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第2條 -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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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2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
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請問提起訴願,管轄機關審議後認為有理由 (原機關確實未於法定期間作為)

管轄機關可能會如何處理?

1.代替原機關作為

2.請原機關儘速作為

如果是2的話,提起這種訴願有實益嗎? 對原機關承辦人有什麼拘束力?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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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1-05-06
同法82條就是您要的答案,下次整篇看完再問好嘛?加油....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1-05-11
我遇到的是:撤銷原處分,原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Freda avatarFreda2011-05-13
通常不會代替原處分機關作為,雖然我很希望他們直接判 XD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1-05-16
委員通常是學法的,非專業用啼笑皆非的理由撤銷專業決定..唉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1-05-20
不作為就會有承辦跟督導不周的行政處分的情形
Annie avatarAnnie2011-05-24
還有,不是叫學長還是啥的就比較親切.....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1-05-25
您問的第二個問題,在第100條(結論:您還是沒看...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