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員轉任新職的保障?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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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後雖有人建議同事找議員,但同事自覺從事的領域圈子很小,怕那天大家仍會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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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個怕那個怕, 那基本上"無解", 你只有慢慢等缺釋出了

: 不知大家有比較好的建議嗎?

爭訟也是一條路,又可能比較好的選擇 (不用欠議員人情)


工作權的保障是憲政層級的權利保護範圍

直接告下去就對了 ====> 贏的機率高




跟對方交涉沒留下紀錄, 偶覺得法官應該會要對方舉證

=====> 因為太簡單了, 如果對方沒同意錄取, 怎麼可能辭職?

論理法則推斷就知道了

: 覺得對新單位事後的態度頗不為然,一幅沒他們的事情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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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4-04-01
問題是你今天打著機關的臉去上班,以後大概小鞋穿不完了...
Kumar avatarKumar2014-04-05
不用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