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者。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六、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
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
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
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我只有找到這條~
如果你的朋友傷害的情節沒很嚴重的話
犯後態度又良好~縱使沒和解~可能也只會判拘役~應該不會到徒刑
但若是傷害情節嚴重...或是讓法官認定你朋友犯行重大又不知悔改的話..
沒和解徒刑的機率就很大了
普通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如果能和解還是盡量和解吧
否則留下案底~對於將來考績,升遷等等多少都會有影響的
另外~徒刑執行完畢後應該還是可以考公務員的
只是若是該項考試有口試的話..被刷下的機率可能很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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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者。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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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
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
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
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我只有找到這條~
如果你的朋友傷害的情節沒很嚴重的話
犯後態度又良好~縱使沒和解~可能也只會判拘役~應該不會到徒刑
但若是傷害情節嚴重...或是讓法官認定你朋友犯行重大又不知悔改的話..
沒和解徒刑的機率就很大了
普通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如果能和解還是盡量和解吧
否則留下案底~對於將來考績,升遷等等多少都會有影響的
另外~徒刑執行完畢後應該還是可以考公務員的
只是若是該項考試有口試的話..被刷下的機率可能很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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