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有關違建拆除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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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建築歷史共業違建,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8條、29條、34條

可以用代履行或者直接強制的方法去拆除,地方政府所編預算

應該只會用在直接強制的部分,代履行的部分則是命義務人繳納

而大部分的違建拆除應該都是用代履行的方式去處理

既然如此,怎還會有如此多違建?

即使扣除就地合法的建物,違建仍然不在少數阿

就整個行政執行法的架構來看

違建拆除應該是快、狠、準

光是怠金就夠你受的了,誰敢不拆?

大部分違建都是自有住宅,先怠金、不拆就代履行、不繳錢就查封、拍賣

怎會有地方說出預算不足之類的藉口?

我知道實務上費用是機關先繳納

但無論先繳後繳,最後都是義務人要負責費用

而興建與拆除又擴大了國內的內需市場

有百利而無一害

但就現實結果,除了政治力運作外還有別的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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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8-05-16
你當地方議員都是吃素的嗎?
Isla avatarIsla2018-05-19
誰敢叫民眾繳錢 不想選了嗎XDDD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8-05-23
怕選票的話就處怠金讓行政執行分署去當壞人阿
Lydia avatarLydia2018-05-26
你是不是漏看了第30條,代履行跟怠金是互斥的啦(傻眼)
Lily avatarLily2018-05-28
樓上所言差矣,違建這問題真的很妙,他也能夠處怠金的
Rae avatarRae2018-05-28
兩個的確是互斥,但是怠金跟代履行對於自有住宅效果應
該差不多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8-05-31
政治因素->結案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8-06-02
一開始就要決定好要走怠金或代履行,我認為走怠金是最
好的,畢竟救濟之後法院認定要代履行,對她來說毫無意
Andrew avatarAndrew2018-06-07
義,應該也沒什麼人會去救濟吧
Jake avatarJake2018-06-09
義務人自己拆,大家也比較輕鬆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8-06-11
拆除公告一貼,議員電話就來了,誰會積極抓?
Elvira avatarElvira2018-06-13
你先查查行政法實務見解,教科書應該也有談到,假如
實體用的本法沒有拆除的規定(如建築法、消防法、區
計都計),你能否用行政執行法「直接」做拆除或處怠
金,我想這是撇開議員阻擾問題外,你應該先瞭解的法
律實務問題
Xanthe avatarXanthe2018-06-18
建築法、違建處理辦法、處理規則等都有提到拆除的手段
,對於法律適用我可能研究得不透澈,還請賜教
Ula avatarUla2018-06-19
看看現在做汙水下水道拆違建的情形就知道了
Lauren avatarLauren2018-06-23
樓上正解,法律上可行政治現實上誰不想選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