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師繼續教育]民間社會福利團體(機 … - 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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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推文的各位,歹勢!我噓這文章是因為真的很無力!

從推文的內容看來,也不能怪整體環境對社工師的評價不高,

從各位在「證照」、「執業執照」等概念上的混淆看來,社工師做為低薪專業工作的事實

又能怨誰???

首先,請各位翻開手邊的法條

社會工作師法

第 6條:非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不得使用社會工作師名稱。
非領有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社會工作師名稱。

第 9條:社會工作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送驗社會工作師證書
申請登記,發給執業執照始得為之。

第12條:社會工作師執行下列業務:
一、行為、社會關係、婚姻、家庭、社會適應等問題之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
二、各相關社會福利法規所定之保護性服務。
三、對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之預防性及支持性服務。
四、社會福利服務資源之發掘、整合、運用與轉介。
五、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或於衛生、就業、教育、司法、國防等領域執行社會
福利方案之設計、管理、研究發展、督導、評鑑與教育訓練等。
六、人民社會福利權之倡導。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領域或業務。

第17條:社會工作師之行為必須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之規定。
前項倫理守則,由全國社會工作師公會聯合會訂定,提請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31條:社會工作師非加入社會工作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
社會工作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第40條:社會工作師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
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社會工作師違反前項規定者,並限期令其改善;經三次處罰及令其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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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呢,mila所謂的能否使用「社會工作師」職銜,係受第6條所規範。這很正常,

沒有醫師、律師、護理師證書的人,本來就不能使用「xx師」的職稱。但這條的效果

也僅止於此(mila提供的證照申請費用由1000降為500確實是福音,不過這不是重點~)

接下來的第9、12、17、31及40條,則對於「已具備社會工作師證書(資格)且正在執行

相關業務的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具有相當的約束力!!

(是的,即使你還沒有證書,也歡迎繼續批評指教!!)


第9條說社會工作師必須領有執業執照才能執行業務

第12條將社會工作師的業務做了定義(根本就是包山包海…)

第17條乍看無關,但其實在現行的「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中,第1章第6條及第2章第4條

第4項都明確規範社會工作師有加入公會的義務。(社工猿放心,這部倫理守則也只適用

於社工獅一族…,只是…就這樣放著不管真的好嗎???)

再來

第31條「嗆」明了,社會工作師必須加入公會才能執行業務

第40條…罰則

簡而言之

社工師考試及格後,先別急著高興,你得先向內政部申請「社會工作師證書」,再拿社

會工作師證書申請加入地方公會成為會員,之後再持會員證明、服務證明及社會工作師

證書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完成這一連串的程序之後,閣下才

能免除被第40條擊中的惡運,或者說,擁有社會工作師證書的人員,必須有社工師執業

執照後,其所執行的社會福利相關業務才被視作是「合法的」!!

其實上面這套規則不只用在使用「社會工作師」職稱的專業人員,如果閣下有社工師證

書,即便你的業務內容是社會行政或其他間接工作項目,依法還是應該要加入公會,不

然拿不到執照,就可能被罰!(是的,管你是局長、副局長、科長、專員、股長、辦事員

還是職代、約聘、約用、臨時人員,只要你有證書加上正在執行相關業務,就得加入公

會,很哀傷嗎??我覺得還好~)

至於為什麼只針對社會工作師作規範??哈哈哈,去問社工界的師長們吧,我實在也搞不

懂他們到底是在「幫」還是在「害」他們的門徒弟子@@…甚至「專科社會工作師」也背

負著「學者自肥條款」的罵名(不講了,這個會講不完…)







如果閣下已具社會工作師證書,也正在執行第17條的業務,不管你的職等、職稱、職銜

是什麼,敝人在下我在此建議閣下一定要去加入公會以便取得執照,坦白說,公會的功

能如何當然值得討論,但既然法律已有規範,請大家就守法吧!!啊??有沒有漏洞啊??

我也不知道,因為沒想過這種事!


最後,我還是要問mila,你覺得我噓得沒道理嗎??如果你口中的「承辦人」的認知比我

更正確且獲得中央主管機關的認可的話,讓我們知道他是誰又有何不可???除非他有什麼

不能他的說法負責任的理由???

至於我們的薪資何時能和醫、律、護理等專業人員相比??在那之前,我還是要說,等到

社工專業不能被取代、代換、任意解讀、擺放、質疑的時候,我想即便薪資不及醫、律

、護理,我們的專業存在感與地位也可以是一種回饋!!!

唱高調???打嘴砲???

是呀!!怎樣??至少我不用擔心被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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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avid avatarDavid2011-01-03
有些不太同意的地方 看看現在各地政府從事社會工作的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1-01-08
職稱大多是課員,約聘人員,約用社工,社福員..等等
我不認為他們有必要加入公會 因為"社工師"不是他們
Annie avatarAnnie2011-01-10
正在執行業務的"職稱" 甚至民間團體社工 只要不掛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1-01-13
社工師的職稱 一輩子用社工員 社工督導 一樣暢行無阻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1-01-16
不過關於法律的解釋 只有主管機關能做函釋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1-01-18
在沒有正式公文函釋之前 所有的解釋都只算個人想法
Wallis avatarWallis2011-01-23
Selena avatarSelena2011-01-25
若從這樣解釋來看 有社工師證書但未申請執業執照,但卻
執行社工師法第12條業務者,若被清查到 有"高度可能"被罰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1-01-30
所以有社工師證書但沒執照 而用其他職稱執行第12業務者
可能要思考一下這樣的風險
Noah avatarNoah2011-02-01
謝謝樓上提供函釋 ^^ 但前提是1.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
Jack avatarJack2011-02-03
2.該項執務經所在地縣市政府.(略)第12條所訂執業內容
Tom avatarTom2011-02-03
不過個人認為 這個函釋是否有"徒增法律所無之限制"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1-02-05
也不無疑義喔 ^^ 會有種被強迫中獎的感覺 XDD
Regina avatarRegina2011-02-05
其實這很像 取得諮商心理師但未申請執照,而以輔導員或
Belly avatarBelly2011-02-07
輔導老師在校園或其他民間機構執業,同樣也有這樣的風險
所以可能的結果是 就看自己願不願意冒這個險 因為從立法
Edwina avatarEdwina2011-02-09
原意來看,是希望取得證照者,在執行相關業務皆應該執業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1-02-13
不然何須立法排他呢? 雖然社工師起初的立法目的不是排他
而是提升專業地位
Callum avatarCallum2011-02-14
同意樓上所說 ^^ 不過現在卻是產生了奇妙的現況:
Sandy avatarSandy2011-02-16
明明是執行同樣的業務 領有證照者卻須受規範
Sandy avatarSandy2011-02-17
未領有證照者 反而可以不用受規範繼續執行業務 ><
Lily avatarLily2011-02-20
所以就看自己到底有沒有「需要」那張證照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