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考試
By Edith
at 2014-05-15T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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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
(中央社訊息服務 2014/05/15 13:53:01)
考試院院會15日通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內函請
行政院及司法院同意會銜修正發布。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自民國86年7月25日訂定發布施
行至今,共11次修正,此次為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法及實務作業需要,故修正本辦法。
黃秘書長並指出,本次計修正條文8條及增訂2條條文,重點如下:
一、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規定,增加「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為保留
受訓資格事由,並將申請期限限定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
二、統籌將停止訓練人員申請重新訓練之期限、程序、訓期重新起算,以及應依參加訓練
當年度訓練計畫等合併規範。
三、增加受訓人員因服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請公傷假,致無法繼續接
受訓練,可申請停止訓練之規定。
四、增加「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捐贈骨髓或器官假外,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
練期間二分之一」須廢止受訓資格之規定。
訊息來源:考試院
http://www.cna.com.tw/postwrite/Detail/148070.aspx#.U3ThCvmSy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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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訊息服務 2014/05/15 13:53:01)
考試院院會15日通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內函請
行政院及司法院同意會銜修正發布。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自民國86年7月25日訂定發布施
行至今,共11次修正,此次為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法及實務作業需要,故修正本辦法。
黃秘書長並指出,本次計修正條文8條及增訂2條條文,重點如下:
一、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規定,增加「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為保留
受訓資格事由,並將申請期限限定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
二、統籌將停止訓練人員申請重新訓練之期限、程序、訓期重新起算,以及應依參加訓練
當年度訓練計畫等合併規範。
三、增加受訓人員因服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請公傷假,致無法繼續接
受訓練,可申請停止訓練之規定。
四、增加「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捐贈骨髓或器官假外,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
練期間二分之一」須廢止受訓資格之規定。
訊息來源:考試院
http://www.cna.com.tw/postwrite/Detail/148070.aspx#.U3ThCvmSy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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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bbdirty5566:家裡有一件藍鳥40號T恤 現在跟垃圾一樣01/21 09:02
→ WeAntiTVBS:王在藍鳥是穿67吧 那跟垃圾沒兩樣無誤01/21 09:04
推 a60525025:大樹在藍鳥又不是40..........01/21 09:05
推 cchmaddux:唬爛也不打草稿 去年藍鳥隊40號球衣是隊上投手教練穿的01/21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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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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