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 有位同仁
因為民國84~85年的臨時人員年資未採計
所以要求補發 95年的未休假加班費1案。
在行程法未修正之前~公法請求權是5年 (若是這樣 這筆費用不能請領)
但現在已更正為人民對機關 請求權為10年
所以我想詢問~
如果單就行程法這個規定 是不是可以補發給那位同仁呢?
還是我必須要再考量哪些因素?
感謝版友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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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民國84~85年的臨時人員年資未採計
所以要求補發 95年的未休假加班費1案。
在行程法未修正之前~公法請求權是5年 (若是這樣 這筆費用不能請領)
但現在已更正為人民對機關 請求權為10年
所以我想詢問~
如果單就行程法這個規定 是不是可以補發給那位同仁呢?
還是我必須要再考量哪些因素?
感謝版友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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