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poallan ()》之銘言:
: 推 firewill: 都沒有人覺得有鬼嗎...保育地登記成建地,還放棄上訴 03/02 22:57
就是登記跟校對的問題 (知道自己錯了,還要繼續上訴嗎???)
(不然政府無聊,地政還要養那麼多公務員來登記校對幹嗎?
叫替代役還是派遣人力來作登記作校對就好了)
對於為何會把保育地登記成建地???
簡單講,以前有一塊 很大很大的土地(下南坑段828-1),裡面有一間小小的早期建物
後來地主把土地辦分割,把那塊小小的建物坐落土地分割出來(下南坑段828-3).
申請變更為 丙建
因為是早期建物,已屬既有建物, 此類早期建物用地, 變更為丙建並不是什麼問題
但是呢,今天縣府審查ok
資料送到了地政,卻有人眼花
把 828-1 跟 828-3 通通變更為 丙建
明明初審跟複審都有審過,就是一筆而已
偏偏登記那邊出包,把兩筆都登記成 丙建
而地主看到,貪念也起(怎可能不知道自己才送一塊變更....^_^),
掂掂吃三碗公,把那麼大塊的地,給當建地高價賣了
進而發生這麼大的國賠案.
******
台中地方法院 96,重訴,14
(二)原告所屬豐原地政事務所人員即初審(林玉鳳)及複審(宋
小蘭)依上開函示辦理,惟本案送登簿時,當時承辦人即被
告甲○明知對土地登記事項,應謹慎處理,如因重大過失,
而發生錯誤、遺漏或虛偽,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該地政機關
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卻疏於注意併將下南坑段828-1地號土
地地目,於82年2月22日,由「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更
正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而登記完成送校對時
,校對人員即被告乙○○亦未發現此一錯誤,因而完成登記
,前揭下南坑段828-1地號土地標示部份之登記錯誤,將土
地分區使用種類「農牧用地」誤載為「丙種建築用地」,致
訴外人聶黃素誤以為下南坑段828-1地號可以建築,遂以高
價向訴外人王陳麗花買受,並進而由訴外人鑫唐建設有限公
司(以下稱鑫唐公司)興建建築物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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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firewill: 都沒有人覺得有鬼嗎...保育地登記成建地,還放棄上訴 03/02 22:57
就是登記跟校對的問題 (知道自己錯了,還要繼續上訴嗎???)
(不然政府無聊,地政還要養那麼多公務員來登記校對幹嗎?
叫替代役還是派遣人力來作登記作校對就好了)
對於為何會把保育地登記成建地???
簡單講,以前有一塊 很大很大的土地(下南坑段828-1),裡面有一間小小的早期建物
後來地主把土地辦分割,把那塊小小的建物坐落土地分割出來(下南坑段828-3).
申請變更為 丙建
因為是早期建物,已屬既有建物, 此類早期建物用地, 變更為丙建並不是什麼問題
但是呢,今天縣府審查ok
資料送到了地政,卻有人眼花
把 828-1 跟 828-3 通通變更為 丙建
明明初審跟複審都有審過,就是一筆而已
偏偏登記那邊出包,把兩筆都登記成 丙建
而地主看到,貪念也起(怎可能不知道自己才送一塊變更....^_^),
掂掂吃三碗公,把那麼大塊的地,給當建地高價賣了
進而發生這麼大的國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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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方法院 96,重訴,14
(二)原告所屬豐原地政事務所人員即初審(林玉鳳)及複審(宋
小蘭)依上開函示辦理,惟本案送登簿時,當時承辦人即被
告甲○明知對土地登記事項,應謹慎處理,如因重大過失,
而發生錯誤、遺漏或虛偽,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該地政機關
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卻疏於注意併將下南坑段828-1地號土
地地目,於82年2月22日,由「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更
正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而登記完成送校對時
,校對人員即被告乙○○亦未發現此一錯誤,因而完成登記
,前揭下南坑段828-1地號土地標示部份之登記錯誤,將土
地分區使用種類「農牧用地」誤載為「丙種建築用地」,致
訴外人聶黃素誤以為下南坑段828-1地號可以建築,遂以高
價向訴外人王陳麗花買受,並進而由訴外人鑫唐建設有限公
司(以下稱鑫唐公司)興建建築物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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