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助理休假年資問題 非本校編制內人員或人事費項下 - 考試
By Irma
at 2016-12-04T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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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更新進度,順便請教版上有沒有對預算熟稔的大大
因為上次問本單位的人事說不能併計休假年資,所以想說先放著,但是某天忽然看到:
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規定略以,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者,
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
!!!裡面有提到以前的函釋自106年1月1日起都不適用了,新的函釋看起來研究助理似乎不
屬於12大類。讓人很緊張,趕緊又找了一些資料再去問人事。
以下是找的資料:
在考試院意見園地看到有人問併計休假年資的問題,都是以這個函回覆:
依本部102年4月11日部法二字第1023716582號書函略以,臨時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擬併計臨
時人員年資核予休假,須符合(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本於權責以全職專任性質
進用;(二)按月支薪;(三)薪資來源全數來自政府預算(指依預算法規定之預算經費
項目,其無論係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含特種基金>,如依預算法規定籌劃、擬編、
審議及執行等程序者,始屬政府預算經費;至於各機關自行籌措管理,未依上開程序辦理
之各項經費,縱使名稱為基金或委辦費科目,仍非屬上開政府預算經費)等要件。
(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本於權責以全職專任性質進用:國立大學符合
(二)按月支薪:在職證明上有註明
(三)薪資來源全數來自政府預算:問題是這個,在職證明上有備註:
<酬金由計畫經費支給,非本校編制內人員或人事費項下之約聘人員>
人事的點是在於這個經費沒有納到學校的政府預算下,所以不能併計。
我的薪資來源是<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而這個經費是來自<行政院國家科學技
術發展基金>,這個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提到:本基金為預算法第4條第1
項第2款所定之特種基金…
銓敘部79.8.28 (79) 臺華法一字第0442675號函:按月支薪且其薪給<非在人事經費項下
支付之臨時人員>,經補實或轉任編制內公務人員後,其年資得…併計休假。
銓敘部97.10.7部法二字第0972984113號函:曾任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編制外>按月支薪
臨時人員年資,…,得併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資料都來自銓敘部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有關106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之解釋函之內容)
所以我找了這些法規過去給人事看:非在人事經費項下支付之臨時人員、編制外,這些
應該是可以併計。
但是人事說雖然源頭是政府預算,但是納到學校經費下是校務基金(國立大學建教合作計
畫處理要點),不是編在學校的政府預算下,所以不能算是政府預算,不能併計休假年資。
所以這個預算規定搞得我霧煞煞,想請問板上有大大可以解惑嘛?
不過後來人事有打來說,如果我能請原服務單位開具<薪資來源屬於政府預算>這個證明,
他們就幫我併計。我打去原來服務單位問,他說他們只能出在職證明,在職證明上有載
名經費來源,屬不屬於政府預算要由現在單位自行認定。
所以…我不知道下步棋該怎麼走…
因為本身是技術類職系,平常業務也不會涉及到經費,
懇請有人可以解惑關於政府預算(流程、作業)的部分…
※ 引述《oliyimei (oli)》之銘言:
: 我目前也遇到相同的問題
: 人事室拒絕的原因為
: 1. 非編制內聘用 因國科會計畫可有可無
: 2. 服務證明書無法證明學校本於職權雇用
: 而前輩分享的函釋有2個
: http://www.exam.gov.tw/sp.asp?xdurl=message/message_article.asp&mp=1&ptype=2&mid=16596
: 1. 依銓敘部79年8月28日79台華法一字第0442675號函略以,基於權益平衡及同為政府機關貢
: 獻心力,自79年起按月支薪且其薪給非在人事經費項下支付之臨時人員,經補實或轉任編
: 制內公務人員後,其服務年資准予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9條(按:現為第8條第2項)
: 規定,於其轉任公務人員滿1年後(按:現為次年1月起),准予併計休假。
: 2.復依本部87年3月16日87台法二字第1597398號函略以,曾擔任國立大學約聘僱臨時人員,
: 其薪資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計畫提成之管理費項下支付之年資,於轉任為公務人
: 員後,如確係國立大學本於職權所僱用,且在政府預算經費項下支薪者,得依按月支薪臨
: 時人員服務年資併計休假年資之規定辦理。據上,按月支薪臨時人員得併資休假,應視其
: 是否同時符合下列3要件:(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本於權責進用;(二)支薪方式為
: 按月支薪;(三)薪給支付經費來源為政府預算科目經費項下。
: 請問國科會計畫研究助理
: 可以用第一個函釋來合併年資嗎?
: 謝謝!
: ※ 引述《yfong (......)》之銘言:
: : 藉此文請教板上各位
: : 爬文看大家提到國立大學研究助理休假年資可以併計
: : (我當的研究助理是以下第2種)
: : 可是我的機關人事說我的服務證明上這句話
: : "非本校編制內人員或人事費項下之約聘人員"
: : 因為科技部經費並沒有算到學校經費裡 所以不可以併計...
: : 她也問過人事主任了
: : 也說以前單位裡有約聘雇人員 經費是來自環保署
: : 但是由於環保署經費不是算到單位裡的經費 所以不可以併計休假年資
: : 所以我的情況不能併計休假年資...
: : 可是看大家提到只要符合 1.本於權責 2.月支薪 3.政府預算經費項下支薪
: : 應該就可以了
: : 請問有人事高手可以解答嗎?
--
因為上次問本單位的人事說不能併計休假年資,所以想說先放著,但是某天忽然看到:
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規定略以,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者,
曾任所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
!!!裡面有提到以前的函釋自106年1月1日起都不適用了,新的函釋看起來研究助理似乎不
屬於12大類。讓人很緊張,趕緊又找了一些資料再去問人事。
以下是找的資料:
在考試院意見園地看到有人問併計休假年資的問題,都是以這個函回覆:
依本部102年4月11日部法二字第1023716582號書函略以,臨時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擬併計臨
時人員年資核予休假,須符合(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本於權責以全職專任性質
進用;(二)按月支薪;(三)薪資來源全數來自政府預算(指依預算法規定之預算經費
項目,其無論係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含特種基金>,如依預算法規定籌劃、擬編、
審議及執行等程序者,始屬政府預算經費;至於各機關自行籌措管理,未依上開程序辦理
之各項經費,縱使名稱為基金或委辦費科目,仍非屬上開政府預算經費)等要件。
(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本於權責以全職專任性質進用:國立大學符合
(二)按月支薪:在職證明上有註明
(三)薪資來源全數來自政府預算:問題是這個,在職證明上有備註:
<酬金由計畫經費支給,非本校編制內人員或人事費項下之約聘人員>
人事的點是在於這個經費沒有納到學校的政府預算下,所以不能併計。
我的薪資來源是<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而這個經費是來自<行政院國家科學技
術發展基金>,這個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提到:本基金為預算法第4條第1
項第2款所定之特種基金…
銓敘部79.8.28 (79) 臺華法一字第0442675號函:按月支薪且其薪給<非在人事經費項下
支付之臨時人員>,經補實或轉任編制內公務人員後,其年資得…併計休假。
銓敘部97.10.7部法二字第0972984113號函:曾任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編制外>按月支薪
臨時人員年資,…,得併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資料都來自銓敘部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有關106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之解釋函之內容)
所以我找了這些法規過去給人事看:非在人事經費項下支付之臨時人員、編制外,這些
應該是可以併計。
但是人事說雖然源頭是政府預算,但是納到學校經費下是校務基金(國立大學建教合作計
畫處理要點),不是編在學校的政府預算下,所以不能算是政府預算,不能併計休假年資。
所以這個預算規定搞得我霧煞煞,想請問板上有大大可以解惑嘛?
不過後來人事有打來說,如果我能請原服務單位開具<薪資來源屬於政府預算>這個證明,
他們就幫我併計。我打去原來服務單位問,他說他們只能出在職證明,在職證明上有載
名經費來源,屬不屬於政府預算要由現在單位自行認定。
所以…我不知道下步棋該怎麼走…
因為本身是技術類職系,平常業務也不會涉及到經費,
懇請有人可以解惑關於政府預算(流程、作業)的部分…
※ 引述《oliyimei (oli)》之銘言:
: 我目前也遇到相同的問題
: 人事室拒絕的原因為
: 1. 非編制內聘用 因國科會計畫可有可無
: 2. 服務證明書無法證明學校本於職權雇用
: 而前輩分享的函釋有2個
: http://www.exam.gov.tw/sp.asp?xdurl=message/message_article.asp&mp=1&ptype=2&mid=16596
: 1. 依銓敘部79年8月28日79台華法一字第0442675號函略以,基於權益平衡及同為政府機關貢
: 獻心力,自79年起按月支薪且其薪給非在人事經費項下支付之臨時人員,經補實或轉任編
: 制內公務人員後,其服務年資准予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9條(按:現為第8條第2項)
: 規定,於其轉任公務人員滿1年後(按:現為次年1月起),准予併計休假。
: 2.復依本部87年3月16日87台法二字第1597398號函略以,曾擔任國立大學約聘僱臨時人員,
: 其薪資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計畫提成之管理費項下支付之年資,於轉任為公務人
: 員後,如確係國立大學本於職權所僱用,且在政府預算經費項下支薪者,得依按月支薪臨
: 時人員服務年資併計休假年資之規定辦理。據上,按月支薪臨時人員得併資休假,應視其
: 是否同時符合下列3要件:(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本於權責進用;(二)支薪方式為
: 按月支薪;(三)薪給支付經費來源為政府預算科目經費項下。
: 請問國科會計畫研究助理
: 可以用第一個函釋來合併年資嗎?
: 謝謝!
: ※ 引述《yfong (......)》之銘言:
: : 藉此文請教板上各位
: : 爬文看大家提到國立大學研究助理休假年資可以併計
: : (我當的研究助理是以下第2種)
: : 可是我的機關人事說我的服務證明上這句話
: : "非本校編制內人員或人事費項下之約聘人員"
: : 因為科技部經費並沒有算到學校經費裡 所以不可以併計...
: : 她也問過人事主任了
: : 也說以前單位裡有約聘雇人員 經費是來自環保署
: : 但是由於環保署經費不是算到單位裡的經費 所以不可以併計休假年資
: : 所以我的情況不能併計休假年資...
: : 可是看大家提到只要符合 1.本於權責 2.月支薪 3.政府預算經費項下支薪
: : 應該就可以了
: : 請問有人事高手可以解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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