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債權移轉) - 金融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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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engail (傻瓜)》之銘言:
: 票據法第41條
: 到期日後的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效力
: 請問債權轉讓是甚麼意思?
: 有人可以舉例嗎
我拷貝一段書上寫的

期後背書

在票據到期日後所為的背書,稱為期後背書。如果背書未載明日期,
推定該背書是在到期日前所為(票據法第41條第2項)。為了限制到
期日後票據的流通性,所以票據法特別規定,期後背書不生票據法上
背書的效力,只生債權讓與的效力,詳細說明如下:

(1)期後背書的背書人,不必負擔保承兌及擔保付款的責任。
(2)票據債務人對背書人所主張的抗辯事由,都以向受讓人主張,
換句話說,期後背書的被背書人,不受善意受讓的保護。

期後背書之目的,在限制到期日後票據的流通性,被背書人僅不受善
意取得之保護,即票據債務人對於各該期後背書人所具之抗辯理由,
均得持以對抗最後之被背書或持票人,非謂被背書人不得享有票據上
權利,被背書人仍得行使付款請求權,且除期後背書的背書人外,被
背書人仍得向其他前手行使追索權,發票人亦不得以此免除其票據法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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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ames avatarJames2009-11-29
感謝~!
Dora avatarDora2009-12-02
可以用白話文嗎?
Charlie avatarCharlie2009-12-05
謝謝你 ^^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09-12-08
主要差別應在於不得向前手行使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