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有讓台灣公司的大陸工廠當地雇用的朋友
我的合同上寫著兩點
1. 薪資XXX人民幣
2.領取方式:次月18日支付上月之薪資。
3.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由XXX個人負擔,
日後因薪資或稅制變更後致調整稅額亦同樣XXX自行負擔。
我的薪資有超過4800RMB 課稅的金額,那這樣我是不是要繳大陸的所得稅?
假設公司發現金給我的話,是不是有機會不用繳稅?
因為前一家公司我在大陸只拿不到 4000RMB當零用金,剩下的薪資台灣領,雇用公司
也是台灣那邊雇用的,有勞健保。
另外關於勞健保的問題,有當地雇用的板友都是怎麼處理? 還是改繳年金?
順便打聽一下 有沒有 東莞塘廈 做小家電代工廠(歐系品牌)的朋友??
感謝各位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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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合同上寫著兩點
1. 薪資XXX人民幣
2.領取方式:次月18日支付上月之薪資。
3.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由XXX個人負擔,
日後因薪資或稅制變更後致調整稅額亦同樣XXX自行負擔。
我的薪資有超過4800RMB 課稅的金額,那這樣我是不是要繳大陸的所得稅?
假設公司發現金給我的話,是不是有機會不用繳稅?
因為前一家公司我在大陸只拿不到 4000RMB當零用金,剩下的薪資台灣領,雇用公司
也是台灣那邊雇用的,有勞健保。
另外關於勞健保的問題,有當地雇用的板友都是怎麼處理? 還是改繳年金?
順便打聽一下 有沒有 東莞塘廈 做小家電代工廠(歐系品牌)的朋友??
感謝各位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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