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板上前輩
複數決標,不分項決標,採最低標,可否不設得標廠商家數之上限(採購法似未規定)?
一開始就不打算設得標廠商家數上限,如各投標廠商均願跟進已進入底價的最低投標廠商
標價,而得標,有無違法或不當的問題?
我們家會計主管是說,這樣會毫無競爭可言,浪費公帑;我是存有疑問,因廠商要得標,
還必須要進入底價,甚至標價未進入底價時,還要比減價(三次)。這跟設有得標廠商家
數上限(例如5家)而僅不足額投標(例如僅3家投標)的情況不是類似嗎?
請教版上前輩看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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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數決標,不分項決標,採最低標,可否不設得標廠商家數之上限(採購法似未規定)?
一開始就不打算設得標廠商家數上限,如各投標廠商均願跟進已進入底價的最低投標廠商
標價,而得標,有無違法或不當的問題?
我們家會計主管是說,這樣會毫無競爭可言,浪費公帑;我是存有疑問,因廠商要得標,
還必須要進入底價,甚至標價未進入底價時,還要比減價(三次)。這跟設有得標廠商家
數上限(例如5家)而僅不足額投標(例如僅3家投標)的情況不是類似嗎?
請教版上前輩看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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