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本票問題 - 金融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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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甲簽票據乙紙面額新台幣參拾萬元之本票,到期日為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九日,經乙、

丙、丁背書後,由戊取得,嗣甲商得戊同意更改到期日為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九日,倘該

本票屆期未獲兌現,則戊得對下列何者行使追索權?

(A)甲 (B)乙 (C)丙 (D)甲、乙、丙、丁





答案是(A)

個人想法是(D) 因為根據22條第二項中有說到,本票執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期限為一年

,雖然時間到了八十五年十月九日,還是未超過一年的期限,對於乙、丙、丁應該還是

有追索權啊,還是這一題的思路要往票據之改造那邊去想?希望有大大可以幫我解惑,

謝謝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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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usan avatarSusan2009-11-09
因為同意更改票據的人只有甲
Bennie avatarBennie2009-11-09
你就想乙丙丁只背書到9.9號呀~是甲自己跟人家改的~~
Ursula avatarUrsula2009-11-09
類推16條第一項
Agatha avatarAgatha2009-11-09
這題似乎適用的是票據的變造
Rebecca avatarRebecca2009-11-10
併看 票據法104條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09-11-10
嗯嗯 是改寫 XD 名詞太多~~~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09-11-10
發票人交付票據後才改寫票據金額,依變造票據的規定處理
照書打的....打錯行了...
Carol avatarCarol2009-11-10
票據之改寫應由原記載人在交付前為之,倘原記載人係在交
Wallis avatarWallis2009-11-11
付後所為,則對其他簽名人應適用票據變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