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甲簽票據乙紙面額新台幣參拾萬元之本票,到期日為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九日,經乙、
丙、丁背書後,由戊取得,嗣甲商得戊同意更改到期日為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九日,倘該
本票屆期未獲兌現,則戊得對下列何者行使追索權?
(A)甲 (B)乙 (C)丙 (D)甲、乙、丙、丁
答案是(A)
個人想法是(D) 因為根據22條第二項中有說到,本票執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期限為一年
,雖然時間到了八十五年十月九日,還是未超過一年的期限,對於乙、丙、丁應該還是
有追索權啊,還是這一題的思路要往票據之改造那邊去想?希望有大大可以幫我解惑,
謝謝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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