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 正式員工 分別簽約 - 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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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
有拿到offer 下周三要去公司報到

上面有兩張要簽名的

第一張合約是 (日期 2/xx-5/xx)
試用期聘約 三個月時間

第二張合約是 (日期 5/xx起)
依照三個月時間 會有員工評比
評比過了 就成為正式員工


這樣在業界算是正常嗎? 不是很懂
抱歉因為上一份工作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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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4-02-13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4-02-13
勞動法施行法則第6則第3項規定:
「勞工之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4-02-14
這個規定在86年6月12日已經刪除了
企業可以試用,但是法律上已經沒有試用期,
Kyle avatarKyle2014-02-14
該給的薪水、該給的勞保、福利等等都不能少。
Olive avatarOlive2014-02-16
http://ppt.cc/t1hT 法務部的法律常識單元。
Quanna avatarQuanna2014-02-19
謝謝。那沒問題了 因為合約上薪水勞健保都有
Tom avatarTom2014-02-20
補充一下,三個月到如果他要請你走,必須要給遣散費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4-02-24
簽兩張,如果試用沒過,公司能否規避支遣費?
Mia avatarMia2014-02-26
不能, 因為抵觸勞基法, 但是相信我, 一堆人自己會吞下去.