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現在加班補休期限是一年,婚假最多也是一年,喪假是百日內,如果期限最後一天剛
好是星期天,可以順延至禮拜一嗎?有同仁提出按照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期間之末日
是星期日,以該日次日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聽起來好像很有道理,可是又好像不行,有什麼解釋跟這個相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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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是星期天,可以順延至禮拜一嗎?有同仁提出按照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期間之末日
是星期日,以該日次日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聽起來好像很有道理,可是又好像不行,有什麼解釋跟這個相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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