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 金融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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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應該算是實務題(?)

不知道是不是我理解能力太差,

看了好幾遍還是看不懂0.0



1.「見票即付匯票或本票,執票人必須在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付款之提示。

執票人未於法律規定期限內為提示者,對其前手喪失追索權。」

2.「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

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所以1.和2.到底有沒有關係?

我的理解是:以本票為例,六個月後沒有提示,對前手喪失追索權,

但對"發票人"的"付款請求權"還在?

可是1.都已經規定要在六個月內提示了,所以1.只規定前手?

那如果前手就是發票人,只剩付款請求權沒有追索權是哪招= =



懇請大大們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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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acky avatarJacky2013-09-02
付款請求權是指民法的那個吧?! 2只是指票據的權力…
Steve avatarSteve2013-09-07
2.票據上之權利(包含追索權),只對發票人or承兌人行使
Emily avatarEmily2013-09-12
前手追索權,看你的前手是發票人還是背書人乙、丙、丁...
Ula avatarUla2013-09-17
1.前手追索權過了 ,還可以2.跟發票人or承兌人追索
Ina avatarIna2013-09-22
會行使追索權,表示發票人or承兌人在婊你
Ula avatarUla2013-09-27
會給三年這麼長期限,是因為發票人or承兌人最不可能有錢
Donna avatarDonna2013-10-02
當然,另一方面因為主債務人是發票人or承兌人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3-10-07
追索不到就聲請本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