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這應該算是實務題(?)
不知道是不是我理解能力太差,
看了好幾遍還是看不懂0.0
1.「見票即付匯票或本票,執票人必須在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付款之提示。
執票人未於法律規定期限內為提示者,對其前手喪失追索權。」
2.「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
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所以1.和2.到底有沒有關係?
我的理解是:以本票為例,六個月後沒有提示,對前手喪失追索權,
但對"發票人"的"付款請求權"還在?
可是1.都已經規定要在六個月內提示了,所以1.只規定前手?
那如果前手就是發票人,只剩付款請求權沒有追索權是哪招= =
懇請大大們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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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不是我理解能力太差,
看了好幾遍還是看不懂0.0
1.「見票即付匯票或本票,執票人必須在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付款之提示。
執票人未於法律規定期限內為提示者,對其前手喪失追索權。」
2.「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
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所以1.和2.到底有沒有關係?
我的理解是:以本票為例,六個月後沒有提示,對前手喪失追索權,
但對"發票人"的"付款請求權"還在?
可是1.都已經規定要在六個月內提示了,所以1.只規定前手?
那如果前手就是發票人,只剩付款請求權沒有追索權是哪招= =
懇請大大們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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