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你我社區有關,消防法修正案 - 物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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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總統106年1月18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05901號
令修正公布消防法第9條、第38條條文,對於應檢修
申報之各類場所依限辦理檢修申報之規定,已刪除
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再進行裁處程序,修正
為逾期未辦理檢修申報之場所直接處罰後再予限期
改善,並得按次處罰。

消防局特此呼籲民眾及各類場所管理權人,應依前述
修正後之檢修申報規定,定期委託消防專技人員辦理
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並依限申報檢查結果,以免因
逾期申報受罰,致使權益受損。

相關網址:中華民國內政部
http://glrs.moi.gov.tw/NewsContent.aspx?id=3025

相關函文
https://goo.gl/WZa2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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