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一般行員票據法72題 - 金融業討論

Table of Contents

您好:

首先謝謝 台端對本院所辦測驗試題所提供之寶貴意見,針對您的問題,回覆說明如下:


根據票據法130條,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
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
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根據票據法
第135條,發票人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我國目前院轄市有台北
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由於題目設定發票地為「屏東縣」,付
款地為「台東縣」,兩者行政轄區「台灣省」之層級相同,因此依法其付款提示期限應為
發票日後七日。



█ 選項有誤,正確答案為104年5月1日至104年5月8日。本題無正確答案,一律給分。




--

All Comments

Elvira avatarElvira2015-10-24
送分了 不過害我上一題也改掉= =
Madame avatarMadame2015-10-27
ya~雖然才一題哈哈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5-10-30
76題維持原答案,可是我覺得沒好好解釋已難過
Lily avatarLily2015-11-02
拍拍 差一題而已啦
Olive avatarOlive2015-11-05
我上一題也改了 殘念
Lily avatarLily2015-11-08
我也收到了
Ina avatarIna2015-11-11
+1 上題也改…
Ingrid avatarIngrid2015-11-14
+1跟著改...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5-11-17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