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天承辦一個案件,是代一位93歲的老奶奶向子女請求扶養費
案子是很單純,不過第一次處理超過國民平均壽命的當事人
訴之聲明部分雖然想用一次性給付,不過沒有平均壽命當基準點似乎難以如此請求?
(是有用關鍵字搜尋了司法院網站及相關法規,不過沒找到解決之道)
這邊是想請教各位先進,針對這種案件有無一套超過平均壽命的換算公式或換算標準?
否則現在即使聲明部分用按月給付,但訴訟標的金額現在也不曉得該如何計算
還請有承辦過類似案件或知道應如何計算的道長不吝給予指點,謝謝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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