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停後休假問題 - 公職
By Elizabeth
at 2017-06-08T23:29
at 2017-06-08T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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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oshiue (倒數計時)》之銘言:
: 幫友代po
: 請問~
: 102年3月底初任公職,
^^^^^
: 105.3.2-106.5.21間育嬰留停
^^^^
102年3月底 ~ 105.3月初
要怎樣算到 "3年又1個月"??? ^_^
若要說3年又1個月,等於是
不足月的部分,算兩次了.
正規算法,也應該是 102年3月底~105年2月底 =>2年又11個月
105年2月底~105.3.02 =>不足1個月,酌予採認1個月
算有正足 3年.
這大概是"一般多數人事人員"的採認方式.
可是呢,實務訓練期間,是否採計為休假年資??
這部分應該是 104.01以後錄取人員才不採計.
: (至105年3月工作年資爲3年1個月),
: 我們人事幫我算的休假是
: 106年: 7*3/12
: 107年: 7*8/12
: 乘以比例我沒問題,不解的是爲什麼我無法用14天去乘比例呢?
: 是因爲我復職後還沒工作滿一年,
: 所以休假年資無法從7天跳14天嗎?
: 還是其他原因?
你怎不問他??? ^_^
難道你們家的人事人員,氣場強到讓你連當面問都不敢問?? ^_^
: 如果知道是哪個條文有規定,也麻煩提供,
: 謝謝~
人事人員不會咬人,別怕.....頂多用個雞腿便當就好(誤)
其實,大概猜得出來,那位人事人員的算法.
翻法條給你看,你大概就會理解了.
===============================================================
第 7 條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
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
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
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
^^^^^^^^^^^^^^^^^^^^^^^^^^^^^^^^^^^^^^^^^^^^^^^^^^^^^^^^^^^^^^^^
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
^^^^^^^^^^^^^^^^^^^^^^^^^^^^^^^^^^^^^^^^^^^^^^^^^^^^^^^^^^^^^^^^
定給假。
^^^^^^
第 8 條
公務人員因轉調(任)或因退休、退職、資遣、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其
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
,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但侍
^^^^
親、育嬰留職停薪者,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度休假,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
^^^^^^^^^^^^^^^^^^^^^^^^^^^^^^^^^^^^^^^^^^^^^^^^^^^^^^^^^^^^^^^^
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
^^^^^^^^^^^^^^^^^^
================================================================
那位人事人員的計算邏輯,就是在 第7條第2項.
也就是 "採計休假年資"的算法,要到 "復職後第三年"才有給你當 baseline
(就是第七條2項後段)
換言之,一般公務員認知是休假年資可以一直累加
(就是 baseline隨年資增加而增加)
可是,在這位人事人員對於法規認知上,則是只要你有異動,年資沒有銜接上.
(註:銜接上,就走第8條第1項)
沒銜接上的,就必須走第八條第2項的規定辦理
(回到最低 baseline ,也就是 7天)
所以 106年(回職後第一年) 107年(回職後第二年) 都是 7天 Baseline
要108年(回職後第3年),
才會回到 3年+106.05~107.12的休假年資 baseline
--
個人認為.....人事沒算錯(以法規來看的話.....)
--
: 幫友代po
: 請問~
: 102年3月底初任公職,
^^^^^
: 105.3.2-106.5.21間育嬰留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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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3月底 ~ 105.3月初
要怎樣算到 "3年又1個月"??? ^_^
若要說3年又1個月,等於是
不足月的部分,算兩次了.
正規算法,也應該是 102年3月底~105年2月底 =>2年又11個月
105年2月底~105.3.02 =>不足1個月,酌予採認1個月
算有正足 3年.
這大概是"一般多數人事人員"的採認方式.
可是呢,實務訓練期間,是否採計為休假年資??
這部分應該是 104.01以後錄取人員才不採計.
: (至105年3月工作年資爲3年1個月),
: 我們人事幫我算的休假是
: 106年: 7*3/12
: 107年: 7*8/12
: 乘以比例我沒問題,不解的是爲什麼我無法用14天去乘比例呢?
: 是因爲我復職後還沒工作滿一年,
: 所以休假年資無法從7天跳14天嗎?
: 還是其他原因?
你怎不問他??? ^_^
難道你們家的人事人員,氣場強到讓你連當面問都不敢問?? ^_^
: 如果知道是哪個條文有規定,也麻煩提供,
: 謝謝~
人事人員不會咬人,別怕.....頂多用個雞腿便當就好(誤)
其實,大概猜得出來,那位人事人員的算法.
翻法條給你看,你大概就會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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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
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
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
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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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項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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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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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公務人員因轉調(任)或因退休、退職、資遣、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其
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
,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但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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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育嬰留職停薪者,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度休假,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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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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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位人事人員的計算邏輯,就是在 第7條第2項.
也就是 "採計休假年資"的算法,要到 "復職後第三年"才有給你當 baseline
(就是第七條2項後段)
換言之,一般公務員認知是休假年資可以一直累加
(就是 baseline隨年資增加而增加)
可是,在這位人事人員對於法規認知上,則是只要你有異動,年資沒有銜接上.
(註:銜接上,就走第8條第1項)
沒銜接上的,就必須走第八條第2項的規定辦理
(回到最低 baseline ,也就是 7天)
所以 106年(回職後第一年) 107年(回職後第二年) 都是 7天 Baseline
要108年(回職後第3年),
才會回到 3年+106.05~107.12的休假年資 base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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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人事沒算錯(以法規來看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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