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案件上訴三審與否 - 律師工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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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道長晚安,小律師不材,有一個簡易案件是否能上訴三審的問題看不懂法條

背景事實:一件確認租賃關係存在,訴訟標的不到50萬的簡易案件,地主一審敗訴,
     上訴到高等法院後也敗訴,判決寫不得上訴。

民訴436-3『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
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
要性者為限。』

我要問的是:
1.本件若依該條文解釋,是否仍要符合§466上訴利益的限制?還是只要認為法律見解
 據有原則上重要性者,不論上訴利益多寡,均可依436-3提起三審上訴?

2.我是打算以原審法院錯誤適用判例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可行?

如果不行用436-3,那是不是只能考慮以496第1款提再審了?
(如果可以我不希望是透過再審,畢竟還是原法院審理,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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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20-03-24
436-2
Olga avatarOlga2020-03-26
道長意思是仍要符合436-2的限制嗎....?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20-03-27
Thomas avatarThomas2020-03-29
1.都要 2.很多時候提上訴是沒有辦法的辦法 再審一般更難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20-03-31
尚須二審法院添具意見書欸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20-04-01
不行,訴訟標的未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