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審議通過司法官及律師二項考試規則 - 律師工作討論

By Oscar
at 2013-08-22T16:00
at 2013-08-22T16:00
Table of Contents
日期 102/8/22 下午 01:09
標題 考試院審議通過司法官及律師二項考試規則修正案
內容
考試院今(22)日召開第11屆第250次會議,通過考選部研提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
考試規則第4、5、6條修正草案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自103年開始,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將同時舉行,並採同一試題,另自104年
起,律師考試第二試增加4科選1科之選試科目。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101年7月5日考試院第11屆第195次會議決議通過林雅鋒等18位考
試委員聯名提案,建議律師考試第二試增加選試科目設計,以甄拔多元法律專才;另考量
自100年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均實施新制,經檢視本二項考試第一試應考人,其重複報
考及錄取人數皆超過五成以上,為減輕應考人負擔;以及因應法官審理案件及律師處理受
委任事件等實務運作之需要,經2次函詢產官學界意見,並邀集產官學界代表召開3次專案
會議研商獲致共識,案經陳報考試院召開2次全院審查會完成審查。本次審議通過之二項
考試規則,主要修正重點為:
一、自103年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將同時舉行,採用同一試題,應考人兼具本二
項考試第一試應考資格者,如同時報考本二項考試且達到各該考試第一試錄取標準,得分
別應各該考試第二試。
二、自103年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其中「海商法」科目刪除,改列考「強制執
行法」。
三、自104年起,律師考試第二試原列考之「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
易法)」科目,修正為「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仍列為必考科目,占100分。
四、自104年起,律師考試第二試將增加「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
、「海商法與海洋法」等4科列為選試科目,由應考人任選1科應試,占100分。
五、另配合104年起,律師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內容調整及增列選試科目,第二試及格方
式以錄取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標準,並將於考試及格證書加註選試科目
別。
董部長並表示,本二項考試規則之修正,乃呼應社會各界對於甄拔法律多元人才、因應法
官及律師實務運作之需求,並減輕應考人準備考試之負擔,實具有重大之意義;另基於法
治國現代化、社會多元發展、專業分工及全球化國際競爭趨勢,各界對於律師服務之專業
項目需求日益提昇,律師增加選試科目,發展不同特定領域專業職能,亦成為律師強化其
競爭力之重要法則,也更有助於國家社會的發展與國際競爭力。考選部後續除進行相關考
試作業之調整外,並著手進行以下重要工作:
一、邀請產官學界代表研商釐訂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強制執行法」及律師考試第二
試選試科目列考範圍,並以專業基礎理論與實務及必要性為主,儘可能減少應考人負擔。
二、擬定上述各該科目命題大綱,並及早對外公布,以利應考人準備。
三、邀集產官學界代表成立題庫命題小組,以建立題庫。
有關本二項考試規則修正條文,俟考試院完成發布程序後,將立即登載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http://www.moex.gov.tw),以供各界查詢。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30822/246864/
【即時論壇】打破律師司法官考試的黑箱作業
2013年08月22日15:21
作者:謝良駿(律師)
考試院邇來針對律師高考、司法官特考制度進行多次改革,自民國100年起即改採先選擇
、後申論之兩階段考試,並增加國際公法、證券交易法等考科。新制度實施不到三年光景
,據報載考試院已計畫將於明年起合併舉行律師、司法官第一試考試,更將於104年律師
考試第二試增加「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等
四科選考科目。考試院為國家掄人才而煞盡心思,固然值得肯定。然而,改革迄今,竟遲
未見考試院就當今考試制度之最大弊病-「黑箱作業」予以改善,誠令人遺憾。
眾所週知,律師、司法官考試制度之最大問題在於:閱卷品質不佳、評分標準不明,以及
禁止考生對評閱結果聲請重新評閱,而形成無人可知的「神祕黑箱」。依現行典試法第23
條第2項、第24條第3項規定,應考人不僅不得申請閱覽試卷與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
案,更無法就試卷評分疑有濫用權力(如評分標準前後不一、閱卷委員以「獨門暗器」排
斥其他學術見解等)或未尊重「應考人作答餘地」等違法情事聲請重新評閱試卷。然而申
論試題評分標準究竟為何?長久以來,其內容一直是個難解之謎題,導致多年以來從無人
確切知悉自己落榜或考取之原因為何,因而只能怨天或謝天。遑論舊制律師考試採取單閱
制,99年度到考人數近7500人,但每題閱卷委員僅有一人,且必須於極短時間內評閱完畢
,繁重之閱卷疲勞度導致評分可信度降低,如此不合理的制度,閱卷老師們雖叫苦連天,
卻也只能犧牲考生權益而大嘆無奈。一旦考試及格與否之標準變成不可預測之射倖與賭博
,試問考試院如何能確保考試制度之客觀公平性?
查現行典試法嚴重侵害人民於憲法上之應考試權、訴訟權等基本權利之問題,學者與考選
部諸多長官,早已紛紛提出改革建議,認為宜避免「神祕黑箱」而應賦予應考人申請閱覽
與複製試卷之權利、公布國家考試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考選部長亦曾於94年6月間發表
文章表示上開改革建議。孰料,部長於97起擔任政務次長、101年起更接任部長乙職,卻
未見其有任何改革行動,以致上開議題永遠僅能停留於學術討論階段。參諸考試院101年4
月送交立法院審議之典試法修正草案,其中第27條、第28條竟只有形式上之文字潤飾,而
無實質修正,顯見考試院根本無意識或毫不在意上開核心問題,總在枝尾末節打轉。反觀
彼邦德國,其司法考試之考生不僅有官方之參考答案,更可聲請閱覽試卷而觀看書面評語
,以及針對違法情形請求重新評閱。理由無他,德國人認為這是法治國家所應有之「基本
常識」。如此一來,要吾人如何能對政府有所信心?
法律人的教育養成,影響國家民主法治之發展,然而我國的法學教育始終無法擺脫不良考
試制度之負面影響。當今大環境對年輕人如此不友善,大學畢業生薪資跌至22K,透過國
家考試改善個人生活條件,毋寧是廣大深陷無涯苦海的諸多考生所共同擁有之願望與夢想
。但我國政府長期對考試人權之忽視,以致考生處於極為惡劣之考試環境,其基本人權實
已蕩然無存,考生們又如何能期待透過考試來扭轉逆勢?吾人誠懇地請求考試院與立法院
長官們能嚴正對待現行典試法業已違憲之問題,並創造完整良善的法學教育與合理公平的
國家考試制度,給予廣大考生與年輕學子們一個可以期待與夢想的美好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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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考試院審議通過司法官及律師二項考試規則修正案
內容
考試院今(22)日召開第11屆第250次會議,通過考選部研提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
考試規則第4、5、6條修正草案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自103年開始,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將同時舉行,並採同一試題,另自104年
起,律師考試第二試增加4科選1科之選試科目。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101年7月5日考試院第11屆第195次會議決議通過林雅鋒等18位考
試委員聯名提案,建議律師考試第二試增加選試科目設計,以甄拔多元法律專才;另考量
自100年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均實施新制,經檢視本二項考試第一試應考人,其重複報
考及錄取人數皆超過五成以上,為減輕應考人負擔;以及因應法官審理案件及律師處理受
委任事件等實務運作之需要,經2次函詢產官學界意見,並邀集產官學界代表召開3次專案
會議研商獲致共識,案經陳報考試院召開2次全院審查會完成審查。本次審議通過之二項
考試規則,主要修正重點為:
一、自103年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將同時舉行,採用同一試題,應考人兼具本二
項考試第一試應考資格者,如同時報考本二項考試且達到各該考試第一試錄取標準,得分
別應各該考試第二試。
二、自103年起,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其中「海商法」科目刪除,改列考「強制執
行法」。
三、自104年起,律師考試第二試原列考之「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
易法)」科目,修正為「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仍列為必考科目,占100分。
四、自104年起,律師考試第二試將增加「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
、「海商法與海洋法」等4科列為選試科目,由應考人任選1科應試,占100分。
五、另配合104年起,律師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內容調整及增列選試科目,第二試及格方
式以錄取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33%為及格標準,並將於考試及格證書加註選試科目
別。
董部長並表示,本二項考試規則之修正,乃呼應社會各界對於甄拔法律多元人才、因應法
官及律師實務運作之需求,並減輕應考人準備考試之負擔,實具有重大之意義;另基於法
治國現代化、社會多元發展、專業分工及全球化國際競爭趨勢,各界對於律師服務之專業
項目需求日益提昇,律師增加選試科目,發展不同特定領域專業職能,亦成為律師強化其
競爭力之重要法則,也更有助於國家社會的發展與國際競爭力。考選部後續除進行相關考
試作業之調整外,並著手進行以下重要工作:
一、邀請產官學界代表研商釐訂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強制執行法」及律師考試第二
試選試科目列考範圍,並以專業基礎理論與實務及必要性為主,儘可能減少應考人負擔。
二、擬定上述各該科目命題大綱,並及早對外公布,以利應考人準備。
三、邀集產官學界代表成立題庫命題小組,以建立題庫。
有關本二項考試規則修正條文,俟考試院完成發布程序後,將立即登載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http://www.moex.gov.tw),以供各界查詢。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30822/246864/
【即時論壇】打破律師司法官考試的黑箱作業
2013年08月22日15:21
作者:謝良駿(律師)
考試院邇來針對律師高考、司法官特考制度進行多次改革,自民國100年起即改採先選擇
、後申論之兩階段考試,並增加國際公法、證券交易法等考科。新制度實施不到三年光景
,據報載考試院已計畫將於明年起合併舉行律師、司法官第一試考試,更將於104年律師
考試第二試增加「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等
四科選考科目。考試院為國家掄人才而煞盡心思,固然值得肯定。然而,改革迄今,竟遲
未見考試院就當今考試制度之最大弊病-「黑箱作業」予以改善,誠令人遺憾。
眾所週知,律師、司法官考試制度之最大問題在於:閱卷品質不佳、評分標準不明,以及
禁止考生對評閱結果聲請重新評閱,而形成無人可知的「神祕黑箱」。依現行典試法第23
條第2項、第24條第3項規定,應考人不僅不得申請閱覽試卷與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
案,更無法就試卷評分疑有濫用權力(如評分標準前後不一、閱卷委員以「獨門暗器」排
斥其他學術見解等)或未尊重「應考人作答餘地」等違法情事聲請重新評閱試卷。然而申
論試題評分標準究竟為何?長久以來,其內容一直是個難解之謎題,導致多年以來從無人
確切知悉自己落榜或考取之原因為何,因而只能怨天或謝天。遑論舊制律師考試採取單閱
制,99年度到考人數近7500人,但每題閱卷委員僅有一人,且必須於極短時間內評閱完畢
,繁重之閱卷疲勞度導致評分可信度降低,如此不合理的制度,閱卷老師們雖叫苦連天,
卻也只能犧牲考生權益而大嘆無奈。一旦考試及格與否之標準變成不可預測之射倖與賭博
,試問考試院如何能確保考試制度之客觀公平性?
查現行典試法嚴重侵害人民於憲法上之應考試權、訴訟權等基本權利之問題,學者與考選
部諸多長官,早已紛紛提出改革建議,認為宜避免「神祕黑箱」而應賦予應考人申請閱覽
與複製試卷之權利、公布國家考試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考選部長亦曾於94年6月間發表
文章表示上開改革建議。孰料,部長於97起擔任政務次長、101年起更接任部長乙職,卻
未見其有任何改革行動,以致上開議題永遠僅能停留於學術討論階段。參諸考試院101年4
月送交立法院審議之典試法修正草案,其中第27條、第28條竟只有形式上之文字潤飾,而
無實質修正,顯見考試院根本無意識或毫不在意上開核心問題,總在枝尾末節打轉。反觀
彼邦德國,其司法考試之考生不僅有官方之參考答案,更可聲請閱覽試卷而觀看書面評語
,以及針對違法情形請求重新評閱。理由無他,德國人認為這是法治國家所應有之「基本
常識」。如此一來,要吾人如何能對政府有所信心?
法律人的教育養成,影響國家民主法治之發展,然而我國的法學教育始終無法擺脫不良考
試制度之負面影響。當今大環境對年輕人如此不友善,大學畢業生薪資跌至22K,透過國
家考試改善個人生活條件,毋寧是廣大深陷無涯苦海的諸多考生所共同擁有之願望與夢想
。但我國政府長期對考試人權之忽視,以致考生處於極為惡劣之考試環境,其基本人權實
已蕩然無存,考生們又如何能期待透過考試來扭轉逆勢?吾人誠懇地請求考試院與立法院
長官們能嚴正對待現行典試法業已違憲之問題,並創造完整良善的法學教育與合理公平的
國家考試制度,給予廣大考生與年輕學子們一個可以期待與夢想的美好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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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Xanthe
at 2013-08-23T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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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o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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