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承兌的問題 - 金融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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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念到承兌制度的時候,突然想到一個矛盾的問題
怎麼想都覺得怪怪的,所以想請問一下:

依據票據法45條
見票後之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

我看志光的書上面還有寫:執票人未於法定承兌期限(六個月內)提示承兌,
則對其前手喪失追索權。

那我想到了一個問題,
就是如果匯票的到期日是超過六個月(假如是一年)的話,
而且你拿到會票的時候也已經是超過六個月以上,
那承兌人不付款的話,你是不是也沒有追索的權利??


請問版上念過票據法順利考上行員的大家請幫我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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