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有公司搞特休事先排定制了 - 工程師
By Edward Lewis
at 2017-01-16T16:21
at 2017-01-16T16:21
Table of Contents
各位
勞動部作出解釋了
http://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1/30631/
節錄
二、雇主可否要求員工預排未來一整年的特休假?
答:
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
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
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
踴躍檢舉吧
※ 引述《netburst (133 134 592)》之銘言:
: 經詢問過勞動視野工作室
: 結果如下
: 接下來會再請問北市勞動局 然後再拿起電話或按下陳情(檢舉
: ========================================================
: 您好,關於您的諮詢,謹提供意見如下:
: 您好,關於您的諮詢,謹提供意見如下:
: 一、勞動基準法第38條於105年12月6日修正通過如下所示:
: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 排定特別休假。
: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
: 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 施行。」
: 二、故,依新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特別休假原則上由勞
: 工排定,並未賦予雇主有限制勞工於特定時間內排定特別休假之權利,勞工排
: 定之後,雇主於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時,得與勞工協商調整,或者,勞
: 工排定之後因個人因素,得與雇主協商調整,依您說明之情形,貴公司要求
: 勞工於特定時間內排定特別休假,有違上開勞基法第38條之規定。
: 三、附帶一提,學者邱駿彥認為新法第38條第3項有可能被解釋為雇主得要求
: 勞工必須先將一整年的特別休假都事先排定(
: 可參考https://www.twreporter.org/a/opinion-refine-labour-law),但是
: ,勞動部尚未就新法第38條做出解釋,未來勞動部會如何解釋,仍值得觀察。
: 本文認為,新法第38條第3項至多僅是雇主督促勞工排定特別休假之規定,
: 無法要求勞工在特定期間排定特別休假,至於勞工是否有權利濫用之情事
: (例如雇主要趕工,勞工故意排定特別休假),係另一問題。
: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謝謝您!
: 勞動視野協會(籌備處)敬上
--
勞動部作出解釋了
http://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1/30631/
節錄
二、雇主可否要求員工預排未來一整年的特休假?
答:
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
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
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
踴躍檢舉吧
※ 引述《netburst (133 134 592)》之銘言:
: 經詢問過勞動視野工作室
: 結果如下
: 接下來會再請問北市勞動局 然後再拿起電話或按下陳情(檢舉
: ========================================================
: 您好,關於您的諮詢,謹提供意見如下:
: 您好,關於您的諮詢,謹提供意見如下:
: 一、勞動基準法第38條於105年12月6日修正通過如下所示:
: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 排定特別休假。
: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
: 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 施行。」
: 二、故,依新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特別休假原則上由勞
: 工排定,並未賦予雇主有限制勞工於特定時間內排定特別休假之權利,勞工排
: 定之後,雇主於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時,得與勞工協商調整,或者,勞
: 工排定之後因個人因素,得與雇主協商調整,依您說明之情形,貴公司要求
: 勞工於特定時間內排定特別休假,有違上開勞基法第38條之規定。
: 三、附帶一提,學者邱駿彥認為新法第38條第3項有可能被解釋為雇主得要求
: 勞工必須先將一整年的特別休假都事先排定(
: 可參考https://www.twreporter.org/a/opinion-refine-labour-law),但是
: ,勞動部尚未就新法第38條做出解釋,未來勞動部會如何解釋,仍值得觀察。
: 本文認為,新法第38條第3項至多僅是雇主督促勞工排定特別休假之規定,
: 無法要求勞工在特定期間排定特別休假,至於勞工是否有權利濫用之情事
: (例如雇主要趕工,勞工故意排定特別休假),係另一問題。
: 以上意見供您參考,謝謝您!
: 勞動視野協會(籌備處)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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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otte
at 2017-01-20T22:06
at 2017-01-20T22:06
By Skylar Davis
at 2017-01-25T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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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salind
at 2017-01-27T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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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y
at 2017-01-29T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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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dame
at 2017-02-03T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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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y
at 2017-02-06T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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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ary
at 2017-02-10T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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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7-02-11T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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