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子?你說尾款四萬元算小案子是想引起公憤嗎?
yourinfo,姑且不論你是不是該公司與我接洽的設計師,
首先第一點,
我不瞭解你說我有錯是錯在哪,
該案子幾乎都是跟該公司設計師(以下簡稱許先生)用電郵和電話聯絡,
我依照電郵按照時間和網站進度排下來後發現,
過年前有先給該公司看過板型,說ok我才繼續往下做,
等到3/29第一次驗收時,還轉告說貴司董事長很滿意,打90分,
很抱歉,我是學商的,也不是沒工作個幾年才出來學程式搞SOHO,
所以這種類似畫大餅想讓人飛上天的話術、業務技倆就免了,我只相信摸得到的事物,
年前給貴司看板型同時也通知為了開資料庫欄位需要產品屬性和其他相關圖片文案,
但4/7星期三許先生怎麼講的,說我過年前沒跟貴司溝通就逕自下去改了,
然後?我沒通知?睜眼說瞎話嗎,賣鬧啦~要證據?Outlook的.pst檔直接呈上去,
可以改日期?信件建立日期可以改,那我早就待在微軟的Office事業部門了XD
要資料?貴司到3/23才把所有文案和產品的屬性(像品名、規格這類)交給我,
然後在那邊叫說我動作慢?你們從過年後我催到3/23才給我,
然後4/9後台完成九成,剩下一成是貴司網站圖片功能出問題,
因為上傳套件太simple為了改寫套件+除錯花了一週,然後又花一週整理+全站測試完畢,
而且4/9有通知說因為時程與預算問題,之後不開放再改板面或資料,
5/3通知結案會請我朋友送交網站資料,
不要跟我說沒收到,若是公司用電郵就該時常確保暢通無誤,這是「基本」,
告知的義務與完成的內容,均符合一月中洽談的需求內容,中間要改我也配合,
不要找「因為企業黑暗」這種笑死人的藉口,一直找藉口卻口說無憑感覺很差,
貴司拖一個半月才給我資料,我不到兩週就完成九成,
而且在過年後我就一直在架構後台,試問,是許先生真的太忙還是我偷懶?
噢~抱歉~貴司董事長怎麼說或設計師多忙,那是他們家的事。
再來第二點,
說社會和企業太黑,在這個板有太多每天受害的SOHO族,
我不管你是否是該公司設計師或員工,或是先假設你也做過SOHO,
我只想說,你的想法太幼稚也非常敷淺,
如果今天你認為因為社會太黑暗,所以造就一群每天上來抱怨的受害SOHO族,
那麼你的這種認同感就代表你已經失去身為設計師的驕傲,
而只是一昧認同企業很黑,但是為了生存所以對方叫你改就乖乖改,
對方不接受不採納也摸摸鼻子認了,然後教壞了業主,
最後自己抱著(自以為)過來人的心態來教訓SOHO新手說:"恩亨!這就是現實",
然後呢?
抱歉啊~我是商管背景出身的,保守嚴謹的傳產和彈性開放的百貨零售業都待過,
我只看重管理的合理性,和身為人的態度,不要拿自以為企業黑暗要乖乖接受來搪塞,
是可以為了一口飯吃而乖乖屈就,但是要屈就...應該說合理而適度的配合需求,
然後連一口飯都吃不了,那麼這樣的業主就需要好好的教育教育。
最後一點,
我也提到當初我有看到朋友拿出契約,而最後該案子沒簽約,
同推文,我認為包我案子的朋友問題很大,他開平面廣告工作室,
但我覺得他做事不夠樸實,用著業務方式去盧、畫大餅、一意孤行的先斬後奏,
那就算了,遇到的事總要解決,
不可以因為貴司自己內部討論好就不付款,或誰一意孤行的就做好決定,
如果說我錯在沒簽契約或沒注意到SOHO該注意的事項,那也都是過去式,
我說過,我只注重管理的合理性,
但著作權法對於未契約明定的發案與接案人關係已明定很清楚,
人格權乃不可分割與分享,而財產權無契約關係下歸著作人所有,
若想湮滅證據或改程式已經來不及了,那個是已經公開後的結果,
該板很多板友都可透過我連結看到,
且我架站的時間和網域都比貴司要早,可以主張域名及網站內容雷同控告,
如果想做SEO把我架的站擠到後面,
抱歉,花大錢做太多SEO只會被Google的spider列入封鎖名單,
除非貴司是bloger可以口味和花樣天天都不一樣,
縱使最差的情況下連沒簽契約的財產權部份都保護不了的話,
我可以依照第85條做為代替財產權之要件: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最後,與業主簽契約只是多一份保障,但不是絕對,
也很多板友有簽約但業主還是烙跑,想說是小錢、不知方法、怕麻煩就不追究,
沒關係,下週我朋友會去該公司談尾款,我證據和文件整理整理燒成光碟,
勞工局和很多公部門甚至是NPO、臉書多的是相關SOHO與設計領域的公開或申訴管道,
那些不追究的人只是不追,但是真的追究起來,不曉得該公司要怎麼維持商譽呢?
對了,訴訟費一般是被告:原告=3:1,錢是小事,商譽是大事,看著辦吧!
--
yourinfo,姑且不論你是不是該公司與我接洽的設計師,
首先第一點,
我不瞭解你說我有錯是錯在哪,
該案子幾乎都是跟該公司設計師(以下簡稱許先生)用電郵和電話聯絡,
我依照電郵按照時間和網站進度排下來後發現,
過年前有先給該公司看過板型,說ok我才繼續往下做,
等到3/29第一次驗收時,還轉告說貴司董事長很滿意,打90分,
很抱歉,我是學商的,也不是沒工作個幾年才出來學程式搞SOHO,
所以這種類似畫大餅想讓人飛上天的話術、業務技倆就免了,我只相信摸得到的事物,
年前給貴司看板型同時也通知為了開資料庫欄位需要產品屬性和其他相關圖片文案,
但4/7星期三許先生怎麼講的,說我過年前沒跟貴司溝通就逕自下去改了,
然後?我沒通知?睜眼說瞎話嗎,賣鬧啦~要證據?Outlook的.pst檔直接呈上去,
可以改日期?信件建立日期可以改,那我早就待在微軟的Office事業部門了XD
要資料?貴司到3/23才把所有文案和產品的屬性(像品名、規格這類)交給我,
然後在那邊叫說我動作慢?你們從過年後我催到3/23才給我,
然後4/9後台完成九成,剩下一成是貴司網站圖片功能出問題,
因為上傳套件太simple為了改寫套件+除錯花了一週,然後又花一週整理+全站測試完畢,
而且4/9有通知說因為時程與預算問題,之後不開放再改板面或資料,
5/3通知結案會請我朋友送交網站資料,
不要跟我說沒收到,若是公司用電郵就該時常確保暢通無誤,這是「基本」,
告知的義務與完成的內容,均符合一月中洽談的需求內容,中間要改我也配合,
不要找「因為企業黑暗」這種笑死人的藉口,一直找藉口卻口說無憑感覺很差,
貴司拖一個半月才給我資料,我不到兩週就完成九成,
而且在過年後我就一直在架構後台,試問,是許先生真的太忙還是我偷懶?
噢~抱歉~貴司董事長怎麼說或設計師多忙,那是他們家的事。
再來第二點,
說社會和企業太黑,在這個板有太多每天受害的SOHO族,
我不管你是否是該公司設計師或員工,或是先假設你也做過SOHO,
我只想說,你的想法太幼稚也非常敷淺,
如果今天你認為因為社會太黑暗,所以造就一群每天上來抱怨的受害SOHO族,
那麼你的這種認同感就代表你已經失去身為設計師的驕傲,
而只是一昧認同企業很黑,但是為了生存所以對方叫你改就乖乖改,
對方不接受不採納也摸摸鼻子認了,然後教壞了業主,
最後自己抱著(自以為)過來人的心態來教訓SOHO新手說:"恩亨!這就是現實",
然後呢?
抱歉啊~我是商管背景出身的,保守嚴謹的傳產和彈性開放的百貨零售業都待過,
我只看重管理的合理性,和身為人的態度,不要拿自以為企業黑暗要乖乖接受來搪塞,
是可以為了一口飯吃而乖乖屈就,但是要屈就...應該說合理而適度的配合需求,
然後連一口飯都吃不了,那麼這樣的業主就需要好好的教育教育。
最後一點,
我也提到當初我有看到朋友拿出契約,而最後該案子沒簽約,
同推文,我認為包我案子的朋友問題很大,他開平面廣告工作室,
但我覺得他做事不夠樸實,用著業務方式去盧、畫大餅、一意孤行的先斬後奏,
那就算了,遇到的事總要解決,
不可以因為貴司自己內部討論好就不付款,或誰一意孤行的就做好決定,
如果說我錯在沒簽契約或沒注意到SOHO該注意的事項,那也都是過去式,
我說過,我只注重管理的合理性,
但著作權法對於未契約明定的發案與接案人關係已明定很清楚,
人格權乃不可分割與分享,而財產權無契約關係下歸著作人所有,
若想湮滅證據或改程式已經來不及了,那個是已經公開後的結果,
該板很多板友都可透過我連結看到,
且我架站的時間和網域都比貴司要早,可以主張域名及網站內容雷同控告,
如果想做SEO把我架的站擠到後面,
抱歉,花大錢做太多SEO只會被Google的spider列入封鎖名單,
除非貴司是bloger可以口味和花樣天天都不一樣,
縱使最差的情況下連沒簽契約的財產權部份都保護不了的話,
我可以依照第85條做為代替財產權之要件: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最後,與業主簽契約只是多一份保障,但不是絕對,
也很多板友有簽約但業主還是烙跑,想說是小錢、不知方法、怕麻煩就不追究,
沒關係,下週我朋友會去該公司談尾款,我證據和文件整理整理燒成光碟,
勞工局和很多公部門甚至是NPO、臉書多的是相關SOHO與設計領域的公開或申訴管道,
那些不追究的人只是不追,但是真的追究起來,不曉得該公司要怎麼維持商譽呢?
對了,訴訟費一般是被告:原告=3:1,錢是小事,商譽是大事,看著辦吧!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