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公聽會 7/9 14:30 - so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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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Jku-hEN ]

作者: ilovesongyy (YY)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爆卦]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公聽會 7/9 14:30
時間: Tue Jul 8 14:28:54 2014

連結:
http://ppt.cc/fPWq

內容:

「壓垮台灣創作人的最後一根稻草」

我原本應該要趕稿的,但即便今天無法睡覺,也必須告訴大家這件事,
拜託請各位花5分鐘看看這篇文章真的拜託拜託大家!!!!

7/9星期三下午2點30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8樓禮堂,
將召開第5次「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公聽會」。倘若修正草案順利通過,
將會是壓垮所有台灣創作者最沉重的一擊。

http://www.epza.gov.tw/info.aspx?pageid=5550d9477f17eece&cid=409f8f9caca9df05
修正條文於網頁最底端

條文有太多荒謬之處,譬如對於「非營利目的」使用它人創作的權利過度擴張
(特別是音樂類作品);避免冗長,只向大家說明最可怕的第13條修正:

甲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
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兩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乙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
從其約定。前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簡單來說、依照修正結果,任何有雇主的創作者,在沒有契約明定下,
所有作品之版權將無條件歸雇主所有。更誇張的是,在乙案中,
如果沒有契約明定,創作者將連人格權都喪失!!!!!!!

也就是創作者無權聲稱他是該作品的作者,他的老闆才是!!
他的老闆付了薪水以後就變成「製造那個作品的人」。

倘若修正通過,台灣的創作圈將會永遠成為一灘死水。

7/9下午,台大側門智財局一樓廣場,將會有一群伙伴為全台灣的創作者怒吼,
如果你支持台灣音樂人、台灣畫家、所有用靈魂豐富台灣內涵的創作人,而且時間允許的話,
請務必到場支持!!或者分享這個訊息、用任何方式告訴大家這件事。

https://www.facebook.com/SaveCreation
夥伴們的粉絲頁,請給他們加油!!

我是一個極為渺小的創作人,這也是我能為這件事做到最大的影響了。
希望二十年後,台灣還能是一塊寶地、能夠讓我站在上面,畫台灣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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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犯法、玩法,這些都是不懂法律的像我這種小老百姓所無法瞭解的,
看到這篇文章,我自己也去google了一些文章,看了兩三個小時一無所得,
不曉得有沒有大大可以將著作權的修正草案做比較簡單的說明?
因為我google的時候,在公民覺醒版有篇文章說這草案也有可能會抑制公民監督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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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世界有兩件事情是錢買不到的,

一是正義,二是老子不願意

From:神槍手與咖哩雞(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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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ary avatarGary2014-07-10
幫高調
Cara avatarCara2014-07-14
煩ㄟ 這是支線唉是主線啦
Yedda avatarYedda2014-07-15
又要修了喔 啃
Elma avatarElma2014-07-20
為什麼要這樣啊 完全不把真正創作的人放眼裡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4-07-20
什麼鬼法案...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4-07-21
Ina avatarIna2014-07-21
.......
Tracy avatarTracy2014-07-25
蟑螂法案
Tracy avatarTracy2014-07-27
起碼用錢買啊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4-07-29
鬼法案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4-08-01
這案子先前就戰過了 你不喜歡乙案是一回事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4-08-05
天阿
George avatarGeorge2014-08-08
但你講這根本闢話 受僱人用雇用人的資源所創作的東西
Noah avatarNoah2014-08-10
雇用人有啥不對 你是僱傭關係不是出資委聘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4-08-12
高調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4-08-14
他媽的要戰之前也先去搞清楚著作權法好嘛
George avatarGeorge2014-08-17
看起來好像不是很恐怖的那麼回事 而且在立法院還有的吵
Dinah avatarDinah2014-08-20
著作人通稱作者 老闆頂多拿著作財產權…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4-08-23
上一個靠雇用員工 作為上萬筆專利發明人的 就叫愛迪生
Kama avatarKama2014-08-24
高調
Ina avatarIna2014-08-29
Ursula avatarUrsula2014-08-31
資方政府的一貫作為
Emily avatarEmily2014-09-01
Gary avatarGary2014-09-05
似是而非。
Kelly avatarKelly2014-09-09
阿就契約明定阿.....有差嗎= =
Kama avatarKama2014-09-14
民法懸賞廣告也是一樣的規定啊.....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4-09-14
我話講句難聽點 台灣的創作人有多少事soho族
Donna avatarDonna2014-09-18
另有聲明的話 業主就把專利都幹走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4-09-21
他們是適用這法條嘛 還是出資委聘的規定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4-09-26
如果法律規定原則上屬於行為人所有,例外契約另訂的話
那大概例外情況的量會大於原則情況的量 全用契約另定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4-09-29
業主又不是呆子 他就是要幹你的著作權利啊 不x不要x
Noah avatarNoah2014-10-02
壓倒台灣創作人這話聽了就一肚子火
Wallis avatarWallis2014-10-03
說真的壓倒台灣創作人的應該是某些**ST之流的著作權團體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4-10-07
Liam avatarLiam2014-10-09
幫著慣老半凹員工阿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4-10-11
Edwina avatarEdwina2014-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