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們好,想請問對於禁止背書轉讓,我理解的觀念對不對,以下:背書人於票據"正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其效力為不生記載之效力,所以如果甲背書一票據給乙並記載禁止背書轉讓,而對於由乙再背書取得票據之丙仍需負背書人責任(也就是甲對乙,丙皆負背書人責任); 但若背書人於票據"背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依上舉的例子是否甲就只對乙負背書人之責. 例子是自己舉的如果有疏漏請包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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