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又是我 :D
經過大家的幫忙
我已經在黃金周找到了房子~ (歡呼~!!)
的確是去找了仲介...(其實也是仲介找上了我)
的確是比預定的預算高了一些,但房子小而乾淨,地點離市中心近,
大廈裡住了不少外國人 我想應該算是還可以的地方了 (希望)
大推一下天津的涉外仲介,他真的很了解我要什麼
合約上還直接寫明了,附"IKEA家具"
現在風塵僕僕的又回到台北了
房子找好了之後~~正在想派出所報到的事情
這件事有跟涉外仲介問過一次,他好像也不是很清楚外國人都怎麼搞這些的...
(我知道台灣人不算外國人那塊,但我不拿台灣護照進去,
所以不適用台灣人在大陸的規則)
找到了資料如下,也看了板上的精華區
不知道有沒有漏東西? 請大家幫忙糾正一下了
(派出所的公安不怎麼理人)
(我以德國護照入境)
第十七條 外國人申請居留證件須回答被詢問的有關情況並履行下列手續:
(一)交驗護照、簽證和與居留事由有關的證明;
(二)填寫居留申請表;
(三)申請外國人居留證的,還要交驗健康證明書,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1指的應該就是我的護照、工作簽和工作合約
我總覺得除了1.2.3 應該要附上租賃合同吧???
不知道要不要連同房東一起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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