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 - 公職
By David
at 2017-03-30T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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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日期:106-03-30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勞動部擬具的「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林全表示,年金改革是政府重大政策,為使勞工保險年金制度長遠發展,務必全力推動,請勞動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勞動部表示,勞工保險自民國39年開辦以來,保險費率長期低收,隨著我國人口結構快速老化及少子化的影響,未來領取年金給付者愈多,繳納保費者愈少,將造成勞工保險財務龐大壓力。為期制度長遠發展,減輕未來世代負擔,宜及早進行改革,經參酌各界意見及先進國家年金改革經驗,因此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調整機制。(修正條文第13條)
二、修正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期間,逐年延長至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18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修正條文第19條)
三、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撥補挹注該保險基金之最低額度,另定明該保險財務應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並定期檢討。(修正條文第66條及第69條)
四、為利被保險人於各社會保險間跨職域流動,保障其未來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權益,增訂老年年金給付之年資併計及年金分計機制。(修正條文第74條之2)
1.其中計算平均薪資還是依年改會決議以15年計
比對試院版公務員"縮"為10年,恐怕又要淪為話柄。
2.政府負最終給付責任部分也是空話,給付的計算標準說改就改,照鯛的理論不涉信賴保護,本來應該給你一百萬的,不好意思!只要一句財政困難只能給你10萬,不要拉倒。我也是負了給付責任。此例一開,再多保證都只是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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