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過勞基法法有相關規定
雇主欲資遣勞工,需有勞基法第11條所規定之情形:
歇業或轉讓時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不可抗力暫時工作在一個月以上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時
但是如果說
公司就是有規定考績需要有人拿最差
需要被解雇
但是公司又很賺錢一直蓋新廠買機台
解雇老人僱用新人
這樣算合法嗎
科技業好像都是用這招~~
但是很少看到投訴上新聞
印象最深刻的是很久以前的台積大解雇
像最近面板廠一直慘賠虧損
就很好奇裡面勞工會面臨這樣的困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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