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引述一下關中的話
「條件與比例可以配合
如果協會能夠明確訂出條件標準
考試院也很樂見。」
這不禁讓我想起八八風災後
當我對我姊說:馬英九只適合當太平的總統時
她這個馬迷竟然回答說:太平的總統誰不會當!?
同樣的
如果考試院訂不出來標準
就要協會幫他訂
那 考試院長 誰不會當
言歸正傳
回歸這次考績法的立法目的-
難道不是要淘汰不適任的公務員嗎?
既然要淘汰不適任的公務員
那麼你的區分標準就要夠精準
打個比方
關中女兒的喜餅是個圓形喜餅
關中手上拿著一把刀
把喜餅切成兩半
如果這兩半中
一半是適任公務員
一半是不適任的公務員
只要這把刀子切的夠精準
不適任的公務員就算是30%
你要一次淘汰30%
我想大家都沒意見
這把刀子就是丙等的 標準/條件/構成要件
但依現行考績法修正草案
強制丙等3%(彈性0-6%)
也就是換了另外一把刀子
這把刀子他沒有辦法精準的切割出
適任和不適任的公務員
他只能固定的/每年切割出3%的丙等
這3%的丙等中是不是包含適任的公務員?
就不是新修正考績法能夠清楚交代的
換言之
同樣都是適任的公務員
就因為考試院的錯誤立法動機(強制比例)
受到不同的對待(該得乙的 有人得丙、有人得乙)
這就是差別待遇
違反的憲法原則叫做-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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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與比例可以配合
如果協會能夠明確訂出條件標準
考試院也很樂見。」
這不禁讓我想起八八風災後
當我對我姊說:馬英九只適合當太平的總統時
她這個馬迷竟然回答說:太平的總統誰不會當!?
同樣的
如果考試院訂不出來標準
就要協會幫他訂
那 考試院長 誰不會當
言歸正傳
回歸這次考績法的立法目的-
難道不是要淘汰不適任的公務員嗎?
既然要淘汰不適任的公務員
那麼你的區分標準就要夠精準
打個比方
關中女兒的喜餅是個圓形喜餅
關中手上拿著一把刀
把喜餅切成兩半
如果這兩半中
一半是適任公務員
一半是不適任的公務員
只要這把刀子切的夠精準
不適任的公務員就算是30%
你要一次淘汰30%
我想大家都沒意見
這把刀子就是丙等的 標準/條件/構成要件
但依現行考績法修正草案
強制丙等3%(彈性0-6%)
也就是換了另外一把刀子
這把刀子他沒有辦法精準的切割出
適任和不適任的公務員
他只能固定的/每年切割出3%的丙等
這3%的丙等中是不是包含適任的公務員?
就不是新修正考績法能夠清楚交代的
換言之
同樣都是適任的公務員
就因為考試院的錯誤立法動機(強制比例)
受到不同的對待(該得乙的 有人得丙、有人得乙)
這就是差別待遇
違反的憲法原則叫做-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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