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服務於地方政府的三級機關
最近有件訴願案,因主管機關要求提出補充答辯書
我在寫完之後突然想到一個問題...要送到法規會嗎?
因為當初是以府函做出處分,所以這次遞送補充答辯書也是要府裡呈核
但上次答辯書送籤時,並未會法規會
(某上級說呈到二級他們覺得有必要再去會...結果就沒有會了XD)
想請問這樣子程序對嗎?因為行政爭訟案件涉及法律事務,照理來說好像要會法規會
不過這種急件如果會東會西又怕旅行到逾期....
請各位經驗豐富的前輩給點意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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