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發未請領的費用疑問?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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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到 有位同仁

因為民國84~85年的臨時人員年資未採計

所以要求補發 95年的未休假加班費1案。

在行程法未修正之前~公法請求權是5年 (若是這樣 這筆費用不能請領)

但現在已更正為人民對機關 請求權為10年

所以我想詢問~

如果單就行程法這個規定 是不是可以補發給那位同仁呢?

還是我必須要再考量哪些因素?

感謝版友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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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4-09-24
在去(102)年修正行程法前,時效已完成(5年),所以
應該是無法補發………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4-09-29
敘明函給上級機關解釋....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4-10-01
法務部解釋過了 http://www.tainan.gov.tw/tainan/news.
asp?id=%7B08245725-1B77-4CFC-A8C4-147F76F39122%7D
Selena avatarSelena2014-10-02
sorry 因用手機無法貼網址,請直接google行政程序法131
條,法務部有解釋過適用疑義了。
Jack avatarJack2014-10-06
在修正時時效未完成才能接續相加至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