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丙等得提復審、行政訴訟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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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次別: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8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


決議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5 日


決  議:

憲法第 18 條所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包括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律晉敘
陞遷之權,為司法院釋字第 611 號解釋所揭示。而公務員年終考績考列
丙等之法律效果,除最近 1 年不得辦理陞任外(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5 款參照),未來 3 年亦不得參加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
簡任之升官等訓練(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參照),於晉敘陞遷等服公
職之權利影響重大。基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應無不許
對之提起司法救濟之理。


詳全文 http://goo.gl/sk69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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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da avatarIda2015-10-08
如果打丙等可以提救濟 那要先踐行保訓會復審程序嗎
Elvira avatarElvira2015-10-12
如果丙等被定位為權力重大影響 可提行政訴訟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5-10-14
那應該就是改走復審程序 而不是申訴再申訴
Eden avatarEden2015-10-17
推 公務員權利保障制度 大進步
Jacob avatarJacob2015-10-21
如果強制3%,每年近萬件案件癱瘓法院,最後只得以
宣告違憲為關中鬧劇解套。
George avatarGeorge2015-10-25
早就該這樣了 長官本來就不能莫名其妙打丙啊!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5-10-27
為打丙而打丙的長官是很糟糕的!
Steve avatarSteve2015-10-29
最該改革的是,同級應同受考評,哪有主管全甲的
Iris avatarIris2015-10-31
早晚要來顛覆這情況,科長應25%乙等,其於長官亦同
Ethan avatarEthan2015-11-03
目前體制長官全甲真的頗瞎
Lucy avatarLucy2015-11-05
看明年政黨輪替後會不會改變長官全甲不合理情況!
Thomas avatarThomas2015-11-05
主管全甲喔.......難怪我主管只看區長要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