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蕭玗欣/台北報導〕
交通部觀光局駐桃園機場基層員工因接待長官兒子慘遭染疫,
連自己家中的5歲幼兒今也確診。交通部今調查後,火速指示觀光局撤除該名長官主管職
務,該案後續將移交考績會審理,並進行後續懲處。
交通部表示,觀光局該名主管為該局駐機場旅服中心上屬長官,卻指派下屬單位同仁接待
其親友,顯不符公務原則;正值邊境戮力防疫之際,此等公器私用情事,應受嚴厲處分。
交通部已指示觀光局將該主管撤除原主管職務,並降調接受後續調查。
交通部表示,該名主管本月20日前往桃園機場接送其返國之子的時間,約為下午約3時30
分至4時許抵達,該主管雖曾向長官口頭請假,但人事差勤系統迄今查無假單,且有餘裕
通知下屬代為接待其子、卻無時間完成假單申請,並未具備事態緊急情形,請假顯不符程
序,恐有曠職之虞,交通部要求觀光局將此案移交考績會審理並進行後續懲處之議處。
交通部表示,經洽桃機公司經內政部移民署查明,該主管之子返國後循一般通關途徑,排
隊完成填表檢疫、檢查護照、領行李及通關,並無禮遇通關。但觀光局駐機場同仁在管制
區內旅客下機門出口即陪同,走完一般通關程序並陪同走出管制區,實無必要,且有違一
般旅客服務之比例原則;離開管制區後,因其父(觀光局主管)駕車尚未抵達,派駐機場
同仁再接待其喝咖啡等,徒增他人接觸風險,不符返國者防疫規範,將一併進行議處。
交通部調查發現,該名主管並未配用公務車,如有公務外出須另提申請派送,經查該局公
務車派車紀錄,當天該主管並無前往桃機公務派車申請;據機場同仁及相關紀錄顯示,該
名主管駕駛私人車輛前往接送,並未不當派用公務車,但接送親友返國顯為私人事務,理
應依程序事先請假,並不得濫用公共資源。
交通部指出,該名主管在其子22日發病、26日通報後,仍出席公務行程及會議,雖其子28
日確診後已自主隔離,但為求慎重,交通部已針對該名主管近一週內相關行程接觸名冊,
進行升高防疫等必要措施。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117459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
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
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
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
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
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
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
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據說當事人是觀光局的主秘
有點好奇主秘身為幕僚長
應該如何適用任用法的降調限制?
如果視為主管
那麼降調為觀光局內所屬單位的一級主管似乎是沒有違反任用法規定
但可能違背任用法規範的本意?
(考量當事人(首長或主管)在原機關或原單位降調會造成的尷尬情形)
--
交通部觀光局駐桃園機場基層員工因接待長官兒子慘遭染疫,
連自己家中的5歲幼兒今也確診。交通部今調查後,火速指示觀光局撤除該名長官主管職
務,該案後續將移交考績會審理,並進行後續懲處。
交通部表示,觀光局該名主管為該局駐機場旅服中心上屬長官,卻指派下屬單位同仁接待
其親友,顯不符公務原則;正值邊境戮力防疫之際,此等公器私用情事,應受嚴厲處分。
交通部已指示觀光局將該主管撤除原主管職務,並降調接受後續調查。
交通部表示,該名主管本月20日前往桃園機場接送其返國之子的時間,約為下午約3時30
分至4時許抵達,該主管雖曾向長官口頭請假,但人事差勤系統迄今查無假單,且有餘裕
通知下屬代為接待其子、卻無時間完成假單申請,並未具備事態緊急情形,請假顯不符程
序,恐有曠職之虞,交通部要求觀光局將此案移交考績會審理並進行後續懲處之議處。
交通部表示,經洽桃機公司經內政部移民署查明,該主管之子返國後循一般通關途徑,排
隊完成填表檢疫、檢查護照、領行李及通關,並無禮遇通關。但觀光局駐機場同仁在管制
區內旅客下機門出口即陪同,走完一般通關程序並陪同走出管制區,實無必要,且有違一
般旅客服務之比例原則;離開管制區後,因其父(觀光局主管)駕車尚未抵達,派駐機場
同仁再接待其喝咖啡等,徒增他人接觸風險,不符返國者防疫規範,將一併進行議處。
交通部調查發現,該名主管並未配用公務車,如有公務外出須另提申請派送,經查該局公
務車派車紀錄,當天該主管並無前往桃機公務派車申請;據機場同仁及相關紀錄顯示,該
名主管駕駛私人車輛前往接送,並未不當派用公務車,但接送親友返國顯為私人事務,理
應依程序事先請假,並不得濫用公共資源。
交通部指出,該名主管在其子22日發病、26日通報後,仍出席公務行程及會議,雖其子28
日確診後已自主隔離,但為求慎重,交通部已針對該名主管近一週內相關行程接觸名冊,
進行升高防疫等必要措施。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117459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第1項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
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
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
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
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
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
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
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據說當事人是觀光局的主秘
有點好奇主秘身為幕僚長
應該如何適用任用法的降調限制?
如果視為主管
那麼降調為觀光局內所屬單位的一級主管似乎是沒有違反任用法規定
但可能違背任用法規範的本意?
(考量當事人(首長或主管)在原機關或原單位降調會造成的尷尬情形)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