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研修社會福利行政組織的回顧/孫健忠 - 社工
By Elma
at 2010-02-04T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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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出處:
孫健忠(2006),從衛生福利部到衛生及社會安全部:行政院研修社會福利行政組織的回顧
。社區發展季刊,113,3-11。
==
文長,沒有要看的話可按左鍵退出,
要看的話,請加油XD
貼上此篇是為了回應f14mp5的問題
「社工專業除醫療外,常常會跨不少專業,像是勞動、法律、教育
尤其這幾年失業者多到社工忙翻,為何不跟勞委會合併?想不透」
這是2002年政府改造委員會,第三次委員會議討論的結果。
不過不知道哪裡可以找到會議紀錄,網路上搜過了沒有東西,
總統府的網頁撤掉了,不知道有沒有出版物?
就當看看歷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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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衛生福利部」到「衛生及社會安全部」行政院研修社會福利行政組織的回顧
孫健忠
壹 、前 言
關切國民生活福祉是現代國家重要的職責,而這有賴社會福利政策的制定。然而,政策本
身並非能自我執行,必須藉由行政組織的建立來達成社會福利政策的目標。就我國社會福
利行政組織的發展而言,歷經多次變革。
1.民國38年前,行政院分別有社會部與衛生部的設置;
2.38年後,政府將該兩部合併於內政部之下,其中原社會部業務分為社會、勞工、合作
三司,衛生部則縮編為衛生司。
3.民國60年,衛生司擴編為衛生署,直隸行政院;
4.76年,為加強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將勞工司與職業訓練局合併提昇為勞工委
員會。
5.民國88年,內政部成立兒童局,將兒童業務自社會司分出。
多年來,社會福利團體及學者鑒於社會司位階偏低,訴求提昇位階的呼聲始終未曾間斷。
為因應環境的變化及回應現實的需求,行政院自76年起即開始研修行政院組織法的修正案
,期冀將原有8部2會的基本架構作更新與調整。鑒於國內政治、經濟與社會諸多環境的變
化,該修正案經過數次的研修,且曾數次送請立法院審議,惟迄今尚未通過。最近一次的
研修係行政院基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公布施行,依該法規定,行政院最多設
13個部、4個委員會及5個相當二級獨立機關;因此,行政院重新擬具該法修正草案,於94
年2月函送立法院,現在立法院審議中。
行政院組織法在歷年研修的過程中,對於機關的設立有許多討論及爭議。其中一項重要的
討論是關於社會福利行政組織的規劃,由原先主張的「衛生福利部」,到現今的「衛生及
社會安全部」。在討論的過程中,議題主要集中在部會的型態,社會福利究應單獨設部,
或與衛生合併,抑或與勞動合併;其次為合併後部會的定名,以至其後伴隨的部會內部組
織分工等。本文主要係將行政院組織法研修過程中有關社會福利行政組織的討論作一整理
,特別是社福、衛生與勞動三者之間的規劃,以增進讀者對此背景的瞭解。至於衛生及社
會安全部內部組織的調整,由於尚在起始中,且與行政院組織法的修正無直接關聯,本文
僅略述及,並未多作探討。
貳 、研 修 紀 要
行政院組織法的修正案,自民國76年開始迄今,行政院共有4次的研修,茲分別說明如下
:
一、第一次研修
民國76年行政院鑒於事務不斷增繁,為適應國家政務需要,於同年8月11日成立「行政院
組織法研究修正專案小組」,著手40年來行政院組織結構的首度整修。該專案小組在10個
月的研究期間,完成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及一份總報告。(許介麟,民79:53)關於社
會福利行政組織的規劃,勞工委員會將改制為勞動部,至於社政與衛政方面,該專案小組
於
77年修正案中曾擬具甲、乙兩案。
甲案:行政院應設立「衛生福利部」,除辦理行政院衛生署原掌工作外,並掌理全民健康
保險,以及有關社會福利事項。
乙案:行政院衛生署改制為「衛生及健康保險部」或「衛生部」,除賡續衛生署原掌工作
外,並負責規劃及統一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工作;另提升內政部社會司為「社會福利署」,
加強統籌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行政院組織法研究修正專案小組,民87:282~283)惟專
案小組後決議採甲案辦理。
據此,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對成立「衛生福利部」的說明為:
「衛生福利部」由原「衛生署」改制擴編設立。……我國國民生活水準不斷提高,國人對
於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及社會福利制度,期望殷切,有將醫療衛生與社會福利制度結合為一
之必要。爰新設「衛生福利部」,除辦理行政院衛生署原掌工作外,並掌理全民健康保險
,以及有關社會福利事項。(立法院,民77)
該草案於公布初期,學者專家對此建議案均表歡迎,認為是促成社會福利與醫療保健並重
的契機,且有助於實施全民健康保險。然而,其後
由於衛生署大「衛生」而小「福利」的見解,因而遭到社會福利界的反彈,並有單獨成立
「社會福利部」的倡議。(孫健忠,民80:22~23)
此項爭議並持續延燒到該法案於立法院的審議,甚至在二讀時將「衛生福利部」修正為「
社會福利暨衛生部」,雖兩者仍合設一部,惟已將社會福利改冠於機關名稱之首位。79年
6月郝柏村內閣成立,鑒於客觀環境已有諸多變遷,且國是會議召開在即,為因應動員勘
亂時期終止後業務發展的需要,行政院之組織宜再作檢討調整,俾能有效承擔各項新增任
務,因此行政院於同年6月29日,函請立法院撤回前述修正草案。
二、第二次研修
自行政院函請立法院撤回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後,各界多有建議儘速完成重行研修工作
。民國81年2月起第2屆國民大會代表已召集會議,研商憲法增修條文修正事項,俟憲改工
作完成後,行政院組織法即應配合修正。因此,同年3月,郝柏村院長於行政院會中指示
,行政院組織法應配合憲法的修改,在立法院下一會期提出修正案,該專案小組由施啟揚
副院長召集研辦。
該研修小組於81年4月成立,為期短期內完成此項修正案,以延續76年行政院組織法研究
修正專案小組作業經驗,將研修重點集中在部會層次上之組織調整,以及新設組織之職掌
劃分事項。自同年4月至10月底,該專案小組共計召開16次委員會議,完成行政院組織法
修正草案初稿。
依據該初稿,勞工委員會仍改制為「勞動部」。至於社會福利與衛生主管機關之設置,該
專案小組認為現階段尚無單獨設立「社會福利部」之必要,仍以與衛生主管機關合併成立
一部為宜;至其機關名稱,擬具甲、乙、丙三案。
甲案:維持77年修正草案,設「衛生福利部」;
乙案:採立法院二讀會通過名稱,設「社會福利暨衛生部」;
丙案:行政院衛生署改制為「衛生部」(除原掌業務外並掌理全民健康保險,其他社會福
利事項,仍由內政部主管)。
其後,專案小組的決議為:
「衛生部」及「衛生暨福利部」兩案併陳,簽報院長核示。最
後在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中的規劃為設置衛生部(或衛生暨福利部、行政院衛生總署)
。
惟81年11月,因適值第2屆立委選舉及賡續之行政院改組,該案因而暫緩辦理。(行政
院組織法研究修正專案小組,民87)
待新任連戰院長於82年2月上任後,於行政院會議指示由徐立德副院長召集有關機關及學
者專家組成研修小組,繼續行政院組織法的研修事宜,該小組於82年3月成立。關於社會
福利專責機關之組織調整,該小組建議成立「勞動部」,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原有業務外
,另將行政院衛生署掌理之職業病調查研究事項,移由勞動專責機關辦理。此外,該小組
再度認為單獨成立社會福利部似不可行,並認為醫療衛生與社會福利密不可分,尤其全民
健康保險及社會福利中老人保健服務、殘障者復健重建、低收入醫療服務等均涉及醫療衛
生,如有統合之行政體系予以規劃、運作與管理,將能提升服務品質,促進福利資源有效
配置與運用,因而主張將社會福利與衛生合併。
對於社會福利與衛生合併之部會名稱,該小組認為如採厚生部之名稱可避免福利與衛生孰
輕孰重之議;如採福利衛生部或衛生福利部之名稱,則機關名稱與其業務職掌密合,讓人
對機關業務性質一目瞭然。究以何者為宜,
由專案小組召集人向連兼院長簡報,後奉裁示社會福利與醫療衛生合併,機關名稱採「厚
生部」,除行政院衛生署原有業務職掌外,另將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和內政部掌理之社會福
利有關事項,劃歸醫療衛生暨社會福利專責機關辦理。(行政院組織法研究修正專案小組
,民87)
惟其後,該法案並未有積極之推動。
三、第三次研修
87年元月,行政院通過「政府再造綱領」。為落實推動「政府再造」工作,行政院研考會
依據「組織再造推動計畫」所列「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組織調整」工作項目,簽奉當時蕭萬
長院長核定由劉兆玄副院長召集「行政院組織法研究修正專案小組」,繼續辦理相關工作
。專案小組自同年6月成立以後召開5次會議,就行政院組織調整架構進行充分討論,並依
據已送請立法院審議之「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兩草案
相關規範,進行行政院組織法之研修。
依據研修小組報告,專案小組對於「社會福利」業務究應與行政院衛生署或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整併,
有甲案(衛生福利部或福利衛生部)、
乙案(社會福利暨勞動部)的提出。
甲案的優點為:舗透過全民健康保險運作體系與經驗,協助推動社會福利相關措施,可提
供
及時且迅速之社會福利服務。簿整合醫療衛生與社會福利之行政體系,可有效提升各項服
務品質,促進福利資源有效配置。缺點為:舗社政與醫政人員之背景異質性較高,專業性
不同,未來整合後將增加行政管理之困難。簿醫療問題之迫切性較高,未來整合後,容易
造成社會資源移轉至衛生相關政策,反而不利社會福利政策之推動。包現行醫療體系組織
規模、人力及資源均較社會福利業務為多,一旦予以整併,恐將造成「衛生大、福利小」
之規模,引發民眾認為政府重衛生、輕福利之誤解。
至於乙案的優點為:舗勞工福利與社會福利關係密切:我國社會福利制度是以自助、互助
、扶助原則為三大支柱,先以就業安全為首要考量,透過社會保險的保障,輔以福利服務
為最後的保護,如此交織成積極、消極兼具之完整社會安全網。簿提升行政效率:就業福
利、維持收入福利及社會福利係福利三大要項,現分由不同行政部門設計與執行。如能將
就業福利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加以整合,將可統一事權,減少資源浪費。包整合阻力較小
:勞政及社政人員之背景相似,彼此領域之業務內容較為熟悉。宝符合世界潮流:世界各
國社會安全體制,不論年金、醫療、職災、失業及家庭津貼等各項業務,均是以「勞動社
會部」之架構所占比例最高。然此案的缺點有:舗各類社會福利人口群難獲醫療衛生單位
的配合與支持。簿易引起勞動大,福利小的爭論。
最後,專案小組依據調整原則中「業務性質相同或相近,事權集中後有利整體決策者,應
由同一機關掌理」之原則,考量社會福利業務與衛生行政或勞動行政業務整合各有其利弊
,
因未獲共識,建議採甲、乙兩案併陳,留待行政院做政策性決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民89)
四、第四次研修
依民國90年8月「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投資組共同意見,陳水扁總統於同年10月邀集
各界人士組成「政府改造委員會」,由總統兼任主任委員,推動政府改造事宜。在行政院
組織案的討論中,該委員會原主張成立「社會安全與人力資源部」,整合勞工政策、社會
福利、醫療與公衛政策,由單一機關負責,但因部分委員有意見,最後仍
決議成立「勞動
及人力資源部」,並將衛生與福利合一,改稱為「衛生及社會安全部」。行政院隨後依此
議於91年3月通過「行政院組織法」法案,並於同年4月函請立法院審議,施行日期定為93
年5月20日。
此次研修確認「衛生及社會安全部」為整併衛生及社政單位業務成立之機關,該部的職掌
限於福利服務、衛生醫療、國民年金及社會保險之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不包含就業安全、
國民住宅、就業服務及社會保險之勞工保險、農民保險業務。
嗣後行政院配合93年6月23日總統公布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在13個部、4
個委員會及5個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的總量管制規定下,及再次審酌政治、經濟與社會
情勢變遷需要,經檢討調整,重新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其中「衛生及社會安全部
」仍維持原議,並於94年2月經行政院會議通過送立法院審議,施行日期定為95年1月1日
。
依據該修正草案,衛生及社會安全部的主要業務為:醫療健康資源及服務、全民健康保險
、疾病防治、藥物食品、中醫藥發展、社會扶助、家庭及婦幼、國民年金、老人照護、社
會保險等。調整的理由有兩點:舗近年來由於總生育率下降、未婚人口增加、外籍及大陸
配偶增加等,我國人口結構逐漸因少子化、人口老化而改變,相對應之社會政策,特別是
中老年醫療保健及安養服務、身心障礙者復健及重健、婦女權益、兒童養育等政策、國民
年金、社會保險業務之規劃等,均需及早預為規劃因應,故整合醫療衛生與社會福利業務
,將有助社會政策與資源整體規劃調配,建構完善的社會福利、社會照護及醫療保健體制
。簿依據憲法第13章第4節「社會安全」專節,我國社會安全制度包括充分就業、勞工及
農民之保護、勞資協調合作、社會保險及社會救助、婦女兒童福利政策、衛生保健事業,
因此整併成立「衛生及社會安全部」,將可符合我國衛生福利之範圍及需求。(行政院研
考會,民93:19~20)
在此次研修期間,除了行政院各機關的討論外,行政院為推動組織改造事宜,於91年7月8
日成立「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其中「中央行政機關功能調整小組」主要負責推
動部會組織及業務調整事宜。依該小組之分組,衛生署與內政部共同擔任「衛生及社會安
全部」規劃之主辦機關,並由衛生署擔任幕僚事務。經多次協商與溝通,於94年3月完成
「衛生及社會安全部組織調整規劃報告初稿(草案)」。(行政院衛生署與內政部,民94
)
根據該報告,
衛生及社會安全部的組織規畫為:舗內部一級單位:設社會保險及救助司、
醫事及福利資源司、婦女及社會發展司、長期照護司、社會及家庭服務司、健康促進及心
理衛生司、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司、綜合計畫司、資訊統計處、總務處、主計處、人事處
、政風處、法制處,計14個內部單位。簿三級機關(所屬一級機關):設健康保險局、疾
病預防管制署、藥物食品管理署、醫療及福利機構營運局、國民年金局(預留)。包四級
機關(含所屬機構):共計70個。宝行政法人:藥物食品管理署下設行政法人醫療品審查
中心及行政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另在該報告中,建議「農民健康保險」中央主管機關回
歸「農政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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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ghthearted小小整理
行政院組織法研究修正專案小組
民77衛生福利部=>81衛生暨福利部(順帶一提,陽明衛福所是這時候成立的喔)
=>87新增社會福利暨勞動部選項
政府改造委員會
90衛生及社會安全部
結果現在還是回到了衛生福利部,不過也許是時機不成熟,
沒有長照、人口老化這些議題做為理由,其實也不能說白走了。
文章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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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爭 議 焦 點
依據前述行政院研修社會福利行政組織的過程說明,可以發現主要有三方面的爭議:其一
為社會福利是否應單獨成立部會?其二為社會福利究應與衛生或是勞動合併?其三為社會
福利與衛生合併後新部會的名稱為何?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 社會福利是否應單獨設部?
基於對衛生界認為「衛生福利部」係衛生署的擴大,社會福利不過是附加物見解的反彈,
社會福利單獨設部的呼聲再起。社會福利界於77年11月在台灣大學所舉辦的「提升社會福
利體系、確保社會安定」的研討會中,呼籲若要成立「衛生福利部」,應更名為「衛生暨
福利部」,以示兩者地位的平行。此外,並有單獨成立「社會福利部」的倡議。
其後,國建會於78年7月舉行,該會議設有「衛生福利研究組」,下再分為「衛生福利小
組」與「社會福利小組」,該兩小組亦對衛生與福利是否宜於整合有討論,惟並無明顯共
識。衛生福利小組主張合為「衛生福利部」,而社會福利小組則主張分,成立「社會福利
部」。之後,行政院組織法在立法院進行初審時,也在多名立委贊同下,曾有通過修正為
社會福利部,衛生署改稱衛生總署之議。
關於社會福利單獨設部的呼聲一直沒有消失。民間社會福利團體更成立「社會福利聯盟」
,推動成立社會福利部。(郭登聰主編,民85)民國81年,行政院研考會委託學者就社會
福利行政體制的規劃專案研究報告中指出我國未來社會福利行政組織有甲、乙、丙三個可
擇方案。甲案為社會福利、衛生分開設部;乙案為社會福利、衛生整合設部;丙案為社會
福利及勞動整合設部。研究小組建議為順應時代潮流的變遷,貫徹專業分工的政策,避免
分合爭論的浪費,我國社會福利行政的中央單位宜以單獨設立社會福利部為宜,並另分別
成立衛生部與勞動部。(藍中孚等,民82)
82年,行政院研修小組亦對單獨成立社會福利部曾有討論,惟認為不可行,其主要理由為
:舗我國未來社會福利之推動,應先加強推動全民健康保險,強調保險責任與給付權利相
等之概念,再配以政府所實施之選擇性福利服務措施。簿社會福利之支出與國家財政資源
有密切關係,政府之社會福利功能若急速擴充,易造成龐大福利行政體系與財政負擔。包
實施全民性社會福利制度之前提,係以賦稅為基礎,……以目前我國屢因稅捐調整引起之
強烈反應及國民觀念未能配合,似尚未具有實施全民社會福利制度之條件。(行政院組織
法研究修正專案小組,民87)
民國87年7月的「全國社會福利會議」有五個議題的討論,其中之一為「社會福利行政組
織體系」。代表社福界的陳小紅(民87:99)主張體現漸進式改制精神,擬先提昇社會司
為社會安全或福利總署,長遠則以單獨設社會福利或社會安全部為依歸。代表衛生界的葉
金川(民87:109)則建議整合衛生福利資源為當務之急。其後,91年5月所舉行的「全國
社會福利會議」在「如何健全社會福利之組織體系」議題中,結論的共同意見為支持整合
社會福利與醫療衛生之行政體系。(內政部,民91:328)據此,單獨成立社會福利部的
聲音已頻臨消失。
二、 社會福利究應與衛生或勞動合併?
雖然有成立社會福利部的主張,但在現實情況的考慮下,社會福利界也深知要達到此理想
有許多主、客觀因素的限制。因而,社會福利究應與衛生合併或是與勞動合併反而是一個
主要的討論議題。如前所述,行政院組織法的初次規劃是將勞工委員會升格為勞動部,而
衛生署與社會司則合併成立衛生福利部。對於此建議案,醫療、社會福利與保險界專家學
者當時均表歡迎,認為是促成社會福利與醫療保健並重的契機,且有助於實施全民健康保
險。爭議的開端來自於對衛生署的反彈,由於衛生署的言論強烈呈現出大衛生,小福利的
心態,甚且將社會福利縮小到只是「健康保險」的代名詞,因而引起社會福利界的反彈,
也就出現了社會福利不適宜與衛生合併的討論。
在不適宜合併的討論中,有許多論點。可以歸納為:舗衛生與福利是不同的專業領域,兩
者執行人員在訓練及理念層次均不相同,此種專業的差異,將會形成整合的困難;簿社會
福利的範圍較廣,醫療保健僅為其中一環,若將衛生與福利併在一部,將影響其他社會福
利服務發展的空間,甚至淪為衛生的福利,實非恰當。包由目前社政與醫政的業務、經費
與人力來看,衛生大福利小是個不爭的事實。兩者合併的結果勢將難以消除這個現象,容
易造成社會福利界最為憂心的衛生大福利小的現象。(孫健忠,民80)
在此種心結下,社會福利與勞動合併成了另一個替代方案。81年,行政院行政院研考會委
託學者就社會福利行政體制的規劃專案研究報告中的丙案就是社會福利及勞動整合設部。
(藍中孚等,民82)又在前述87年7月「全國社會福利會議」中「社會福利行政組織體系
」的討論中,陳小紅(民87:99)主張若單獨設部確有困難時,則可考慮合併社會福利與
勞工業務而成立「社會福利與勞動部」或「勞動社會部」。
其後,如前所述,在政府改造委員會討論行政院組織案中,有主張成立「社會安全與人力
資源部」,整合勞工政策、社會福利、醫療與公衛政策,由單一機關負責,惟並未有共識
。林萬億(民91:165)也指出這或許是下階段可行的改革方向,如果現階段馬上將三者
合部,必然造成三方面均因業務不熟悉而相互杆格。
三、 社會福利與衛生合併後的名稱為何?
據上所述,社會福利與衛生的合併雖然有爭議,但爭議主要源於對「衛生與福利不是並重
,而是衛生吃掉福利」的憂慮,因此兩者合併後的名稱一直有所討論。由於衛生福利究係
何意,不甚明晰,是「衛生的福利」?抑或「衛生暨福利」?為了凸顯兩者的並重,前述
77年的研討會中建議更名為「衛生暨福利部」,以爭取衛生與福利的平等。其後,該法案
在立法院二讀時,延續分合之爭的情緒,演變為名稱之間。主合派認為應成立「衛生福利
部」或「衛生暨福利部」,因為衛生優先於社會福利;主分派則認為社會福利範圍較大,
應冠於衛生之前,而稱為「社會福利暨衛生部」。雖然,立委的表決結果是通過以「社會
福利暨衛生部」為名稱,但導致衛生界及醫事團體的強烈不滿。
然而,名稱之爭真是如此重要嗎?輿論即指出:「平心而論,無論行政院最先的『衛生福
利部』、執政黨中央堅持的『衛生暨社會福利部』或部份增額立委主張的『社會福利暨衛
生部』,其管轄內容,業務輕重緩急,3個名稱差異似乎都不會太大,說穿了,三方面的
爭議無非是為了『面子』和決策主導權誰屬的問題。」面臨名稱之爭,一個調和的策略為
能以另一個中性或涵蓋的名詞來包括兩者。缪全吉先生即希望衛生福利與環保合併,稱為
「厚生部」,蔡宏昭先生亦有「社會安全部」的建議。(孫健忠,民80)
關於厚生部的名稱,其後亦為由醫事人員背景所組成的次級問政團體「厚生會」(79年3
月成立),倡議。按厚生二字,出自尚書大禹謨篇,「德惟善政,政在養民」,養民的辦
法一為治六府(水、火、金、木、土、穀),二為行三事(正德、利用、厚生);厚生乃
指:「薄征徭、輕賦稅、不奪農時、令民生計溫厚、衣食豐足。」該名稱在行政院組織法
第2次研修時,連戰院長即曾裁示以此為名。
惟行政院後在第4次研修組織法時,採行「政府改造委員會」的建議使用「衛生及社會安
全部」之名稱,其主要是政府改造委員會的委員認為國人雖然對社會福利較為熟悉,但因
為該詞較為負面,且偏向免費的概念;又我國憲法中有「社會安全」專節,因而以「社會
安全」來取代「社會福利」一詞。然而,在93年5月所舉行的「全國社會福利會議」,會
議的結論雖贊成整合社會福利與醫療衛生行政體系,但建議應定名為「社會福利及衛生部
」或「衛生及社會福利部」(內政部,民91:328)。
肆 、結 語
行政組織重組的目的是希望建立一個有效率、有效能,以及具有回應內在與外在環境的組
織體系。檢視我國現行行政體制面臨諸多的缺失,林萬億(民91:154~155)就指出包括
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的位階偏低、體制混亂錯置與業務零散割裂等問題。他更進一步指
出早在十幾年前就應該調整社會福利行政位階與體系了,拖到現在,加上精省不夠澈底所
留下的後遺症,我國社會福利行政體系再不儘速調整,對於國家發展不利。監察院(民91
:259~261)在「我國社會福利制度總體檢調查報告」中也指出「行政院長期將龐大社會
福利預算的編列與執行,分散由多個部會各自辦理,一直未有統籌的運作機制,加以有效
的管理與運用,導致社會福利資源分配的不公、不均與浪費,顯有失當。」
在此種情況下,行政院組織法的研修實是刻不容緩。惟由民國76年迄今,該法的研修過程
已歷經俞國華、李煥、郝柏村、連戰、蕭萬長、唐飛、張俊雄、游錫堃、謝長廷等閣揆,
及至現今的蘇貞昌院長。再觀乎國外社會福利行政組織的調整,在這段期間已多有轉變。
如日本的「厚生省」在2001年已與勞動省合併為「勞動福祉省」;英國由原先的「健康及
社會安全部」轉為分設「健康部」與「社會安全部」,並於2001年將社會安全部與部份教
育就業部功能整合為「就業暨年金部」,而健康部維持未變。換言之,當我們還在引述先
進國家社會福利行政組織的發展時,殊不知這些國家本身已因應環境,作了快速必要的變
革。因此,我國行政院組織法的研修本身即呈現出沒有效率與效能的狀態。
就現今而言,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已再送立法院審議。關於社會福利行政組織,勞工委
員會將升格為「勞動及人力資源部」,衛生與社會福利則合併稱為「衛生及社會安全部」
。目前對於衛生與社會福利的合併,除了對合併後的稱謂尚有不同意見外,社會大致已能
接受。誠盼此次的修正案在立法院能儘快尋得共識。至於接下來的衛生及社會安全部的內
部組織,也能彼此溝通,放開本位主義,在國民福祉的考量下,充份達到兩者合併的效果
。
(作者現為臺北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參考文獻
內政部(民91)全國社會福利會議特刊──新世紀社會福利願景。台北:社區發展雜誌社
。
立法院(民77)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70號。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民89)行政院組織法(87年)研修報告。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民93)彈性精簡的行政組織──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說帖
。
行政院組織法研究修正專案小組(民87)行政院組織法(81年至85年)研修報告。
行政院衛生署與內政部(民94)衛生及社會安全部組織調整規劃報告初稿(草稿)。
林萬億(民91)我國社會行政組織調整方向之研究,國家政策季刊1:145~166。
許介麟(民79)「中央行政體制之探討──由日本的行政改革經驗論起」,蕭全政主編,
重建行政體制。台北:國家政策研究資料中心,51~70。
孫健忠(民80)行政院組織法增設「衛生福利部」案的爭議回顧與分析,法商學報25:15
~39。
陳小紅(民87)台灣地區社會福利行政組織體系芻議,內政部,全國社會福利會議特刊─
─跨世紀社會福利的新方向,88~105。
葉金川(民87)社會福利行政組織體系,內政部,全國社會福利會議特刊──跨世紀社會
福利的新方向,106~110。
郭登聰主編(民85)推動成立社會福利部運動工作實錄。台北: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專業人
員協會。
黃煌雄、趙昌平、呂溪木(民91)我國社會福利制度總體檢調查報告。台北:監察院。
藍中孚等(民82)我國社會福利行政組織結構及功能之探討。台北:行政院研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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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數第二段可以知道這個議題歷史悠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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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inyurl.com/yfvchzb
文獻出處:
孫健忠(2006),從衛生福利部到衛生及社會安全部:行政院研修社會福利行政組織的回顧
。社區發展季刊,11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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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長,沒有要看的話可按左鍵退出,
要看的話,請加油XD
貼上此篇是為了回應f14mp5的問題
「社工專業除醫療外,常常會跨不少專業,像是勞動、法律、教育
尤其這幾年失業者多到社工忙翻,為何不跟勞委會合併?想不透」
這是2002年政府改造委員會,第三次委員會議討論的結果。
不過不知道哪裡可以找到會議紀錄,網路上搜過了沒有東西,
總統府的網頁撤掉了,不知道有沒有出版物?
就當看看歷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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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衛生福利部」到「衛生及社會安全部」行政院研修社會福利行政組織的回顧
孫健忠
壹 、前 言
關切國民生活福祉是現代國家重要的職責,而這有賴社會福利政策的制定。然而,政策本
身並非能自我執行,必須藉由行政組織的建立來達成社會福利政策的目標。就我國社會福
利行政組織的發展而言,歷經多次變革。
1.民國38年前,行政院分別有社會部與衛生部的設置;
2.38年後,政府將該兩部合併於內政部之下,其中原社會部業務分為社會、勞工、合作
三司,衛生部則縮編為衛生司。
3.民國60年,衛生司擴編為衛生署,直隸行政院;
4.76年,為加強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將勞工司與職業訓練局合併提昇為勞工委
員會。
5.民國88年,內政部成立兒童局,將兒童業務自社會司分出。
多年來,社會福利團體及學者鑒於社會司位階偏低,訴求提昇位階的呼聲始終未曾間斷。
為因應環境的變化及回應現實的需求,行政院自76年起即開始研修行政院組織法的修正案
,期冀將原有8部2會的基本架構作更新與調整。鑒於國內政治、經濟與社會諸多環境的變
化,該修正案經過數次的研修,且曾數次送請立法院審議,惟迄今尚未通過。最近一次的
研修係行政院基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公布施行,依該法規定,行政院最多設
13個部、4個委員會及5個相當二級獨立機關;因此,行政院重新擬具該法修正草案,於94
年2月函送立法院,現在立法院審議中。
行政院組織法在歷年研修的過程中,對於機關的設立有許多討論及爭議。其中一項重要的
討論是關於社會福利行政組織的規劃,由原先主張的「衛生福利部」,到現今的「衛生及
社會安全部」。在討論的過程中,議題主要集中在部會的型態,社會福利究應單獨設部,
或與衛生合併,抑或與勞動合併;其次為合併後部會的定名,以至其後伴隨的部會內部組
織分工等。本文主要係將行政院組織法研修過程中有關社會福利行政組織的討論作一整理
,特別是社福、衛生與勞動三者之間的規劃,以增進讀者對此背景的瞭解。至於衛生及社
會安全部內部組織的調整,由於尚在起始中,且與行政院組織法的修正無直接關聯,本文
僅略述及,並未多作探討。
貳 、研 修 紀 要
行政院組織法的修正案,自民國76年開始迄今,行政院共有4次的研修,茲分別說明如下
:
一、第一次研修
民國76年行政院鑒於事務不斷增繁,為適應國家政務需要,於同年8月11日成立「行政院
組織法研究修正專案小組」,著手40年來行政院組織結構的首度整修。該專案小組在10個
月的研究期間,完成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及一份總報告。(許介麟,民79:53)關於社
會福利行政組織的規劃,勞工委員會將改制為勞動部,至於社政與衛政方面,該專案小組
於
77年修正案中曾擬具甲、乙兩案。
甲案:行政院應設立「衛生福利部」,除辦理行政院衛生署原掌工作外,並掌理全民健康
保險,以及有關社會福利事項。
乙案:行政院衛生署改制為「衛生及健康保險部」或「衛生部」,除賡續衛生署原掌工作
外,並負責規劃及統一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工作;另提升內政部社會司為「社會福利署」,
加強統籌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行政院組織法研究修正專案小組,民87:282~283)惟專
案小組後決議採甲案辦理。
據此,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對成立「衛生福利部」的說明為:
「衛生福利部」由原「衛生署」改制擴編設立。……我國國民生活水準不斷提高,國人對
於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及社會福利制度,期望殷切,有將醫療衛生與社會福利制度結合為一
之必要。爰新設「衛生福利部」,除辦理行政院衛生署原掌工作外,並掌理全民健康保險
,以及有關社會福利事項。(立法院,民77)
該草案於公布初期,學者專家對此建議案均表歡迎,認為是促成社會福利與醫療保健並重
的契機,且有助於實施全民健康保險。然而,其後
由於衛生署大「衛生」而小「福利」的見解,因而遭到社會福利界的反彈,並有單獨成立
「社會福利部」的倡議。(孫健忠,民80:22~23)
此項爭議並持續延燒到該法案於立法院的審議,甚至在二讀時將「衛生福利部」修正為「
社會福利暨衛生部」,雖兩者仍合設一部,惟已將社會福利改冠於機關名稱之首位。79年
6月郝柏村內閣成立,鑒於客觀環境已有諸多變遷,且國是會議召開在即,為因應動員勘
亂時期終止後業務發展的需要,行政院之組織宜再作檢討調整,俾能有效承擔各項新增任
務,因此行政院於同年6月29日,函請立法院撤回前述修正草案。
二、第二次研修
自行政院函請立法院撤回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後,各界多有建議儘速完成重行研修工作
。民國81年2月起第2屆國民大會代表已召集會議,研商憲法增修條文修正事項,俟憲改工
作完成後,行政院組織法即應配合修正。因此,同年3月,郝柏村院長於行政院會中指示
,行政院組織法應配合憲法的修改,在立法院下一會期提出修正案,該專案小組由施啟揚
副院長召集研辦。
該研修小組於81年4月成立,為期短期內完成此項修正案,以延續76年行政院組織法研究
修正專案小組作業經驗,將研修重點集中在部會層次上之組織調整,以及新設組織之職掌
劃分事項。自同年4月至10月底,該專案小組共計召開16次委員會議,完成行政院組織法
修正草案初稿。
依據該初稿,勞工委員會仍改制為「勞動部」。至於社會福利與衛生主管機關之設置,該
專案小組認為現階段尚無單獨設立「社會福利部」之必要,仍以與衛生主管機關合併成立
一部為宜;至其機關名稱,擬具甲、乙、丙三案。
甲案:維持77年修正草案,設「衛生福利部」;
乙案:採立法院二讀會通過名稱,設「社會福利暨衛生部」;
丙案:行政院衛生署改制為「衛生部」(除原掌業務外並掌理全民健康保險,其他社會福
利事項,仍由內政部主管)。
其後,專案小組的決議為:
「衛生部」及「衛生暨福利部」兩案併陳,簽報院長核示。最
後在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中的規劃為設置衛生部(或衛生暨福利部、行政院衛生總署)
。
惟81年11月,因適值第2屆立委選舉及賡續之行政院改組,該案因而暫緩辦理。(行政
院組織法研究修正專案小組,民87)
待新任連戰院長於82年2月上任後,於行政院會議指示由徐立德副院長召集有關機關及學
者專家組成研修小組,繼續行政院組織法的研修事宜,該小組於82年3月成立。關於社會
福利專責機關之組織調整,該小組建議成立「勞動部」,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原有業務外
,另將行政院衛生署掌理之職業病調查研究事項,移由勞動專責機關辦理。此外,該小組
再度認為單獨成立社會福利部似不可行,並認為醫療衛生與社會福利密不可分,尤其全民
健康保險及社會福利中老人保健服務、殘障者復健重建、低收入醫療服務等均涉及醫療衛
生,如有統合之行政體系予以規劃、運作與管理,將能提升服務品質,促進福利資源有效
配置與運用,因而主張將社會福利與衛生合併。
對於社會福利與衛生合併之部會名稱,該小組認為如採厚生部之名稱可避免福利與衛生孰
輕孰重之議;如採福利衛生部或衛生福利部之名稱,則機關名稱與其業務職掌密合,讓人
對機關業務性質一目瞭然。究以何者為宜,
由專案小組召集人向連兼院長簡報,後奉裁示社會福利與醫療衛生合併,機關名稱採「厚
生部」,除行政院衛生署原有業務職掌外,另將全民健康保險業務和內政部掌理之社會福
利有關事項,劃歸醫療衛生暨社會福利專責機關辦理。(行政院組織法研究修正專案小組
,民87)
惟其後,該法案並未有積極之推動。
三、第三次研修
87年元月,行政院通過「政府再造綱領」。為落實推動「政府再造」工作,行政院研考會
依據「組織再造推動計畫」所列「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組織調整」工作項目,簽奉當時蕭萬
長院長核定由劉兆玄副院長召集「行政院組織法研究修正專案小組」,繼續辦理相關工作
。專案小組自同年6月成立以後召開5次會議,就行政院組織調整架構進行充分討論,並依
據已送請立法院審議之「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兩草案
相關規範,進行行政院組織法之研修。
依據研修小組報告,專案小組對於「社會福利」業務究應與行政院衛生署或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整併,
有甲案(衛生福利部或福利衛生部)、
乙案(社會福利暨勞動部)的提出。
甲案的優點為:舗透過全民健康保險運作體系與經驗,協助推動社會福利相關措施,可提
供
及時且迅速之社會福利服務。簿整合醫療衛生與社會福利之行政體系,可有效提升各項服
務品質,促進福利資源有效配置。缺點為:舗社政與醫政人員之背景異質性較高,專業性
不同,未來整合後將增加行政管理之困難。簿醫療問題之迫切性較高,未來整合後,容易
造成社會資源移轉至衛生相關政策,反而不利社會福利政策之推動。包現行醫療體系組織
規模、人力及資源均較社會福利業務為多,一旦予以整併,恐將造成「衛生大、福利小」
之規模,引發民眾認為政府重衛生、輕福利之誤解。
至於乙案的優點為:舗勞工福利與社會福利關係密切:我國社會福利制度是以自助、互助
、扶助原則為三大支柱,先以就業安全為首要考量,透過社會保險的保障,輔以福利服務
為最後的保護,如此交織成積極、消極兼具之完整社會安全網。簿提升行政效率:就業福
利、維持收入福利及社會福利係福利三大要項,現分由不同行政部門設計與執行。如能將
就業福利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加以整合,將可統一事權,減少資源浪費。包整合阻力較小
:勞政及社政人員之背景相似,彼此領域之業務內容較為熟悉。宝符合世界潮流:世界各
國社會安全體制,不論年金、醫療、職災、失業及家庭津貼等各項業務,均是以「勞動社
會部」之架構所占比例最高。然此案的缺點有:舗各類社會福利人口群難獲醫療衛生單位
的配合與支持。簿易引起勞動大,福利小的爭論。
最後,專案小組依據調整原則中「業務性質相同或相近,事權集中後有利整體決策者,應
由同一機關掌理」之原則,考量社會福利業務與衛生行政或勞動行政業務整合各有其利弊
,
因未獲共識,建議採甲、乙兩案併陳,留待行政院做政策性決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民89)
四、第四次研修
依民國90年8月「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投資組共同意見,陳水扁總統於同年10月邀集
各界人士組成「政府改造委員會」,由總統兼任主任委員,推動政府改造事宜。在行政院
組織案的討論中,該委員會原主張成立「社會安全與人力資源部」,整合勞工政策、社會
福利、醫療與公衛政策,由單一機關負責,但因部分委員有意見,最後仍
決議成立「勞動
及人力資源部」,並將衛生與福利合一,改稱為「衛生及社會安全部」。行政院隨後依此
議於91年3月通過「行政院組織法」法案,並於同年4月函請立法院審議,施行日期定為93
年5月20日。
此次研修確認「衛生及社會安全部」為整併衛生及社政單位業務成立之機關,該部的職掌
限於福利服務、衛生醫療、國民年金及社會保險之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不包含就業安全、
國民住宅、就業服務及社會保險之勞工保險、農民保險業務。
嗣後行政院配合93年6月23日總統公布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在13個部、4
個委員會及5個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的總量管制規定下,及再次審酌政治、經濟與社會
情勢變遷需要,經檢討調整,重新擬具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其中「衛生及社會安全部
」仍維持原議,並於94年2月經行政院會議通過送立法院審議,施行日期定為95年1月1日
。
依據該修正草案,衛生及社會安全部的主要業務為:醫療健康資源及服務、全民健康保險
、疾病防治、藥物食品、中醫藥發展、社會扶助、家庭及婦幼、國民年金、老人照護、社
會保險等。調整的理由有兩點:舗近年來由於總生育率下降、未婚人口增加、外籍及大陸
配偶增加等,我國人口結構逐漸因少子化、人口老化而改變,相對應之社會政策,特別是
中老年醫療保健及安養服務、身心障礙者復健及重健、婦女權益、兒童養育等政策、國民
年金、社會保險業務之規劃等,均需及早預為規劃因應,故整合醫療衛生與社會福利業務
,將有助社會政策與資源整體規劃調配,建構完善的社會福利、社會照護及醫療保健體制
。簿依據憲法第13章第4節「社會安全」專節,我國社會安全制度包括充分就業、勞工及
農民之保護、勞資協調合作、社會保險及社會救助、婦女兒童福利政策、衛生保健事業,
因此整併成立「衛生及社會安全部」,將可符合我國衛生福利之範圍及需求。(行政院研
考會,民93:19~20)
在此次研修期間,除了行政院各機關的討論外,行政院為推動組織改造事宜,於91年7月8
日成立「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其中「中央行政機關功能調整小組」主要負責推
動部會組織及業務調整事宜。依該小組之分組,衛生署與內政部共同擔任「衛生及社會安
全部」規劃之主辦機關,並由衛生署擔任幕僚事務。經多次協商與溝通,於94年3月完成
「衛生及社會安全部組織調整規劃報告初稿(草案)」。(行政院衛生署與內政部,民94
)
根據該報告,
衛生及社會安全部的組織規畫為:舗內部一級單位:設社會保險及救助司、
醫事及福利資源司、婦女及社會發展司、長期照護司、社會及家庭服務司、健康促進及心
理衛生司、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司、綜合計畫司、資訊統計處、總務處、主計處、人事處
、政風處、法制處,計14個內部單位。簿三級機關(所屬一級機關):設健康保險局、疾
病預防管制署、藥物食品管理署、醫療及福利機構營運局、國民年金局(預留)。包四級
機關(含所屬機構):共計70個。宝行政法人:藥物食品管理署下設行政法人醫療品審查
中心及行政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另在該報告中,建議「農民健康保險」中央主管機關回
歸「農政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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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ghthearted小小整理
行政院組織法研究修正專案小組
民77衛生福利部=>81衛生暨福利部(順帶一提,陽明衛福所是這時候成立的喔)
=>87新增社會福利暨勞動部選項
政府改造委員會
90衛生及社會安全部
結果現在還是回到了衛生福利部,不過也許是時機不成熟,
沒有長照、人口老化這些議題做為理由,其實也不能說白走了。
文章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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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爭 議 焦 點
依據前述行政院研修社會福利行政組織的過程說明,可以發現主要有三方面的爭議:其一
為社會福利是否應單獨成立部會?其二為社會福利究應與衛生或是勞動合併?其三為社會
福利與衛生合併後新部會的名稱為何?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 社會福利是否應單獨設部?
基於對衛生界認為「衛生福利部」係衛生署的擴大,社會福利不過是附加物見解的反彈,
社會福利單獨設部的呼聲再起。社會福利界於77年11月在台灣大學所舉辦的「提升社會福
利體系、確保社會安定」的研討會中,呼籲若要成立「衛生福利部」,應更名為「衛生暨
福利部」,以示兩者地位的平行。此外,並有單獨成立「社會福利部」的倡議。
其後,國建會於78年7月舉行,該會議設有「衛生福利研究組」,下再分為「衛生福利小
組」與「社會福利小組」,該兩小組亦對衛生與福利是否宜於整合有討論,惟並無明顯共
識。衛生福利小組主張合為「衛生福利部」,而社會福利小組則主張分,成立「社會福利
部」。之後,行政院組織法在立法院進行初審時,也在多名立委贊同下,曾有通過修正為
社會福利部,衛生署改稱衛生總署之議。
關於社會福利單獨設部的呼聲一直沒有消失。民間社會福利團體更成立「社會福利聯盟」
,推動成立社會福利部。(郭登聰主編,民85)民國81年,行政院研考會委託學者就社會
福利行政體制的規劃專案研究報告中指出我國未來社會福利行政組織有甲、乙、丙三個可
擇方案。甲案為社會福利、衛生分開設部;乙案為社會福利、衛生整合設部;丙案為社會
福利及勞動整合設部。研究小組建議為順應時代潮流的變遷,貫徹專業分工的政策,避免
分合爭論的浪費,我國社會福利行政的中央單位宜以單獨設立社會福利部為宜,並另分別
成立衛生部與勞動部。(藍中孚等,民82)
82年,行政院研修小組亦對單獨成立社會福利部曾有討論,惟認為不可行,其主要理由為
:舗我國未來社會福利之推動,應先加強推動全民健康保險,強調保險責任與給付權利相
等之概念,再配以政府所實施之選擇性福利服務措施。簿社會福利之支出與國家財政資源
有密切關係,政府之社會福利功能若急速擴充,易造成龐大福利行政體系與財政負擔。包
實施全民性社會福利制度之前提,係以賦稅為基礎,……以目前我國屢因稅捐調整引起之
強烈反應及國民觀念未能配合,似尚未具有實施全民社會福利制度之條件。(行政院組織
法研究修正專案小組,民87)
民國87年7月的「全國社會福利會議」有五個議題的討論,其中之一為「社會福利行政組
織體系」。代表社福界的陳小紅(民87:99)主張體現漸進式改制精神,擬先提昇社會司
為社會安全或福利總署,長遠則以單獨設社會福利或社會安全部為依歸。代表衛生界的葉
金川(民87:109)則建議整合衛生福利資源為當務之急。其後,91年5月所舉行的「全國
社會福利會議」在「如何健全社會福利之組織體系」議題中,結論的共同意見為支持整合
社會福利與醫療衛生之行政體系。(內政部,民91:328)據此,單獨成立社會福利部的
聲音已頻臨消失。
二、 社會福利究應與衛生或勞動合併?
雖然有成立社會福利部的主張,但在現實情況的考慮下,社會福利界也深知要達到此理想
有許多主、客觀因素的限制。因而,社會福利究應與衛生合併或是與勞動合併反而是一個
主要的討論議題。如前所述,行政院組織法的初次規劃是將勞工委員會升格為勞動部,而
衛生署與社會司則合併成立衛生福利部。對於此建議案,醫療、社會福利與保險界專家學
者當時均表歡迎,認為是促成社會福利與醫療保健並重的契機,且有助於實施全民健康保
險。爭議的開端來自於對衛生署的反彈,由於衛生署的言論強烈呈現出大衛生,小福利的
心態,甚且將社會福利縮小到只是「健康保險」的代名詞,因而引起社會福利界的反彈,
也就出現了社會福利不適宜與衛生合併的討論。
在不適宜合併的討論中,有許多論點。可以歸納為:舗衛生與福利是不同的專業領域,兩
者執行人員在訓練及理念層次均不相同,此種專業的差異,將會形成整合的困難;簿社會
福利的範圍較廣,醫療保健僅為其中一環,若將衛生與福利併在一部,將影響其他社會福
利服務發展的空間,甚至淪為衛生的福利,實非恰當。包由目前社政與醫政的業務、經費
與人力來看,衛生大福利小是個不爭的事實。兩者合併的結果勢將難以消除這個現象,容
易造成社會福利界最為憂心的衛生大福利小的現象。(孫健忠,民80)
在此種心結下,社會福利與勞動合併成了另一個替代方案。81年,行政院行政院研考會委
託學者就社會福利行政體制的規劃專案研究報告中的丙案就是社會福利及勞動整合設部。
(藍中孚等,民82)又在前述87年7月「全國社會福利會議」中「社會福利行政組織體系
」的討論中,陳小紅(民87:99)主張若單獨設部確有困難時,則可考慮合併社會福利與
勞工業務而成立「社會福利與勞動部」或「勞動社會部」。
其後,如前所述,在政府改造委員會討論行政院組織案中,有主張成立「社會安全與人力
資源部」,整合勞工政策、社會福利、醫療與公衛政策,由單一機關負責,惟並未有共識
。林萬億(民91:165)也指出這或許是下階段可行的改革方向,如果現階段馬上將三者
合部,必然造成三方面均因業務不熟悉而相互杆格。
三、 社會福利與衛生合併後的名稱為何?
據上所述,社會福利與衛生的合併雖然有爭議,但爭議主要源於對「衛生與福利不是並重
,而是衛生吃掉福利」的憂慮,因此兩者合併後的名稱一直有所討論。由於衛生福利究係
何意,不甚明晰,是「衛生的福利」?抑或「衛生暨福利」?為了凸顯兩者的並重,前述
77年的研討會中建議更名為「衛生暨福利部」,以爭取衛生與福利的平等。其後,該法案
在立法院二讀時,延續分合之爭的情緒,演變為名稱之間。主合派認為應成立「衛生福利
部」或「衛生暨福利部」,因為衛生優先於社會福利;主分派則認為社會福利範圍較大,
應冠於衛生之前,而稱為「社會福利暨衛生部」。雖然,立委的表決結果是通過以「社會
福利暨衛生部」為名稱,但導致衛生界及醫事團體的強烈不滿。
然而,名稱之爭真是如此重要嗎?輿論即指出:「平心而論,無論行政院最先的『衛生福
利部』、執政黨中央堅持的『衛生暨社會福利部』或部份增額立委主張的『社會福利暨衛
生部』,其管轄內容,業務輕重緩急,3個名稱差異似乎都不會太大,說穿了,三方面的
爭議無非是為了『面子』和決策主導權誰屬的問題。」面臨名稱之爭,一個調和的策略為
能以另一個中性或涵蓋的名詞來包括兩者。缪全吉先生即希望衛生福利與環保合併,稱為
「厚生部」,蔡宏昭先生亦有「社會安全部」的建議。(孫健忠,民80)
關於厚生部的名稱,其後亦為由醫事人員背景所組成的次級問政團體「厚生會」(79年3
月成立),倡議。按厚生二字,出自尚書大禹謨篇,「德惟善政,政在養民」,養民的辦
法一為治六府(水、火、金、木、土、穀),二為行三事(正德、利用、厚生);厚生乃
指:「薄征徭、輕賦稅、不奪農時、令民生計溫厚、衣食豐足。」該名稱在行政院組織法
第2次研修時,連戰院長即曾裁示以此為名。
惟行政院後在第4次研修組織法時,採行「政府改造委員會」的建議使用「衛生及社會安
全部」之名稱,其主要是政府改造委員會的委員認為國人雖然對社會福利較為熟悉,但因
為該詞較為負面,且偏向免費的概念;又我國憲法中有「社會安全」專節,因而以「社會
安全」來取代「社會福利」一詞。然而,在93年5月所舉行的「全國社會福利會議」,會
議的結論雖贊成整合社會福利與醫療衛生行政體系,但建議應定名為「社會福利及衛生部
」或「衛生及社會福利部」(內政部,民91:328)。
肆 、結 語
行政組織重組的目的是希望建立一個有效率、有效能,以及具有回應內在與外在環境的組
織體系。檢視我國現行行政體制面臨諸多的缺失,林萬億(民91:154~155)就指出包括
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的位階偏低、體制混亂錯置與業務零散割裂等問題。他更進一步指
出早在十幾年前就應該調整社會福利行政位階與體系了,拖到現在,加上精省不夠澈底所
留下的後遺症,我國社會福利行政體系再不儘速調整,對於國家發展不利。監察院(民91
:259~261)在「我國社會福利制度總體檢調查報告」中也指出「行政院長期將龐大社會
福利預算的編列與執行,分散由多個部會各自辦理,一直未有統籌的運作機制,加以有效
的管理與運用,導致社會福利資源分配的不公、不均與浪費,顯有失當。」
在此種情況下,行政院組織法的研修實是刻不容緩。惟由民國76年迄今,該法的研修過程
已歷經俞國華、李煥、郝柏村、連戰、蕭萬長、唐飛、張俊雄、游錫堃、謝長廷等閣揆,
及至現今的蘇貞昌院長。再觀乎國外社會福利行政組織的調整,在這段期間已多有轉變。
如日本的「厚生省」在2001年已與勞動省合併為「勞動福祉省」;英國由原先的「健康及
社會安全部」轉為分設「健康部」與「社會安全部」,並於2001年將社會安全部與部份教
育就業部功能整合為「就業暨年金部」,而健康部維持未變。換言之,當我們還在引述先
進國家社會福利行政組織的發展時,殊不知這些國家本身已因應環境,作了快速必要的變
革。因此,我國行政院組織法的研修本身即呈現出沒有效率與效能的狀態。
就現今而言,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已再送立法院審議。關於社會福利行政組織,勞工委
員會將升格為「勞動及人力資源部」,衛生與社會福利則合併稱為「衛生及社會安全部」
。目前對於衛生與社會福利的合併,除了對合併後的稱謂尚有不同意見外,社會大致已能
接受。誠盼此次的修正案在立法院能儘快尋得共識。至於接下來的衛生及社會安全部的內
部組織,也能彼此溝通,放開本位主義,在國民福祉的考量下,充份達到兩者合併的效果
。
(作者現為臺北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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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民93)彈性精簡的行政組織──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說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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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組織法研究修正專案小組(民87)行政院組織法(81年至85年)研修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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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的新方向,10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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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中孚等(民82)我國社會福利行政組織結構及功能之探討。台北:行政院研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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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數第二段可以知道這個議題歷史悠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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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2-09T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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