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式設計師與執行業務所得 - soho
By Wallis
at 2012-08-21T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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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CodeJob 看板 #1GCuy_MY ]
作者: kannn (勇氣) 看板: CodeJob
標題: [分享] 程式設計師與執行業務所得
時間: Tue Aug 21 21:38:05 2012
[ 本文轉載自INSIDE ]
http://tinyurl.com/92ddznr
前言
Kevin 是一位在大公司上班的軟體工程師,會利用下班時間接接 iOS 或 Android 應用
程式的案子。由於品質良好,Kevin 開始有了一些穩定的收入,但是也漸漸開始感到時間
、體力都無法負荷這樣蠟燭兩頭燒的工作量,因此萌生當個 SOHO 族的念頭。
Kevin 心想,我現在只不過是個接接案子的個體戶,還在篳路藍縷的起步階段,能不能
生存下去都很難說,有沒有辦法可以用最低成本的方式「試營運」看看呢?
最好可以不用登記成立公司或工作室、不用申報營業稅、不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只要直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就好,但又可以扣除必要的成本費用、又合法、光明正大
的經營,拿到的發票還可以兌獎。有這樣的經營模式嗎?
其實 Kevin 的情況相當類似稅法中「執行業務者」的概念。所謂「執行業務者」是指
「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常見的執行業務者包括律師、會計師、醫師、工匠、畫家、
表演人等。個人執行業務者不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也不需要申報營業稅(也就是
不用開發票),只要直接申報綜合所得稅即可,且可減除必要的成本費用。
然而程式設計師的工作內容是否符合「執行業務」的定義? 國稅局對程式設計師的
態度如何? 實務上如何執行?
由於目前法條並未針對這些細節作具體的規範,因此作者嘗試發文賦稅署請求解釋,賦稅
署以此為稽徵實務問題移請國稅局回覆。作者近日收到國稅局答覆,謹就所得資訊與各位
程式設計師分享。以下說明分為四個部分:
一、超基礎稅法: 以最簡要的方式介紹相關法規,使讀者能夠進行後續討論。
二、常見爭議及國稅局答覆:討論這些爭議對程式設計師欲主張執行業務所得的
啟發。
三、我該怎麼評估自己的情況?
四、我該怎麼執行?
=========================== 這 是 分 隔 線 =============================
一、超基礎稅法
程式設計師的收入牽涉到兩種稅法:所得稅法及營業稅法。分別針對這兩種稅法的規定
簡要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方面:
1. 所得稅法本文所列舉的執行業務者當中,並未包括程式設計師
(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1 項,註 1)
2. 執行業務者必須以技藝自力營生(法源同上)
3. 允許執行業務收入減除直接必要成本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規定必須
準備的書面資料及保存期限等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註 2)
4. 程式設計師屬於財政部公佈38種執行業務者中的第 20 種( 100 年度執行業
務者費用標準、台財稅字第 10104511551 號令、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3 日
,註 3)
5. 程式設計師執行業務者如果沒有辦理 100 年度結算申報,或未備妥書面資料
,將按其收入的 20% 認定為必要成本費用(也就是收入的 80% 將被視為所得
來課稅,法源同上)。
(二)營業稅方面:
1. 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營業稅法第 1 條,註 4)
2. 「執行業務」不屬「銷售勞務」,因此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
( 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2 項,註 5)
3. 程式設計師屬於執行業務者,因此 不屬「銷售勞務」,也不屬營業稅課稅
範圍(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註 6)
從以上法條的邏輯來看,似乎程式設計師屬於執行業務者的一種,是相當明確的事,
會有什麼問題呢?讓我們看下去…
=========================== 這 是 分 隔 線 =============================
二、常見爭議與國稅局答覆
(一)「不務正業」的執行業務者
首先必須釐清一個觀念–並非執行業務者的所有收入通通都是執行業務所得。例如醫師
兼賣保健食品、獸醫師兼賣寵物美容用品,這部分工作並非國稅局所認定執行業務者的
「本業」,因此排除。
回到程式設計師的角度,何謂程式設計師的「本業」呢?作者曾針對這個問題請教
國稅局,國稅局表示通常這種問題會函詢該行業的同業公會(例如醫師公會、律師公會)
,由同業公會提供這個行業的營業範圍給國稅局;然而,目前程式設計師並無同業公會,
因此國稅局對「程式設計師」這個行業的營業內容無法明確規範。
作者嘗試進一步列舉了委託開發服務、 顧問諮詢服務、技術支援服務等三項程式設計師
常見業務範圍,函詢國稅局看法。國稅局回函表示肯定程式設計師具專門職業身份,但
因程式設計師的營業範圍現行法令並無相關規定,因此仍應「依個案審酌」
(也就是國稅局無法明確規範。的確,在法令沒有規範、程式設計師自己也沒有共識
之前,要求國稅局來明確定義這個行業似乎有些強人所難)。
另外請注意,開發自己的應用程式來賣相當有可能被認定為「銷售貨物」。
「執行業務」是一個「提供勞務」、「提供服務」的概念(協助客戶開發產品,
產品所有權仍屬於客戶),而不是「生產」的概念( 自己開發產品,產品所有權屬於
程式設計師)。因此接受委託開發程式(也就是代工)較類似「執行業務「的概念,
但是開發自己的程式來賣就可能較有爭議了。
(二)「不夠自力營生」的執行業務者
稅法對執行業務者加了一個條件,即必須「自力營生」,也就是不依賴他人、
自行對損益及成敗負責、沒有保障固定收入的營業模式才符合。常見爭議情況如下:
1. 基於僱傭關係的執行業務者
例如受雇醫師、受僱律師領取醫院、律師事務所給予的報酬,但不需承擔醫院、律師事務
所整體的盈虧,因此所得仍屬國稅局定義的「薪資所得」,並非「執行業務所得」。
2. 接受他人無償提供場地、設備等的執行業務者
例如保險業務員接受保險公司無償提供通訊處、場地設備,其佣金收入就不屬於執行業務
所得。
3. 「形式上」與」實質上「的「負成敗之責」
然而「自力營生」的定義並非總是如此容易,例如藝人與經紀公司的關係,
如果從合約上來看,可能傾向認定藝人是經紀公司的員工,由經紀公司負成敗之責;
但是從實質上看,也有人主張在這個行業中,藝人才是表演合約的主體,要負最後成敗
責任。
在本次國稅局答覆中,也反覆提及「自力營生」、「自負盈虧」、「自行負擔成本費用」
的概念。回到程式設計師的角度,若想要主張自己是執行業務者,至少必須在跟客戶的
合約中載明這是「委任」合約,而非「僱傭」合約;如果用到他人的資源,應支付相對的
代價,並儘可能明確的舉證自己是「自力營生」。
(三)程式設計的」直接相關、必要成本費用」是什麼?
稅法對於成本費用的認定必須符合「直接相關、必要」的條件。換言之,
跟程式設計師的業務「間接相關」、或「非必要」的費用可能會受到國稅局的質疑。
目前稅法上對程式設計相關成本費用仍無明文規定,主要依據國稅局的判斷。
作者在文中列舉下列成本費用探詢國稅局看法,但國稅局未能給予肯定答覆,僅表示
「宜就個案審酌」:
1. 交通費、旅費
(1) 參與國內外研討會、開發者大會、新產品發表會。
(2) 拜訪客戶、與客戶往來洽談。
2. 訓練費
(1) 保持通曉最新技術發展所須自行進修所發生之書本、教材。
(2) 參加訓練課程。
3. 研究費
(1) 開發工具權利金。
(2) 購置開發、測試裝置。
(3) 購買成功產品加以分析之成本。
提醒各位程式設計師,所申報、主張的每一筆成本費用都必須有堅強的論點支持。
=========================== 這 是 分 隔 線 =============================
三、我該怎麼評估自己的情況?
「講了這麼多,我只看到一堆『未定義』、『有爭議』、『沒共識』,那我現在到底
該怎麼做?」
以下是建議的步驟:
Step 1. 評估承擔的風險
知道自己面臨多大的風險,及應該投入多少心力處理這件事。
最壞的情況就是「執行業務所得」不被承認,遭補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請預先試算可能
補稅的潛在風險有多大。
Step 2. 初步分析營運模式,知道自己的基本權利。
不需要是個稅法專家,只要把握「一、超基礎稅法」與「二、常見爭議與國稅局答覆」
的原則,就能對自己營運模式的課稅方式有基本的概念,進而建立自己的主張與論點。
Step 3. 接受國稅局的質疑
經過 Step 2 建立自己的主張與論點後,可以打電話與國稅局討論,以驗證自己對稅法
的解讀是否正確,論點是否能被國稅局接受。國稅局不會在電話中給與明確的肯定答覆
,但是如果有問題會明確的給與否定的答覆。如果跳過 Step 2,很可能連自己的問題
都無法描述清楚。
Step 4. 解決國稅局提出的質疑
我們可能從 Step 3 中受到一些質疑,接著就要想辦法解決這些問題。可能是修改交易
模式、也可能是尋找其他有利論點。Step 2~4 可能需要反覆進行幾次,讓我們計畫的
風險儘可能的降低。
=========================== 這 是 分 隔 線 =============================
四、我該怎麼執行?
經過了審慎的考慮,我們對「執行業務所得」的主張相當有信心。但是實際上該
怎麼執行呢?(以下假設程式設計師是我國居住者)
Step 1. 事先通知對方
讓對方知道付給我們程式設計師的錢屬於「執行業務報酬」,請對方依
「執行業務報酬」 相關規定扣繳(超過 NT$20,000 扣繳 10%)
Step 2. 記帳並保存相關憑證
請養成記錄收支的習慣,並保存證明收支的文件(例如買軟體的發
票、出差的車票等)。請注意,由於個體戶程式設計師並沒有統一編號,沒辦法要求
商家在發票打上統一編號,因此必須另外想辦法標明「執行業務相關支出」。可以考慮
刻一個橡皮章寫「程式設計師執行業務相關支出」,蓋在相關的支出憑證上面。
Step 3. 確認收到正確的扣繳憑單
每年 1、2 月左右會收到客戶寄來前一年度的扣繳憑單。請確認扣繳憑單的金額正確,
性質載明是「執行業務報酬」。
Step 4. 申報綜合所得稅
每年5月申報前一年度所得稅。請在執行業務所得欄的收入支出欄填 入Step 2 記帳的
結果。請注意,原則上 Step 3 扣繳憑單的金額應該要與 Step 2 的收入金額相等。
Step 5. 保存帳簿憑證
請把資料整理好,放在安全的地方,保存至少五年,等待國稅局來檢查。
最後,歡迎各位程式設計師加入創業的行列,祝開業順利!
=========================== 這 是 分 隔 線 =============================
註 1: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
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註 2: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
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
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
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
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
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註 3: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
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100 年度應依核定收入總額按下列標準(金額以新臺幣為
單位)計算其必要費用:一、律師:30%。(略)二十、程式設計師:20%。
註 4: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
型之營業稅。
註 5: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
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註 6: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執行業務者,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
藥師、助產師(士)、醫事檢驗師(生)、程式設計師、精算師、不動產估價師、
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地政士、記帳士、著作人、經紀人、
代書人、表演人、引水人、節目製作人、商標代理人、專利代理人、仲裁人、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書畫家、版畫家、命理卜卦、工匠、公共安全檢查人員、
民間公證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附件:財北國稅審四字第 1010200323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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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annn (勇氣) 看板: CodeJob
標題: [分享] 程式設計師與執行業務所得
時間: Tue Aug 21 21:38:05 2012
[ 本文轉載自INSIDE ]
http://tinyurl.com/92ddznr
前言
Kevin 是一位在大公司上班的軟體工程師,會利用下班時間接接 iOS 或 Android 應用
程式的案子。由於品質良好,Kevin 開始有了一些穩定的收入,但是也漸漸開始感到時間
、體力都無法負荷這樣蠟燭兩頭燒的工作量,因此萌生當個 SOHO 族的念頭。
Kevin 心想,我現在只不過是個接接案子的個體戶,還在篳路藍縷的起步階段,能不能
生存下去都很難說,有沒有辦法可以用最低成本的方式「試營運」看看呢?
最好可以不用登記成立公司或工作室、不用申報營業稅、不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只要直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就好,但又可以扣除必要的成本費用、又合法、光明正大
的經營,拿到的發票還可以兌獎。有這樣的經營模式嗎?
其實 Kevin 的情況相當類似稅法中「執行業務者」的概念。所謂「執行業務者」是指
「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常見的執行業務者包括律師、會計師、醫師、工匠、畫家、
表演人等。個人執行業務者不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也不需要申報營業稅(也就是
不用開發票),只要直接申報綜合所得稅即可,且可減除必要的成本費用。
然而程式設計師的工作內容是否符合「執行業務」的定義? 國稅局對程式設計師的
態度如何? 實務上如何執行?
由於目前法條並未針對這些細節作具體的規範,因此作者嘗試發文賦稅署請求解釋,賦稅
署以此為稽徵實務問題移請國稅局回覆。作者近日收到國稅局答覆,謹就所得資訊與各位
程式設計師分享。以下說明分為四個部分:
一、超基礎稅法: 以最簡要的方式介紹相關法規,使讀者能夠進行後續討論。
二、常見爭議及國稅局答覆:討論這些爭議對程式設計師欲主張執行業務所得的
啟發。
三、我該怎麼評估自己的情況?
四、我該怎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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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基礎稅法
程式設計師的收入牽涉到兩種稅法:所得稅法及營業稅法。分別針對這兩種稅法的規定
簡要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方面:
1. 所得稅法本文所列舉的執行業務者當中,並未包括程式設計師
(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1 項,註 1)
2. 執行業務者必須以技藝自力營生(法源同上)
3. 允許執行業務收入減除直接必要成本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規定必須
準備的書面資料及保存期限等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註 2)
4. 程式設計師屬於財政部公佈38種執行業務者中的第 20 種( 100 年度執行業
務者費用標準、台財稅字第 10104511551 號令、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3 日
,註 3)
5. 程式設計師執行業務者如果沒有辦理 100 年度結算申報,或未備妥書面資料
,將按其收入的 20% 認定為必要成本費用(也就是收入的 80% 將被視為所得
來課稅,法源同上)。
(二)營業稅方面:
1. 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營業稅法第 1 條,註 4)
2. 「執行業務」不屬「銷售勞務」,因此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
( 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2 項,註 5)
3. 程式設計師屬於執行業務者,因此 不屬「銷售勞務」,也不屬營業稅課稅
範圍(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註 6)
從以上法條的邏輯來看,似乎程式設計師屬於執行業務者的一種,是相當明確的事,
會有什麼問題呢?讓我們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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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見爭議與國稅局答覆
(一)「不務正業」的執行業務者
首先必須釐清一個觀念–並非執行業務者的所有收入通通都是執行業務所得。例如醫師
兼賣保健食品、獸醫師兼賣寵物美容用品,這部分工作並非國稅局所認定執行業務者的
「本業」,因此排除。
回到程式設計師的角度,何謂程式設計師的「本業」呢?作者曾針對這個問題請教
國稅局,國稅局表示通常這種問題會函詢該行業的同業公會(例如醫師公會、律師公會)
,由同業公會提供這個行業的營業範圍給國稅局;然而,目前程式設計師並無同業公會,
因此國稅局對「程式設計師」這個行業的營業內容無法明確規範。
作者嘗試進一步列舉了委託開發服務、 顧問諮詢服務、技術支援服務等三項程式設計師
常見業務範圍,函詢國稅局看法。國稅局回函表示肯定程式設計師具專門職業身份,但
因程式設計師的營業範圍現行法令並無相關規定,因此仍應「依個案審酌」
(也就是國稅局無法明確規範。的確,在法令沒有規範、程式設計師自己也沒有共識
之前,要求國稅局來明確定義這個行業似乎有些強人所難)。
另外請注意,開發自己的應用程式來賣相當有可能被認定為「銷售貨物」。
「執行業務」是一個「提供勞務」、「提供服務」的概念(協助客戶開發產品,
產品所有權仍屬於客戶),而不是「生產」的概念( 自己開發產品,產品所有權屬於
程式設計師)。因此接受委託開發程式(也就是代工)較類似「執行業務「的概念,
但是開發自己的程式來賣就可能較有爭議了。
(二)「不夠自力營生」的執行業務者
稅法對執行業務者加了一個條件,即必須「自力營生」,也就是不依賴他人、
自行對損益及成敗負責、沒有保障固定收入的營業模式才符合。常見爭議情況如下:
1. 基於僱傭關係的執行業務者
例如受雇醫師、受僱律師領取醫院、律師事務所給予的報酬,但不需承擔醫院、律師事務
所整體的盈虧,因此所得仍屬國稅局定義的「薪資所得」,並非「執行業務所得」。
2. 接受他人無償提供場地、設備等的執行業務者
例如保險業務員接受保險公司無償提供通訊處、場地設備,其佣金收入就不屬於執行業務
所得。
3. 「形式上」與」實質上「的「負成敗之責」
然而「自力營生」的定義並非總是如此容易,例如藝人與經紀公司的關係,
如果從合約上來看,可能傾向認定藝人是經紀公司的員工,由經紀公司負成敗之責;
但是從實質上看,也有人主張在這個行業中,藝人才是表演合約的主體,要負最後成敗
責任。
在本次國稅局答覆中,也反覆提及「自力營生」、「自負盈虧」、「自行負擔成本費用」
的概念。回到程式設計師的角度,若想要主張自己是執行業務者,至少必須在跟客戶的
合約中載明這是「委任」合約,而非「僱傭」合約;如果用到他人的資源,應支付相對的
代價,並儘可能明確的舉證自己是「自力營生」。
(三)程式設計的」直接相關、必要成本費用」是什麼?
稅法對於成本費用的認定必須符合「直接相關、必要」的條件。換言之,
跟程式設計師的業務「間接相關」、或「非必要」的費用可能會受到國稅局的質疑。
目前稅法上對程式設計相關成本費用仍無明文規定,主要依據國稅局的判斷。
作者在文中列舉下列成本費用探詢國稅局看法,但國稅局未能給予肯定答覆,僅表示
「宜就個案審酌」:
1. 交通費、旅費
(1) 參與國內外研討會、開發者大會、新產品發表會。
(2) 拜訪客戶、與客戶往來洽談。
2. 訓練費
(1) 保持通曉最新技術發展所須自行進修所發生之書本、教材。
(2) 參加訓練課程。
3. 研究費
(1) 開發工具權利金。
(2) 購置開發、測試裝置。
(3) 購買成功產品加以分析之成本。
提醒各位程式設計師,所申報、主張的每一筆成本費用都必須有堅強的論點支持。
=========================== 這 是 分 隔 線 =============================
三、我該怎麼評估自己的情況?
「講了這麼多,我只看到一堆『未定義』、『有爭議』、『沒共識』,那我現在到底
該怎麼做?」
以下是建議的步驟:
Step 1. 評估承擔的風險
知道自己面臨多大的風險,及應該投入多少心力處理這件事。
最壞的情況就是「執行業務所得」不被承認,遭補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請預先試算可能
補稅的潛在風險有多大。
Step 2. 初步分析營運模式,知道自己的基本權利。
不需要是個稅法專家,只要把握「一、超基礎稅法」與「二、常見爭議與國稅局答覆」
的原則,就能對自己營運模式的課稅方式有基本的概念,進而建立自己的主張與論點。
Step 3. 接受國稅局的質疑
經過 Step 2 建立自己的主張與論點後,可以打電話與國稅局討論,以驗證自己對稅法
的解讀是否正確,論點是否能被國稅局接受。國稅局不會在電話中給與明確的肯定答覆
,但是如果有問題會明確的給與否定的答覆。如果跳過 Step 2,很可能連自己的問題
都無法描述清楚。
Step 4. 解決國稅局提出的質疑
我們可能從 Step 3 中受到一些質疑,接著就要想辦法解決這些問題。可能是修改交易
模式、也可能是尋找其他有利論點。Step 2~4 可能需要反覆進行幾次,讓我們計畫的
風險儘可能的降低。
=========================== 這 是 分 隔 線 =============================
四、我該怎麼執行?
經過了審慎的考慮,我們對「執行業務所得」的主張相當有信心。但是實際上該
怎麼執行呢?(以下假設程式設計師是我國居住者)
Step 1. 事先通知對方
讓對方知道付給我們程式設計師的錢屬於「執行業務報酬」,請對方依
「執行業務報酬」 相關規定扣繳(超過 NT$20,000 扣繳 10%)
Step 2. 記帳並保存相關憑證
請養成記錄收支的習慣,並保存證明收支的文件(例如買軟體的發
票、出差的車票等)。請注意,由於個體戶程式設計師並沒有統一編號,沒辦法要求
商家在發票打上統一編號,因此必須另外想辦法標明「執行業務相關支出」。可以考慮
刻一個橡皮章寫「程式設計師執行業務相關支出」,蓋在相關的支出憑證上面。
Step 3. 確認收到正確的扣繳憑單
每年 1、2 月左右會收到客戶寄來前一年度的扣繳憑單。請確認扣繳憑單的金額正確,
性質載明是「執行業務報酬」。
Step 4. 申報綜合所得稅
每年5月申報前一年度所得稅。請在執行業務所得欄的收入支出欄填 入Step 2 記帳的
結果。請注意,原則上 Step 3 扣繳憑單的金額應該要與 Step 2 的收入金額相等。
Step 5. 保存帳簿憑證
請把資料整理好,放在安全的地方,保存至少五年,等待國稅局來檢查。
最後,歡迎各位程式設計師加入創業的行列,祝開業順利!
=========================== 這 是 分 隔 線 =============================
註 1: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
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註 2: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
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
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
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
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
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註 3: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
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100 年度應依核定收入總額按下列標準(金額以新臺幣為
單位)計算其必要費用:一、律師:30%。(略)二十、程式設計師:20%。
註 4: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
型之營業稅。
註 5: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
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註 6: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執行業務者,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
藥師、助產師(士)、醫事檢驗師(生)、程式設計師、精算師、不動產估價師、
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地政士、記帳士、著作人、經紀人、
代書人、表演人、引水人、節目製作人、商標代理人、專利代理人、仲裁人、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書畫家、版畫家、命理卜卦、工匠、公共安全檢查人員、
民間公證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附件:財北國稅審四字第 1010200323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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