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第2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
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請問提起訴願,管轄機關審議後認為有理由 (原機關確實未於法定期間作為)
管轄機關可能會如何處理?
1.代替原機關作為
2.請原機關儘速作為
如果是2的話,提起這種訴願有實益嗎? 對原機關承辦人有什麼拘束力?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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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
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請問提起訴願,管轄機關審議後認為有理由 (原機關確實未於法定期間作為)
管轄機關可能會如何處理?
1.代替原機關作為
2.請原機關儘速作為
如果是2的話,提起這種訴願有實益嗎? 對原機關承辦人有什麼拘束力?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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