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問題想跟各位道長請益一下:
小弟有一位當事人在今年四月初委任刑事二審辯護,收費六萬元,
但當事人經濟狀況不佳(曾要他去聲請法扶,但他說資格不符),
因此小弟同意讓當事人分三期給付,每期二萬元(四月十日、準備程序前
及審判程序前各二萬元),孰料,這當事人很皮,下週三又要開審判程序了,
費用迄今卻只付了兩萬元,因此小弟已告知當事人如未於今日下班前付清
剩餘四萬元,就會在下週一遞狀解除委任,下週三就不會出庭辯護,
然而所內資深法務卻說要解除委任應該要在開庭前兩週為之,並說好像法有規範,
但小弟找了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則都未見相關規定,因此來向各位道長請益,
請各位不吝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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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有一位當事人在今年四月初委任刑事二審辯護,收費六萬元,
但當事人經濟狀況不佳(曾要他去聲請法扶,但他說資格不符),
因此小弟同意讓當事人分三期給付,每期二萬元(四月十日、準備程序前
及審判程序前各二萬元),孰料,這當事人很皮,下週三又要開審判程序了,
費用迄今卻只付了兩萬元,因此小弟已告知當事人如未於今日下班前付清
剩餘四萬元,就會在下週一遞狀解除委任,下週三就不會出庭辯護,
然而所內資深法務卻說要解除委任應該要在開庭前兩週為之,並說好像法有規範,
但小弟找了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則都未見相關規定,因此來向各位道長請益,
請各位不吝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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