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設置標準疑義 - 消防工作討論

By Puput
at 2008-10-26T21:41
at 2008-10-26T21:41
Table of Contents
: 某一15層建築,1~5樓卡拉OK(甲類第一目);6~15樓住宅;屬複合用途甲類(戊一)
: 假設各層樓地板面積為90平方公尺。
: 依據第17條第4款的意義1~15樓皆需設置自動灑水設備,此時第6條存在的意義,
: 是否為排除6~15層集合住宅的部份,所以應該只有1~5樓(甲類)應設撒水設備。
: 那麼複合用途建築物(戊類)這一類的存在意義為何?
: 最近對於一些消防法規越看越困惑...
: 知道的人幫忙解答一下吧,感謝。
學弟我提出個人想法,請學長用力鞭策
第六條之目的在於計算複合用途建築物的面積,來作為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上的考量
而其原則有二,一為視類別而定,二為整棟考量而言。
原本是合計不同場所面積來作為設置之考量,但是因為火災時,並不會
剛好就乖乖的在裡面的甲類場所燒,會有蔓延的情形,所以為了整棟建物
的警報、避難、逃生,在設備設置上應考量整棟建物;因此於本條(6)內文
所言及的撒水、火自警、瓦斯、出口標示、避難指示、避難器具的設置應
以全棟之設置為考量。
至於複合用途建物的存在,只是單純的界定建物種類而已,如果說
規定單一用途的建物是A法條,對應單純規定某種設備的是B法條
那規定複合用途建物的是A'法條,對應這類設備的就是B'法條,如此而已
大概是學弟的想法,不知道是不是學長想討論的方向?
--
: 假設各層樓地板面積為90平方公尺。
: 依據第17條第4款的意義1~15樓皆需設置自動灑水設備,此時第6條存在的意義,
: 是否為排除6~15層集合住宅的部份,所以應該只有1~5樓(甲類)應設撒水設備。
: 那麼複合用途建築物(戊類)這一類的存在意義為何?
: 最近對於一些消防法規越看越困惑...
: 知道的人幫忙解答一下吧,感謝。
學弟我提出個人想法,請學長用力鞭策
第六條之目的在於計算複合用途建築物的面積,來作為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上的考量
而其原則有二,一為視類別而定,二為整棟考量而言。
原本是合計不同場所面積來作為設置之考量,但是因為火災時,並不會
剛好就乖乖的在裡面的甲類場所燒,會有蔓延的情形,所以為了整棟建物
的警報、避難、逃生,在設備設置上應考量整棟建物;因此於本條(6)內文
所言及的撒水、火自警、瓦斯、出口標示、避難指示、避難器具的設置應
以全棟之設置為考量。
至於複合用途建物的存在,只是單純的界定建物種類而已,如果說
規定單一用途的建物是A法條,對應單純規定某種設備的是B法條
那規定複合用途建物的是A'法條,對應這類設備的就是B'法條,如此而已
大概是學弟的想法,不知道是不是學長想討論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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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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