可參考https://www.twreporter.org/a/opinion-refine-labour-law),但是
,勞動部尚未就新法第38條做出解釋,未來勞動部會如何解釋,仍值得觀察。
本文認為,新法第38條第3項至多僅是雇主督促勞工排定特別休假之規定,
無法要求勞工在特定期間排定特別休假,至於勞工是否有權利濫用之情事
(例如雇主要趕工,勞工故意排定特別休假),係另一問題。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謝謝您!
勞動視野協會(籌備處)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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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如下
接下來會再請問北市勞動局 然後再拿起電話或按下陳情(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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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諮詢,謹提供意見如下:
您好,關於您的諮詢,謹提供意見如下:
一、勞動基準法第38條於105年12月6日修正通過如下所示: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
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二、故,依新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特別休假原則上由勞
工排定,並未賦予雇主有限制勞工於特定時間內排定特別休假之權利,勞工排
定之後,雇主於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時,得與勞工協商調整,或者,勞
工排定之後因個人因素,得與雇主協商調整,依您說明之情形,貴公司要求
勞工於特定時間內排定特別休假,有違上開勞基法第38條之規定。
三、附帶一提,學者邱駿彥認為新法第38條第3項有可能被解釋為雇主得要求
勞工必須先將一整年的特別休假都事先排定(
可參考https://www.twreporter.org/a/opinion-refine-labour-law),但是
,勞動部尚未就新法第38條做出解釋,未來勞動部會如何解釋,仍值得觀察。
本文認為,新法第38條第3項至多僅是雇主督促勞工排定特別休假之規定,
無法要求勞工在特定期間排定特別休假,至於勞工是否有權利濫用之情事
(例如雇主要趕工,勞工故意排定特別休假),係另一問題。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謝謝您!
勞動視野協會(籌備處)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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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rah
at 2017-01-06T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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