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高普考與地特邦約以後都改三年,那過渡期的地特算幾年 - 普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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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版看到高普考與地方政府特考將會合併
然後都改綁約三年的法規修改
快則下會期會通過的消息

那假設法規明年通過(101年1月)
那去年開始正式任職的地特人員(99年1月)

綁約期限是算新的法規?99-100-101-102 共三年,於102年1月可轉調至其他機關
還是舊的法規? 99-100-101-102(前三年原發機關綁約限制)
102-103-104-105(後三年原考區綁約限制)
這適用從新從優原則嗎?
是的話在修法前考上地特但是服務未滿六年的人
不就提前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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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racy avatarTracy2011-05-31
立法速度有比3%丙快嘛?? ^_^ 3%現在繼續不知該不該試辦
Ida avatarIda2011-05-31
而且,更有趣的是...明明只要機關不放人,要走就只能離職
Isla avatarIsla2011-05-31
你機關方丈有骨頭一點,你部下五年十年才能走都不是問題
Liam avatarLiam2011-06-03
想用綁約留人??還不是隔年照樣跟你報考,用考試走人.....
Regina avatarRegina2011-06-08
我聽說是傾向"以3%為上限" 但不一定要達3%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1-06-09
就算是0.1% 只要是強制比例就有失公平性
Mary avatarMary2011-06-14
同意樓上 如果大家都有認真做 硬要砍 就是錯
Dora avatarDora2011-06-16
有人為求政權,不擇手段、無所不用其極,
Mary avatarMary2011-06-19
不惜搞垮台灣文官體系、棄公平正義如敝屣,真是其心可誅。
Leila avatarLeila2011-06-21
我覺得這沒什麼好爭議啊 釋字525講那麼清楚 信賴保護原
Delia avatarDelia2011-06-24
本來就不止適用於行政處分 法規命令亦有適用 舉輕而明重
法律自然也是如此 而且該號解釋要求行政機關變更法規命
Irma avatarIrma2011-06-26
命令 為了公益或其他考量 就信賴保護範圍本就應訂過渡
條款 我不太相信考試院的法規委員會那麼沒水準
Lily avatarLily2011-06-29
有銓敘函這種東西啊 上面都寫你的調任期限了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1-07-04
不用想這東西 最快也是明年才會過 101高考的適用
這和地特又沒啥影響 考試法關於地特的部分會另外修的
Cara avatarCara2011-07-07
目前草案是改高普初的綁約年限,地特沒有修改綁約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1-07-08
有把高考和地特合而為一的建議 因為高考改成綁3年 和地特已無
多大的差異....
Mary avatarMary2011-07-12
本來不綁約 改綁一年 現在又改綁三年 那考試院或所謂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1-07-13
人事行政局不去檢討這些單位為什麼流動率那麼高 到底
問題出在那裡嗎 一眛的用綁約來留人 綁約是最簡單 但也
考試院跟人事行政局無能的策略
Emma avatarEmma2011-07-14
延長綁的時間當然是各單位的意見
Regina avatarRegina2011-07-18
各單位的意見這當然是可暸解的 但是身為人事專業 不應只
Sandy avatarSandy2011-07-19
被動的業務單位說什麼就什麼如果那麼多年 都有這種情形
考試院或所謂人事行政局不應該將這些機關討論一下
Kyle avatarKyle2011-07-20
用鉅觀的角度去看這些機關為什麼流動率過高 針對這些問
題對症下藥吧 例如:員額太少或勞逸分配不均…等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1-07-23
也許每個機關無法細到去暸解細部 但站在主管員額或是人
員配置上 也應該要為這些機關想想辦法而不是用綁約有人
Ida avatarIda2011-07-23
可以用 問題就丟著不管了 然後就說每年都會有人考上
個人覺得不是很負責兼不專業
Bennie avatarBennie2011-07-28
如果這種流動率在一般民間企業,HR早就被定翻了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1-07-28
在公部門,看來流動率不是人事室的KPI...
Donna avatarDonna2011-07-29
其實各單位只要堅持不放人 真的肯下決心辭職的也不會太多
Dora avatarDora2011-08-01
想調就調應是公務體系的陋習,在民間企業哪能這樣.是該限制一下.
應該用考績或是在該單位任職年資, 來做為調動依據比會較合理些.
有本事, 就再用考試走人囉...
Adele avatarAdele2011-08-05
一般勞工 在勞動契約上當然也有所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
Necoo avatarNecoo2011-08-07
但是這建築在一個基礎與事實上就是企業曾經為了該勞工
進行培訓花費了極大的成本,例如:機師送去國外受訓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1-08-08
或是要受長訓達好幾個月 不訂最低服務年限極難平衡損益
但這些條款都要合理 但今天考試院所做的修正有那些修正
Annie avatarAnnie2011-08-09
意見是和上述經驗法則相同 根本考慮都沒考慮流動率過高
的原因或是像警察、政風、法官等受訓那麼長 也沒有損益
Lydia avatarLydia2011-08-11
問題公務人員的流動本來就不能不問理由就綁約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1-08-12
你說特考特用還能解釋 基本上用地方做為特考本來就怪
照理來說地方併高普考 本來應該要去參考是高普考的規定
而不是地方特考的規定
Erin avatarErin2011-08-15
ezmantalk講的很對
Hedda avatarHedda2011-08-17
地方特考特用的原因也是因為偏遠地區流動率太高....
不過我覺得用綁約來解決流動率是最沒大腦的解決方法
Elma avatarElma2011-08-21
偏遠地區不綁六年,保證每年流動都很難看.綁約後六年難看一次lol
Harry avatarHarry2011-08-23
要解決也不是很難, 錢一直加保證可以留住人, 但現實不能這樣做.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1-08-28
反正就是現任政府想盡法子刁難基層公務員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1-08-30
想讓高階文官又升職等又加錢 基層文官強制丙等加綁約
馬政府啊 你真該去死一死算了
Quanna avatarQuanna2011-08-31
所以之前考上地特的,可以不用綁這麼久(6年)嗎?
Adele avatarAdele2011-09-04
地特綁約長還情有可原 畢竟是自己選擇要考哪個區 但是高普考
Kyle avatarKyle2011-09-05
綁約3年 對於那些因分數高低而分發到外地的來說比地特還痛苦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1-09-06
修訂法案根本就沒考慮到分發到外地人員的家庭 租屋問題 怨氣~
Ingrid avatarIngrid2011-09-08
其實跟綁約關係不大,偏遠地區開地特,沒人報名也是死
還不如開高普,好歹分發來最少得呆上一年多,不是嘛???
若主管打死不放也行呀,三年過了又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