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補償 不得少於原工資50% - 工程師

Table of Contents

先說結論 賺得少的 獎金不能抵競業的費用

勞動部認為在職獎金不得作為競業條款的代價 (註一) 法官在大多數狀況底下原則上會尊
重 但法院沒有一定要遵從 留空間是考量有些CEO 年薪三四千萬 /資深工程師領一狗票
股票對價關係比較說得過去

104年10月5日勞動部勞動關2字第1040127651號函

--

All Comments

Erin avatarErin2016-10-11
推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