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控告高通從事無線通訊 - 工程師
By Olivia
at 2017-01-18T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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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bit.ly/2iGFPVb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控告高通從事無線通訊基頻晶片市場壟斷行為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
於2017年1月17日向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遞狀控告無線通訊大廠高通(Qualcomm),
在涉及智慧型手機及其他類型消費電子產品半導體晶片供應上,從事市場壟斷行為。
FTC為美國聯邦政府獨立機構,成立於1914年,
其主要任務為促進美國國內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消除市場壟斷等反商業競爭性行為,
並負責克萊頓反壟斷法以及聯邦貿易委員會法令等美國商業競爭法規之執法工作。
FTC主要為受理國會、企業公司、消費者或大眾媒體申告來發起調查,
調查對象可能為單一企業公司或整個產業。
倘若調查結果顯示當事人之行為違法或違反公共利益,
FTC將透過當事人簽署同意令、發起行政訴訟或聯邦法院訴訟等方式來要求其遵守。
高通為無線通訊基頻處理器晶片(baseband processor chip)世界級主要供應商,
該晶片主要用在管理行動通訊裝置設備之無線通訊功能;
另一方面,高通亦持有大量無線通訊標準必要專利(SEPs),
此些專利為行動通訊產品實施3G CDMA或4G LTE等無線通訊標準規格所必需,
對此,高通曾向標準制訂組織提出「公平、合理暨非歧視性」授權承諾
(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FRAND),
保證將以公平合理條件,一視同仁地授權給所有無線通訊標準實施人使用。
FTC於訴狀中指稱,高通涉嫌利用其在基頻晶片供應上之市場主宰地位,
來強迫智慧型手機或電子產品製造商接受不合理SEPs授權條款,
藉此限制或懲罰選擇使用高通競爭對手(例如英特爾等)所供應晶片之當事人,
並拒絕依照FRAND授權承諾將關鍵必要專利授權給同業競爭對手,
進而妨害市場競爭、阻礙商品互通性、技術創新活動及消費者權益。
FTC具體指控項目如下:
(一)高通採取「不同意授權條件即不供應晶片」(no license, no chips)之政策,
藉此強迫智慧型手機製造商等接受其不合理SEPs授權條件,
其中包括高額權利金或限制使用高通競爭對手所供應之晶片等條款。
當事人為避免無法獲得高通晶片,進而使旗下產品被排除在3G/4G主流行動網路之外,
往往必須接受。
(二)高通拒絕依據其FRAND授權承諾,
將通訊標準SEP授權給同樣供應基頻處理晶片之競爭對手,
其中包括要求高額權利金,致使費用轉嫁消費者,或乾脆拒絕授權,
致使採用競爭對手晶片之行動通訊產品製造商蒙受專利侵權訴訟威脅,
藉此來妨害對手競爭。
(三)考慮與美國蘋果公司業務往來之影響至關重大,
2011年至2016年期間,高通透過不合理排他性授權條款,
來禁止蘋果使用其他競爭對手所供應之晶片,藉此防止蘋果資敵。
FTC於訴狀中具體要求法院下令高通停止妨害市場競爭行為,並採取補救措施。
FTC向聯邦法院指控高通涉嫌:
(一)透過SEP不合理授權條款,來限制或懲罰下游客戶使用競爭對手之基頻處理晶片,
倘若客戶不願接受授權條款,則拒絕供應基頻晶片,使當事人產品被排除在主流行動網路
之外;
(二)拒絕提供同業競爭對手SEP授權,
或要求嚴苛權利金,來阻卻下游廠商使用該方基頻晶片。
FTC並特別點名高通過去曾透過此些方式來禁止蘋果採用其他行動通訊標準
(例如WiMax等)並使其仰賴高通智財實力雄厚之LTE標準。
本案顯示了半導體巨頭高通所採取之無線通訊標準專利授權策略,
確實已經引發中美歐韓等國家執法機構之關注。
其中,中國及南韓已對高通做出裁罰,
中國當局對高通處以61億人民幣罰金,
在南韓裁罰1.03兆韓元(約8.531億美元)。
由於,4G LTE標準之推行已經根深蒂固,
所以未來通訊市場競爭轉移至5G技術布局,而伴隨標準必要專利佈局而來,
稍有不慎陷入反壟斷或不公平競爭之法律風險,科技巨頭不可不慎。
--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控告高通從事無線通訊基頻晶片市場壟斷行為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
於2017年1月17日向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遞狀控告無線通訊大廠高通(Qualcomm),
在涉及智慧型手機及其他類型消費電子產品半導體晶片供應上,從事市場壟斷行為。
FTC為美國聯邦政府獨立機構,成立於1914年,
其主要任務為促進美國國內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消除市場壟斷等反商業競爭性行為,
並負責克萊頓反壟斷法以及聯邦貿易委員會法令等美國商業競爭法規之執法工作。
FTC主要為受理國會、企業公司、消費者或大眾媒體申告來發起調查,
調查對象可能為單一企業公司或整個產業。
倘若調查結果顯示當事人之行為違法或違反公共利益,
FTC將透過當事人簽署同意令、發起行政訴訟或聯邦法院訴訟等方式來要求其遵守。
高通為無線通訊基頻處理器晶片(baseband processor chip)世界級主要供應商,
該晶片主要用在管理行動通訊裝置設備之無線通訊功能;
另一方面,高通亦持有大量無線通訊標準必要專利(SEPs),
此些專利為行動通訊產品實施3G CDMA或4G LTE等無線通訊標準規格所必需,
對此,高通曾向標準制訂組織提出「公平、合理暨非歧視性」授權承諾
(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FRAND),
保證將以公平合理條件,一視同仁地授權給所有無線通訊標準實施人使用。
FTC於訴狀中指稱,高通涉嫌利用其在基頻晶片供應上之市場主宰地位,
來強迫智慧型手機或電子產品製造商接受不合理SEPs授權條款,
藉此限制或懲罰選擇使用高通競爭對手(例如英特爾等)所供應晶片之當事人,
並拒絕依照FRAND授權承諾將關鍵必要專利授權給同業競爭對手,
進而妨害市場競爭、阻礙商品互通性、技術創新活動及消費者權益。
FTC具體指控項目如下:
(一)高通採取「不同意授權條件即不供應晶片」(no license, no chips)之政策,
藉此強迫智慧型手機製造商等接受其不合理SEPs授權條件,
其中包括高額權利金或限制使用高通競爭對手所供應之晶片等條款。
當事人為避免無法獲得高通晶片,進而使旗下產品被排除在3G/4G主流行動網路之外,
往往必須接受。
(二)高通拒絕依據其FRAND授權承諾,
將通訊標準SEP授權給同樣供應基頻處理晶片之競爭對手,
其中包括要求高額權利金,致使費用轉嫁消費者,或乾脆拒絕授權,
致使採用競爭對手晶片之行動通訊產品製造商蒙受專利侵權訴訟威脅,
藉此來妨害對手競爭。
(三)考慮與美國蘋果公司業務往來之影響至關重大,
2011年至2016年期間,高通透過不合理排他性授權條款,
來禁止蘋果使用其他競爭對手所供應之晶片,藉此防止蘋果資敵。
FTC於訴狀中具體要求法院下令高通停止妨害市場競爭行為,並採取補救措施。
FTC向聯邦法院指控高通涉嫌:
(一)透過SEP不合理授權條款,來限制或懲罰下游客戶使用競爭對手之基頻處理晶片,
倘若客戶不願接受授權條款,則拒絕供應基頻晶片,使當事人產品被排除在主流行動網路
之外;
(二)拒絕提供同業競爭對手SEP授權,
或要求嚴苛權利金,來阻卻下游廠商使用該方基頻晶片。
FTC並特別點名高通過去曾透過此些方式來禁止蘋果採用其他行動通訊標準
(例如WiMax等)並使其仰賴高通智財實力雄厚之LTE標準。
本案顯示了半導體巨頭高通所採取之無線通訊標準專利授權策略,
確實已經引發中美歐韓等國家執法機構之關注。
其中,中國及南韓已對高通做出裁罰,
中國當局對高通處以61億人民幣罰金,
在南韓裁罰1.03兆韓元(約8.531億美元)。
由於,4G LTE標準之推行已經根深蒂固,
所以未來通訊市場競爭轉移至5G技術布局,而伴隨標準必要專利佈局而來,
稍有不慎陷入反壟斷或不公平競爭之法律風險,科技巨頭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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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y
at 2017-01-22T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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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ot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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